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单位结算账户年检工作情况调查建议

点赞:14840 浏览:6107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人民币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制度不仅是作为银行账户管理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商业银行履行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义务,持续识别客户身份的一项重要举措.如何加强账户年检管理、提高账户年检率、防范和打击不法分子利用银行结算账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每位账户管理人员值得深思的问题.本文首先结合重庆商业银行2010年账户年检数据,从多个角度展示了账户年检工作开展情况,同时对账户年检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总结,并深入探讨了账户未年检的成因,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管理建议.

关 键 词 :商业银行;结算账户;年检

中图分类号:F830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9031(2011)10-0086-03DOI:10.3969/j.issn.1003-9031.2011.10.23

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存款人因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更换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住址等造成其开户信息的变动日趋频繁,这为商业银行落实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1].久悬账户、问题账户的产生呈上升趋势,给账户管理带来了难度,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账户管理漏洞实施逃废债务、洗钱等犯罪活动,给商业银行带来现实的经营风险.为有效规避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风险,本文以重庆商业银行2010年账户年检数据为样本,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中存在的问题展开调查分析,以期探索有效控制账户管理风险的解决之道.

一、基本概况

截至2010年12月31日,重庆商业银行同一地区共有10个支行68个营业机构开办对公业务,其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为21371户,已年检账户为14381户,年检率为67.29%.在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该行共有6990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未置年检标志,其中当年新开立的账户有1018个,占未年检账户的14.56%;已被置为久悬标志的账户有3342个,占未年检账户的47.81%;其余未年检的账户有2630个,占未年检账户的37.63%.由于当年新开立的账户开户时已对其开户资料的有效性进行审核,已被置为久悬标志的账户交易受到控制,因此以下仅分析余下的2630个未年检的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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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年检账户的账户性质.其中,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率最高,为88.67%;临时存款账户年检率最低,仅为78.75%(见表1).基本存款账户年检率高的原因是作为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客户经常来业务,比较容易联系.临时存款账户由于其主要是为临时机构以及存款人临时经营活动发生的资金收付而开立,具有临时性,大部分客户非本地客户,经营活动结束后就离开了,导致联系困难,故其年检率最低.

2.支行执行情况.从表2可看出,即使在同一地区,各行际间的年检率差异仍较大,年检率最高的支行达93.14%,最低的支行仅为75.13%.但大部分支行年检率趋同,差异不明显.

3.未年检账户的交易情况.在未年检的2630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2010年曾经过业务的账户有2159个,占82.09%.

4.未年检的原因.在未年检的2630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中,其未年检的原因及分布如图1所示.由图1可看出,未年检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客户未提供资料或提供资料不齐,占总数的47.76%;其次是资料已收齐且核对一致,但系统已无法做年检标志,占总数的20.30%.

二、账户年检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调查数据显示,重庆商业银行年检率总体不高.造成基层营业机构账户年检执行效果不好的客观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客户不积极配合.部分客户不能及时把年检资料报给开户行,有些客户须在反复催促下才报资料.二是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经过营业机构多次联系,但因故停机或空号或关机等原因,无法与客户取得联系,因此尚未年检.三是客户年检资料不全.因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年检资料不齐全,银行无法对此类客户进行年检.四是客户打算销户.因客户自身的原因,已停止经营或不需用账户,表示近期注销账户,不愿前来年检.五是账户资料信息变更.客户提供的年检资料与中国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中的信息不符,需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变更账户信息处理.六是客户不在本地.客户在外地,需回开户行所在地后才可进行年检.

三、单位结算账户未年检原因分析

1.客户对账户年检工作配合度较低.现行年检程序要求存款人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存款账户均需向开户银行报送年检资料,而年检的主要内容是核实开户资料的合规性、真实性,存款人要提供经年检合格的各类相关证照的原件和复印件.因此,对于一个在基本存款账户之外开立多个其他账户的存款人而言,意味着每年要在规定时间内到多家开户银行一个同样手续,令存款人产生了一定的抵触情绪,不愿意配合.

2.账户年检工作可操作性有待完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要求银行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年检,但并未对银行机构如何开展年检工作作出统一明确的规定,使得各地商业银行的账户年检工作要求不一致,存在年检频率、年检时间段不一致,需年检的账户类型、需提供的年检资料要求不统一等,年检标准不同、年检处理程序不规范,严重影响了账户年检工作质量.部分银行机构年检工作开展较好,但有的银行机构此项工作推动不力,造成部分账户由于基本户开户行资料未及时更新,年检工作无法继续开展.

3.账户年检缺乏相应的行政处罚依据.《办法》第六十二条仅规定了银行应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实行年检制度,但对未开展账户年检或年检率低的金融机构和拒绝账户年检的单位在“第六章罚则”中未提出任何的行政处罚措施,导致账户年检制度形同虚设,账户年检工作也难于落到实处.

4.账户资料的核实缺乏有效手段.目前,账户开立机构需要对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核发单位未与商业银行联网,商业银行无法核实存款人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性,只能凭经验进行形式要件上的审核,成为账户管理工作中的一大风险敞口,加重了商业银行责任[2].

5.账户资料管理缺乏有效方法.目前,各商业银行在进行账户年检时,既要对已开立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合规性进行检查,又要对其开户资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年检工作量本已相当大,加之大部分商业银行对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仍采用纸质管理方式,需要人工去逐一翻查资料是否过期,而目前面对银行结算账户的日益增加,落后的账户资料管理方式已成为阻碍账户年检率提高的一大原因.此外,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异地开立账户的情况越来越多,特别是建筑施工类企业等往往一个单位在异地有几十甚至上百个项目部,在较短的时间内将企业法人或单位负责人件原件、公司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原件等相关资料交到不同账户开户地年检不太现实,客户身份识别对开户银行来说易流于形式.

四、对策建议

调查显示,造成账户年检执行效果不好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但最主要还是客观方面的原因,即商业银行目前账户年检的技术手段落后和账户年检管理规范不完善.要想从根本上改变账户年检工作的面貌,必须从技术手段和管理规范两个方面加以解决.


1.建立联网核查体系.对于核查单位开户申请资料的真实合规性,可采取类似于现行居民核查的方式建立联网核查体系,由工商、税务、技术监督部门将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信息建立完整的数据库并及时更新,以便商业银行可随时查询存款人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更换单位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迁址等开户信息变动行为,有效解决账户开户资料核实问题,从源头上把住风险控制关,防范和打击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虚检测证照骗取银行开立结算账户,从事逃废债务、洗钱、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

2.实现账户资料管理的信息化.为提高年检工作效率,应对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资料实行信息化管理.在开立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时,对其开户资料逐一进行扫描,将、有效期限等关键信息录入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实现对开户资料的到期信息及时预警,以便商业银行及时提醒客户更新开户资料,将账户管理和年检工作常态化,避免银行因工作的突击性无法确保年检工作质量.同时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应向商业银行提供规范接口,实现账户数据的自动提取报送,避免因工作人员录入问题造成商业银行核心业务系统与人民银行账户管理系统之间的信息不一致.

3.优化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程序.一是根据账户管理系统的功能设置,只要基本存款账户申请变更后,其他账户的基本信息就自动变更.因此,建议改年检程序为先年检基本存款账户、后年检其他账户.存款人则只需向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提供相关证照等年检资料,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根据年检结果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设置年检标识.二是建议升级账户管理系统程序.银行录入其他账户的年检标识时,账户管理系统自动效验基本存款账户是否已年检,对基本存款账户未年检,其他账户不予年检.三是对于其他账户的年检来说,因其开户时提供的资料具有一定期限的效力,如合同、证明、政府批文等,无需存款人年年都向开户银行提供.因此,银行可先依据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的年检结果和开户时提供的资料进行年检,对部分确实无法年检的账户,银行才通知存款人报送合同、证明、政府批文等年检资料.

4.进一步完善账户管理制度建设.为便于落实账户管理的各项管理规定,建议提升账户管理制度的法律级次,将目前《办法》的法律级次上升为行政法规,使其更具严肃性.此外,对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银行存款账户作出更具体的处罚规定,以便于账户管理人员掌握执法标准.

5.将未年检账户纳入黑名单管理.对于未参加年检,存在工商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件等重要开户证明文件超过有效期等不符合账户开立规定情形的,商业银行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开立、转账、支取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11]116号)通知客户到银行账户撤销手续,并停止账户的对外支付.同时应将其纳入黑名单管理,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相关名单,由人民银行导入其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中,并将相关账户作为重点监测对象,对于有合理理由怀疑账户的支付交易涉及违法犯罪活动的,应将其作为可疑交易按规定报告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明显涉嫌犯罪活动的,应同时向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报告,最大程度上降低商业银行运营风险.

(责任编辑:陈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