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改革的法律成本

点赞:3297 浏览:1039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现在世界上有好的市场经济,也有坏的市场经济.决定市场经济好坏的基础是法治.许多经济学家已经通过他们的研究发现了法治对于市场经济的重要性.从法律角度来讲,法治的状态有良法、恶法和无法之治三种状态.严格说来,只有在良法之治的状态下,才能产生好的市场经济.否则,只会产生坏的市场经济.今天,中国改革的实践和开放的新形势要求我们在现代法治基础上来发展市场经济,建构完善的法律体系、司法模式是实现现代法治理想的必由之路.


如果说前20年的中国改革实现了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话,那么接下来,以加入WTO为标志,中国的改革将以完善市场经济为主要目标.这次改革不仅包括对经济结构的调整,也包括对社会结构的变革.在中国改革走到新的历史阶段的时候,我们将面临一个不得不回答的问题:下一步中国改革应付出什么样的法律成本?

中国改革的法律成本的主要付出,应当是在解决法律结构与市场结构和政治结构的冲突上.

中国20多年市场取向的改革使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商业化程度很高的市场结构基本形成;另外,由于改革主要在经济领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相对缓慢,因而现在的政治结构基本上还是沿袭计划经济或双轨制时期的结构.就法律结构来说,它与市场结构和政治结构存在着一个非常复杂的关系,可以说它处于这两个结构的夹缝当中.

一方面,法律结构与市场结构存在着冲突.现在市场结构许多方面的发展快于法律结构的变化,比如证券市场,它对法律结构提出了很多很高的要求,对立法执法都提出了很多新要求.现在我们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实际上是很市场化、很前沿的.但是就整体的法律结构来说,法律体制和机制还是滞后于市场经济的发展.所以,我们的法律结构既有非常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面,也有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一面.

另一方面,法律结构与政治结构也存在不同步的矛盾.某种程度上,我们的政治结构滞后于市场结构和法律结构的发展.法律结构有超越政治结构的一面,也有受制于政治结构的一面,比如说法律结构方面出现了宪法性案件、很开放性很市场化的公司证券法、媒体和公正司法的新型监督关系以及对法官责任制的要求,这些都超越了我们现存的政治结构的框架.但法律结构也有受制于政治结构的一面:比如说宪法司法化的问题、宪法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检察机关与法院的关系问题、司法管辖问题、新破产法等法律的起草问题等等.法律结构和政治结构、市场结构的这种冲突是与中国改革转型期的特点密切相关的.

在改革转型期,这种冲突集中表现为立法过程和司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立法滞后于改革、立法机关本身在立法时态度消极以及立法机关立法受非正常因素制约太多等现象.

在司法过程中,也存在司法体制、司法管辖和审判方式、司法运行机制滞后于市场经济发展的情况.

解决冲突的惟一办法就是变革.而这些变革正是我们要付出的法律成本.

在立法领域,必须加快政治体制改革的步伐;改革我们现行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使其更加年轻化、专业化、高效和有权威性;利用中国加入WTO的新形势,加快我们对现行所有法律的清理和废、删、改等变法工作,并根据改革形势的需要制定新法律.

在司法领域,建立双层次的司法审判系统.包括国家和地方两个层次,其中国家层次的法院处理的案件包括宪法性案件、证券案件、破产案件、税法案件、涉外案件等.地方层次的法院处理的案件包括一般刑事、民事案件、治安案件、青少年犯罪案件等.同时,通过政治体制改革来理顺司法体系的关系,增强司法的独立性和透明度、建立统一的法治体系,遏制地方保护主义.

还有更重要的一点,那就是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一个科学、完善、良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是法治社会的基础.

要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首先要改革现行法律教育体制,要改变仅仅通过一次高考就进入法学院学习的现状.也就是说,学习法律的人应当首先接受非法律专业的大学本科教育,毕业后通过统一考试进入法学院.

其次,对目前的司法统一考试制度进行改革.将目前的全国司法统一考试定位为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与经过改革的法学教育接轨.只有法学院的学生才能参加这一考试,通过律师考试后可以进入律师事务所,但不能立即担任法官、检察官.法官和检察官,特别是法官,要从资深、道德良好的律师中选任.

中国改革的法律成本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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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良好的法律职业共同体将通过严格的法学教育、严格考试和严格的实践三个方面来保证.通过这样严格要求形成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在法律技术上面应该没有问题,惟一可能存在问题的是缺乏司理和道德.因此,在形成一个较为成熟的法律职业共同体之后,我们惟一的工作是对这个职业共同体的道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