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

点赞:3233 浏览:829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实习是大学生完成学业的必经环节,其权益保障机制的缺失在一定程度上使得大学生实习或流于形式,或因权益受侵而形成新的社会矛盾.为此,相关法律规范应当从大学生作为特殊劳动者身份的定位、维权途径、用人单位职责以及维权能力的培养等四个方面,系统构建大学生实习权益的法律保障机制.

【关 键 词】大学生;实习权益;制度缺失;保障机制

在高等教育大众化的时期,高校的扩张使得大学毕业生的数量快速膨胀,广东省大学生的就业形势也相应地变得更加严峻,“就业难”已经成了每个毕业季都急需解决的问题.用人单位对大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十分关注,甚至把是否具有工作经验作为优先录取的重要条件.目前,省内大学生实习的获得一般是通过学校的推荐,或者是通过个人的人际关系网及自身努力联系.然而,由于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机制的尚未健全,导致实习大学生、学校、用人单位在发生纠纷时都处于尴尬境遇,无法确定责任归属,使得大学生实习时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

一、大学生实习受侵害的主要表现

“就业难”一直是大学毕业生所面临的最为严峻的问题,从实践中不难看出,“实习难”已经逐渐成为大学生新的困惑,其问题的严重性与“就业难”一般令人堪忧.在校大学生实习时所遭受的侵权行为主要包括实习单位、相似度检测机构及个人实施的非法职业活动,学校、教育部门、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的失职渎职行为等.大学生实习权益被侵犯的情况十分广泛,而其表现形式也相对复杂.

(一)实习途径难以获得,实习期间剥削严重

目前实习可谓“一岗难求”,严重阻碍了大学生获取实习机会的道路.近年来,因高校连续大规模扩招导致的毕业生人数激增、政府怠于为学生创造实习机会、大学生的人际网络较为狭窄等原因,加大了大学生寻找实习的难度.许多单位抓住大学生们急于、难于寻求实习机会的心理,以利用廉价劳动力为目的招募实习生,在实习期利用自身的优势对大学实习生进行剥削.由于在校大学生社会经验不足,在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地位,致使实习生们的付出与收获难成正比,与做同等工作的正式职工相比,大学实习生所获得的薪酬补贴甚微,甚至有些大学生在实习期间,还要向实习单位交纳一定的费用.虽然单位在一定程度上为学生创造一个学习实践的机会,但将学生作为廉价劳动力予以剥削,大大地侵害了实习生们的合法权益.

(二)实习关系不明确,合法权益难得保障


大多数学生在实习期间仍未毕业,因而受到档案交接的限制,未能与劳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成立劳动关系,不仅如此,大多数学生也未与实习单位签订劳动保障协议书,因此实习生难以寻求有效途径以保障他们在实习期间的合法权益.由于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无法正常建立,大学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便无法建立劳动保障关系,因此大学生在实习期间遭遇的意外伤害,不能认定为工伤,仅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只能通过民事诉讼的途径要求实习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能事先通过工伤损害赔偿途径得到解决,面对种种的侵害行为,大学实习生一直处在维权无门的境地.近日人社部发布的《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也因实习关系不明确的原因,否定了大中专学生实习作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地位,不享有工伤损害赔偿的资格,这一意见的发布不得不再次引发社会对实习生群体生存状况的关注.

二、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机制的现状

(一)现有相关法律规范概览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条文明确否定了勤工俭学的大学生的劳动者地位,但条文中并未对大学生在实习期间的地位加以明确,在现实生活中,大学实习生被普遍认为不具有劳动法保护的劳动者的地位.此外,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由该条文可知,劳动合同法只保护建立在劳动关系之上的劳动合同,因此,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就得不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劳动关系的不存在这也就意味着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的“职工”,得不到该条例的保护.可见,现阶段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都把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大学实习生在实习中产生争议后得不到有关劳动法律、法规方面的保障,而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也在涉及保障学生实习权益的领域呈现一个空白状态.

广东省颁布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全国首个以立法形式出台的高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见习条例在广东省范围内实施,是广东省在保障大学实习生权益方面的一个历史性的举措.这部条例结合了广东省的实际,通过立法的形式来保障在实习期间相对处于弱势的大学生群体,为广东省大学生在实习期间创造更好的劳动环境.但是,《条例》未能真正从根本上改善实习大学生的弱势地位,主要体现在主体地位模糊、政校企三方权利义务不明确、维权途径缺失等方面.

(二)现有相关法律规定的反思

1.规定缺位的社会背景.近年来,就业形势愈发严峻,广东省作为人才需求及人口流入大省,在严峻的就业形势之下更是首当其冲.就业形式的不容乐观使得在校大学生迫切希望通过实习来增强竞争力,实习经验因此演变成为许多应届毕业生在求职中脱颖而出的一个重要的法宝.对大学生而言,学校要求学生提交实习报告,用人单位要求有工作经验,大学生本身求职心切,在这样一个供过于求的社会大环境下,大学生往往只渴望得到一个实习的机会,因此不敢要求单位给予自己应对享有的权利和待遇.对实习单位而言,大学生的供给量大大超出了岗位的需求量,不少单位并不担心出现无人应聘的情况,反而转为担心学生的实习会影响正常的工作程序,增加企业的负担.在高校方面,就业率很大程度上影响学校的整体教学目标,大多数高校只是一味催促学生外出实习,而对大学生实习缺乏足够的重视、管理过于宽松、安排不合理,导致高校实习工作与大学生就业相脱离,不能满足市场需求.2.规定缺位的具体体现.总体看来,目前我国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以及《工伤保险条例》,甚至广东省颁布的《就业见习条例》关于大学生实习权益保障的规定缺失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刻意模糊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份的相关定位、缺少维权救济途径、政校企权责不明、维权意识宣传不到位.好的实习环境的构建离不开立法机关、政府、学校、企业、学生以及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参与,使得实习生摆脱弱势地位,在实习中强弱关系要得到平衡.

三、大学生实习权益维护机制之构建

(一)主体地位之肯定

随着社会的进步,高校大学生的实习类型并不再简单地局限在教学实习这一方面,生产实习及顶岗实习等全新的模式正顺应时代的发展应运而生.被视为单位的正式员工参与单位的各项工作的大学实习生不计其数,不少的大学实习生还被单位聘为试用期员工,由此可见,大学实习生实际上已经成为了单位劳动者的一部分并且与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条例》作为一部专门的地方性立法,却有意地淡化了大学生在实习过程中身份的相关定位,这不仅使得大学生实习权益的保障仍旧处在适用困难的境地,还可能会导致权利受到侵害时找不到保护权益的相关法律依据.从长远来看,《条例》应明确规定大学生为适格的劳动关系主体,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大学生实习期间发生工伤事故,参照在职职工事故处理办法处理.

(二)单位责任之追究

《条例》制定的一系列对单位的优惠政策、鼓励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政府政策的积极引导作用,缓解了大环境中使大学生实习中失衡的强弱关系,让单位能够通过接纳大学实习生而获得相应的利益,从而让大学实习生和单位处在一种利益平衡的双赢状态.遗憾的是,《条例》没有明确单位获得优惠及鼓励的途径,大多数鼓励措施形同虚设,针对单位在大学生实习过程中的侵权责任也尚未确立,只是简单地对其行政责任加以说明,在实质上无法达到立法文件应有的威慑力.为完善《条例》,应当对单位进行跟踪指导,实行实习基地考核,将促进实习活动的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为此,《条例》当参照《行政处罚法》等行政法律,在规定政府相应的职责的同时,对其行政法律责任加以确定.在确立单位责任方面,《条例》在对实习法律关系中实习权益保障进行制度设计时,应依据《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制度的相关规定;与此同时,将惩罚严重侵犯大学实习生权益的行为上升到《刑法》的高度,将严重的侵权行为参照刑法规定追究相关方的刑事责任.

(三)维权途径之丰富

《条例》较大篇幅地在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各类单位接收学生实习方面政府的职责,但是《条例》却在内容设置上遗漏了实习生权益受到侵害后的具体救济途径,对此没有加以明确的规范,使得大学实习生维权艰辛.由此可见,《条例》在内容的设置上出现了“管前不管后”的现象,虽然大学实习生的实习权利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支持,但权益保障仍处于落空状态.要解决这个问题,建立专门的实习事故和纠纷解决机制是首要要求.高校和政府相关部门的调解纠纷的角色不可或缺,建立双管齐下的纠纷处理途径急不可待.高校应科学管理、保持信息渠道通畅,对实习生的侵害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帮助其救济.除此以外,政府教育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也应共同设立大学生实习纠纷调处机构,专门处理大学生实习产生的纠纷和申诉.

(四)维权能力之提升

当代的大学生缺乏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学校是学生进入社会的中间人,是教会学生如何维权的主要责任方,《条例》应该制定相关条款,促进学校开设与劳动、实习、就业相关的课程,让学生清楚了解到自己有哪些合法权益、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校的时候应对先掌握劳动法规,这样可以增强学生的自我维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能够尽量减少合法权益收到侵害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