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原发病无关的检查结果亦应告知

点赞:11038 浏览:4522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案例回放

原告李某因“间断上腹绞痛伴呕吐2个月余,加重15天”,收入二级甲等K医院消化内科.诊断:十二指肠溃疡,幽门不全梗阻.住院期间因患者情绪不稳定并有言语夸大表现,行头颅CT检查.头颅CT结果:左侧壳核腔梗.K医院对患者进行了口头告知,并未在病历中记录.

7天后患者转入外科行胃大部切除术.术后出院诊断为:十二指肠溃疡,幽门不全梗阻.1年后某日晨6时患者李某突发左上下肢麻木、力弱,8时左右感左下肢力弱加重,行走明显费力,摔倒在地,伴有头晕,言语欠清晰,口角歪斜.遂到G医院急诊就诊,头颅CT检查示左基底节腔梗,予以开阿司匹林及疏血通、克林奥等治疗后,症状加重,急诊收入院治疗.1个月后李某出院,出院诊断:“脑梗死:侧脑室旁、右侧、新鲜,左侧、陈旧性、腔隙性”.出院医嘱:院外继续康复训练和口服药治疗,门诊随诊.


原告李某认为,K医院的头颅CT检查显示李某患有脑梗死,但并未对其告知.导致其不能进行有效的预防,贻误治疗最佳时机.李某遂将医疗机构诉至法院,要求赔偿.

K医院辩称,K医院对患者的诊疗并无过错,已对原告进行口头告知,且没有法律规定轻微的查体异常需要进行书面告知.患者的脑梗死与医院的诊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即使进行预防,也不可能抑制脑梗死的发生.

鉴定结论

医疗事故鉴定 ①根据病历记录,未见到医方将CT检查结果告知患方的记录,出院总结及诊断书中也无“左壳核腔梗”的诊断.医方诊疗过程存在缺陷,对患者后续的脑血管病二级预防有一定的不利影响.②脑梗死的发病与患者年龄、动脉硬化、不良生活方式等多因素有关.根据目前医学发展现状,即使积极进行二级预防,也难以完全避免脑血管病的再次发生.鉴定结论:本例不属于医疗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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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鉴定 李某头颅CT示“左侧壳核区腔梗”,属无症状腔梗,被鉴定人住院当时无高血压、糖尿病、血脂异常等常见医疗可干预疾病.医方在出院时应就“腔梗”等情况,告知被鉴定人到相关专科就诊,听取专科建议,对此医方存在缺陷,可能因此对后续未进行二级预防有一定的不利影响.

法院判决

虽然原告所患“左侧壳核区腔梗”并非该此诊疗所治疗的病症,其与“手术知情同意书”、“麻醉同意书”等相关风险告知不属于同一范畴,但对于原告预防可能会出现的心脑血管疾病有一定提示意义.故被告应在病历中注明该检查结果,并给予原告保健方面建议.

被告未尽到相应的告知义务,对于原告可能避免的再次脑梗死具有不能确定概率的负面影响,所以对于原告因再次突发脑梗死病症,在精神上所受到的打击,被告K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K医院赔偿原告李某精神损害抚慰金4万元.

律师点评

本例涉及的告知不属于手术也不属于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风险告知,而是患者所患疾病的告知.患者认为如果K医院告知了脑梗死的情况,患者会采取相关的预防措施以避免脑梗死的发生,而医院没有告知相关情况,导致患者失去了预防的时机,相关鉴定也认为医院的告知是存在缺陷的,因此法官判决认为虽然疾病的发生与医院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但是医院的未告知的行为增加了发病的概率,因此医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考虑到疾病是患者自身因素所致,因此医院仅就其未告知即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而知情同意权属于其他人格权的范畴,其损害赔偿方式只能是精神损害赔偿,因此判决医院承担了4万元的精神损害赔偿金.

本案也提示我们,知情同意权的范围并非仅仅局限于手术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患者对病情、治疗、费用、替代治疗方案等均享有知情权,因此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与患者的沟通,尤其是临床医生,不能因为患者所患疾病与本科室无关就视而不见,或者敷衍了事.中国目前已经步入老年社会,对于一些心脑血管等疾病,一定要贯彻未病先防、有病早治的方针,而这些方针的落实在很多时候就是多解释几句话或者请个专科医生会诊的事情.这些对于医生而言的举手之劳,对患者而言在满足知情权的同时,也得到了采取进一步措施的机会,可以避免致残等一些严重后果的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