两部委:财政参股的创投基金不得投资股市

点赞:6075 浏览:188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3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联合发布《新兴产业创投计划参股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指出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同时,参股创业投资基金不得投资于股票、期货、企业债券、信托产品、理财产品、保险计划及其他金融衍生品.

据悉,参股创业投资基金是指财政从产业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等专项资金中安排资金,与地方政府资金、社会资本共同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或通过增资方式参与的现有创业投资基金.参股基金管理遵循“政府引导、规范管理、市场运作、鼓励创新”原则,其发起设立或增资、投资管理、业绩奖励等按照市场化方式独立运作,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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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参股基金的投资领域和方向,暂行办法明确,参股基金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以及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同时,每支参股基金应集中投资于节能环保、信息、生物与新医药、新能源、新材料、航空航天、海洋、先进装备制造、新能源汽车、高技术怎么写作业(包括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研发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成果转化怎么写作等)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领域.

参股基金重点投向具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消化吸收再创新属性、且处于初创期、早中期的创新型企业,投资此类企业的资金比例不低于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60%.

对投资于初创期创新型企业的资金比例超过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财政资金可给予更大的让利幅度.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财政对每支参股基金的出资,原则上不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的20%,且与地方政府资金同进同出.对投资于初创期项目资金比例超过参股基金注册资本或承诺出资额70%的参股基金,可适当放宽财政出资资金参股比例限制.参股基金的存续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0年,一般通过到期清算、社会股东回购、股权转让等方式实现退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