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台湾地区市地重划公众参与方式的

点赞:18888 浏览:8292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改革开放30多年以来,我国主要以增量土地供应方式来支撑经济社会发展,建设用地占城市土地资源总量比例不断提高.受土地资源稀缺性和生态保护管控约束,未来我国土地供应紧约束的特征将十分突出.为解决土地资源供需矛盾,我国沿海地区各级政府正在积极推进城市更新工作,全力挖掘存量土地潜力,拓展建设空间、保障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与增量土地开发方式相比,存量土地开发利用即城市更新具有较多的特殊性,特别是因涉及人员众多、利益较难均衡等原因使得公众参与问题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凸显出来.


一、我国城市更新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及问题

目前,我国城市更新主要实施方式有政府组织实施、市场主体单独实施、市场主体与土地权利人合作实施三种.

政府组织实施方式是指政府划定城市更新区域,通过公开方式确定项目实施主体进行更新,或由政府城市更新实施机构直接实施更新.在此方式中,部分地区要求在划定城市更新区域时,城市更新单元内权利主体的城市更新意愿必须符合一定条件,给予权利主体参与城市更新的一定权利,而更多地区则借用开展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改善城市核心地带城市形象等广义公共利益需求,强制划定城市更新区域,剥夺公众参与城市更新的权利.政府直接对公众特别是原土地权利人参与更新权利的剥夺,很容易使得更新中双方关系激化.

市场主体单独实施方式是指城市更新区域内的权利主体将房地产权益转移到非原权利主体的单一市场主体后,由市场主体实施城市更新.在此方式中,部分交易比较规范的项目其原权利主体充分参与了城市更新决策,原权利的利益也得到了充分体现,而更新区域相邻权利主体等受影响的社会公众的参与权利完全被剥夺;部分交易不规范的项目,大量存在市场主体采用各种手段逼迫或强制转移现象,严重侵害了原权利主体行使城市更新参与权利.部分市场主体的强势与不规范操作,使得民众对开发主体意见重重,民事纠纷与诉讼案件不断增加.

合作实施方式是指以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区域为城市更新区域,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市场主体联合形成城市更新主体,合作实施城市更新.在此方式中,部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由组织成员自愿地、公开地参与改造意愿、改造方案选择等过程,较好地保证了组织成员参与城市更新的权利;部分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主要由领导进行改造谈判、改造方案选择等过程,无视组织成员参与城市更新的权利.

二、我国台湾地区市地重划中公众参与方式

我国台湾地区市地重划主要实施方式也有两种,一种是政府主导方式,主要对应法规是《市地重划实施办法》;一种是土地所有权人自行推动方式,主要对应法规是《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市地重划办法》.两种主要实施方式都广泛地引入了公众参与方式.

(一)政府推动方式

1.市地重划前期的公众参与

《市地重划实施办法》中规定,主管机关勘选市地重划地区时,应征求土地所有权人意愿;重划计划需按规定进行公告与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对重划计划有反对意见者可书面反馈,未采纳需函复;重划分配结果应检附图册公告30日;主管机关对于土地所有权人提出之异议案件应予调处,调处不成者,由主管机关拟具处理意见,连同调处记录函报上级主管机关裁决.

2.市地重划中期的公众参与

《市地重划实施办法》中规定,主管机关应对选定的重划地区拟具市地重划计划书,经核定后应即依法公告,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并举行座谈会,说明重划意旨及计划要点.土地所有权人对重划计划有反对意见者,可于公告期间内以书面载明理由及其所有土地之座落、面积暨姓名、住址,于签名盖章后,提出于主管机关为之.主管机关修订重划计划书重行报请核定时,对土地所有权人提出而未采纳之意见应说明不能采纳之理由,并于核定结果公告实施后,将不能采纳之理由函复异议人.

3.市地重划后期的公众参与

《市地重划实施办法》中规定主管机关于重划分配完毕后,重划分配结果应检附图册公告30日.土地所有权人对于分配结果有异议时,得于公告期间内向主管机关以书面提出异议.主管机关对于土地所有权人提出之异议案件应予调处,调处不成者,由主管机关拟具处理意见,连同调处记录函报上级主管机关裁决;重划土地完成地籍测量后,主管机关应以书面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及使用人定期到场接管等.土地改良物所有权人或墓主对于补偿金额有异议时,得于公告期间内以书面向主管机关提出,主管机关应将该异议提交地价评议委员会评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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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所有权人自行推动方式

1.市地重划前期的公众参与

为鼓励土地所有权人自行市地重划,我国台湾地区专门颁布了《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市地重划办法》,其中规定自办市地重划的,土地登记簿所载土地所有权人按规定组织重划会、筹备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土地所有权人通过这些组织自行开展市地重划工作.自办市地重划过程文件意见征求面较广,如筹备会应由土地所有权人过半数或七人以上发起,负有征求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拟定重划计划书及申请核定公告等责任.筹备会应于重划计划书公告期满日起两个月内通知土地所有权人并召开第一次会员大会,审议章程、重划计划书,并互选代表组成理事会、监事会,分别负责执行业务.

2.市地重划中期的公众参与

《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市地重划办法》规定自办市地重划的,重划会对于市地重划过程中各种事项之决议,应有重划会全体会员1/2以上,及其所有土地面积超过重划区总面积1/2以上之同意等.会员大会举办时,会员如不能亲自出席,得以书面委托他人写作技巧;其为政府机关或法人者,由代表人或指派代表行使之;其为未继承登记土地经法院指定遗产管理人者,得由遗产管理人代为行使.理事会对于各款事项之决议,应有理事3/4以上之出席,出席理事2/3以上同意行之.监事会对于前项各款事项之决议,应有监事3/4以上之出席,出席监事2/3以上之同意行之.会员大会及理事会召开时,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派员列席,做会议记录并应送请备查.

3.市地重划后期的公众参与

《奖励土地所有权人市地重划办法》规定筹备会应将相关书、表、图册资料向该直辖市或县(市)主管机关申请核准实施市地重划,筹划会应于市地重划计划审核定后公告30日,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重划区土地分配完毕后,理事会应即检具分配结果图册提经会员大会通过后,公告公开阅览30日,并通知土地所有权人.

三、加强我国大陆地区城市更新工作全过程公众参与的政策建议

(一)提高政府组织实施类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程度

明确城市更新中涉及公共利益的范围,限定政府组织实施类城市更新类别,防止出现政府检测借公共利益剥夺公众参与城市更新的权利.在城市更新工作前期,政府划定的城市更新区域必须通过基层人民代表大会的审查.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期,要求城市更新实施部门认真回复与采纳公众对城市更新的各类意见,建档备查.在城市更新工作后期,应要求城市更新分配方案全面、长时间公示征求意见,纪检和监察等部门应介入监督,防止出现侵权行为.

(二)规范市场主体单独实施与合作实施类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方式

在非狭义公共利益范围,政府应确实鼓励全面采用市场主体单独实施或合作实施类城市更新方式.在城市更新工作前期,要求城市更新区域内城市更新当事人,在符合多数同意原则下成立城市更新会,单独或与市场主体合作城市更新相关事宜;要求城市更新当事人参与城市更新会议,并按照拥有的土地面积比例或建筑面积比例行使会员权利,并遵从多数同意原则形成更新决议,推动更新工作.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参与城市更新时,应当规定按照原村民人均占有的土地面积行使更新会员的权利.在城市更新工作中后期,社会公众、政府应密切监督城市更新会的履职情况,防止其侵害当事人的参与权利;要求合作主体与合作方案确定、城市更新详细计划核定、土地及建筑物分配方案核定等城市更新重要环节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意见,社会公众、主管机关有权检查与督促各项意见的采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