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政治学的核心范畴

点赞:22594 浏览:10527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政治学的定位需要借助于自身的核心范畴作为判识的标准,法政治学是法学与政治学交叉的学科,从法与政治的学科交叉属性与社会现象重合的特性来看,以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为研究视角,权利与权力分别构成了法律与政治的核心范畴,权利与权力的紧密关联性体现于法律场域与政治场域之中,以“制度化的权利与权力”设定法政治学的问题域.

〔关 键 词〕法政治学;布迪厄;场域理论;权利与权力;核心范畴

〔中图分类号〕DF0-05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3)03-0061-07

什么是法政治学?法政治学研究什么问题?对此,卓泽渊教授认为:“法政治学也可以称为法律政治学,是以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为基础,以具有政治与法律双重属性的社会现象作为研究对象,以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方法来研究相关社会现象而形成的法学、政治学的边缘学科.”〔1〕作为一个定义本无可厚非,但这种定义方式并未完全揭示法政治学的本质.法律与政治的内在联系是什么?哪些社会现象具有法律与政治的双重属性?问题、宪政问题、法治问题,还有一系列社会问题,大到执政党的合法性地位,小至村民委员会的选举活动,这些问题为什么都可以纳入到法政治学研究的领域?笔者认为,核心问题在于如何设定一种判准来区分和界定:哪些社会现象、什么样的理论问题属于法政治学的现象或问题.简言之,如何定位法政治学.对这一问题的反思与追问,笔者试图从理论范畴这一学科研究的基本要素出发,通过借鉴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分析法律现象与政治现象的交叉性,以此构建法政治学的核心范畴,期望以核心范畴的设定来解决法政治学的定位问题,这构成了以下行文的基本逻辑.

一、学科交叉视角下法政治学核心范畴的证成

范畴是“人的思维对客观事物的普遍本质的概括和反映,各门科学都有自己的一些基本范畴.”〔2〕法律行为、法治、权利与义务等法学范畴不仅能够描述和总结法律的本质属性,也进而使法学与其他学科相区分.同理,国家、政党、等范畴也使得政治学具有自我独立的学科属性.但作为一门法学与政治学交叉的学科——法政治学是否具有独立的范畴,是否包容了法学与政治学的范畴?回答这个问题,首先要弄清楚这样一个事实前提:范畴对于一门学科具有什么样的功能.在哲学史上,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最早对范畴作过系统研究,他把范畴看作是对客观事物的不同方面进行分析归类而得出的基本概念,范畴是现实存在的逻辑,是寻找感性现象的本体的主要工具.〔3〕高清海教授指出:“范畴是内容更为抽象、概括性也更大的概念.”〔4〕张文显教授认为:“如果在认识过程中没有产出新的概念、范畴,那就意味着对客体的认识还停留在感性阶段,还没有进入理性思维阶段,还谈不上理论活动和理论表现”,并进而指出:“任何一门科学成熟的标志,总是表现为将已经取得的理性知识的成果——概念、范畴、定理系统化,构成一个科学的理性体系,形成相对完整的知识体系,反映对象本质、对象发展规律.”〔5〕由此可见,范畴对于学科而言,不仅在于其构成学科分类的依据,标示学科自我的特性(即本体),也能够在范畴基础之上,构建学科自我的理论体系.离开范畴来谈学科或理论体系,如无砖无瓦就无法建造房屋一样.从而,法政治学如果想成为一门成熟的学科,并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同样离不开自我独立的范畴.什么才能成为法政治学的范畴呢?在解决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必须明确法政治学应该确立何种范畴模式,即回答法政治学的范畴应该具有什么样的属性或特征.

范畴是构建独立学科的基石,而范畴本身的属性同样离不开学科本身的定位,法政治学的范畴模式必须考虑法政治学的学科属性这一前提.法政治学是法学与政治学交叉的学科,其“交叉性”主要体现为以下几方面:(1)研究对象具有法律与政治的双重属性,使得同一社会现象能够从法学和政治学角度加以诠释和解读.(2)理论资源存在着互补性,能够打破学科间存在的人为樊篱,为理论问题提供一种多维的研究路径.(3)研究领域具有开放性,开放性保证了研究问题不仅仅局限于某一领域,很多法政治学的问题研究要以一种全局性的眼光进行审视,把问题放在一个更宏观的历史背景下去思考.(4)研究手段多样化,不能仅仅凭借法学或政治学单一的研究方法,而是综合运用学术研究所能借鉴的一切手段去展开研究,才能保证研究的内容具有科学性.

从法政治学学科的这种交叉性来看,法政治学的范畴应该具有以下一些特征:(1)法政治学的范畴应具有开放性,不仅仅满足单一学科的需求,而是能够具有所交叉学科之间的共通性,也就是说,一些范畴至少在理解层面保证法学与政治学之间存在着共识.(2)法政治学的范畴应具有关联性,能够成为链接法学与政治学的学科桥,使两个学科具有交集.(3)法政治学的范畴应具有独立性,使法政治学不湮灭于法学或政治学这两大学科之中,也就是说,虽然法政治学发源于法学和政治学,在内容上依附于这两大学科,但一旦成为独立的学科,就应该以独立的范畴体系彰显出自身的特色.

正是基于范畴对于法政治学的存在意义及法政治学交叉学科的特性,笔者认为法政治学的核心范畴必须具有“关联性”.所谓“关联性”,是强调法政治学的核心范畴能够体现出关联法学与政治学两大学科和理论的功能,成为联结法学与政治学研究的桥梁.“关联性”的体现,是在学科意义上交叉的背后,反映出法与政治两类社会现象之间存在着内在关联.

二、场域理论下法政治学核心范畴的证成

法政治学核心范畴的设定不仅仅要考虑交叉学科本身的特性,还要关注法政治现象,这是法政治学研究的对象.法政治现象的特点在于其关注于社会生活中一些法律现象与政治现象相交融的一类特殊社会现象,即法政治现象.正是因为法政治现象本身的特殊之处,使得法学和政治学都对此给予了极大的关注,也使得法律与政治之间相互影响、相互制约.此处的问题是“法律与政治这两种社会现象,到底之间存在着何种内在联系”?这个问题的解读也构成了解析法政治学核心范畴的另一重视角.分析作为社会现象的法律与政治间的内在联系,笔者借鉴了法国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把法律与政治作为两个不同社会场域,分析法律场域与政治场域间的内在关联性.布迪厄认为,“一个场域(field)可以被定义为在各种位置之间存在的客观关系的一个网络(work),或一个构型(configuration).正是在这些位置的存在和它们强加于占据特定位置的行动者或机构之上的决定性因素之中,这些位置得到了客观的界定,其根据是这些位置在不同类型的权力(或资本)——占有这些权力就意味着把持了在这一场域中利害攸关的专门利润(specificprofit)的得益权——的分配结构中实际的和潜在的处境(situs),以及它们与其他位置之间的客观关系(支配关系、屈从关系、结构上的对应关系)等等.”〔6〕由此可见,“场域”是划定特定社会空间内的主体(或行动者)之间基于特定社会因素(资本、权力等)形成了社会网络性互动关系.“政治场域是靠特定的社会空间中所表现出来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力关系网络来维持的,等而这些关系的维持和展开过程中,各个力的因素又以特殊的策略贯彻程序作为基本存在形式.”〔7〕从法社会学角度,结合场域理论,布迪厄认为,“法律的社会实践事实就是‘场域’运行的产物,这个场域的特定逻辑是由两个要素决定的,一方面是特定的权力关系,另一方面是司法运作的内在逻辑,前者为场域提供了结构并安排场域内发生的竞争性斗争(更准确的说,是关于资格能力的冲突),后者一直约束着可能行动的范围并由此限制了特定司法解决办法的领域.”参见〔法〕皮埃尔·布迪厄《法律的力量:迈向司法场域的社会学》,强世功译,http://.civillaw../article/default.asp?id等于20485.英文原文来源于,PierreBourdieu,TheForceofLaw:TowardSociologyofJudicialField,RichardTerdimantranslated,TheHastingsLawJournal,1987,p.808.政治场域与法律场域都是国家这一元场域下两个独立的子场域,体现出典型的场域特性:(1)场域是自主性的系统,具有自身特有的逻辑,是特定历史的积累产物,存在自身的再生产机制.(2)场域结构上的对应性,存在着支配者和被支配者,存在旨在篡夺控制权与排斥他人的争斗.(3)场域是关系的系统,场域中的行动者、权力、资本、惯习等要素如同磁场中的粒子相互吸引和排斥.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明显借用了物理学的磁场原理,他认为,“个人就像电子一样,是场(域)的产物.”参见〔法〕皮埃尔·布迪厄,〔美〕华康德《实践与反思——反思社会学导论》,李猛、李康译,编译出版社,1998年,145页.

在布迪厄的场域理论中,除了场域概念外,还有“资本”和“惯习”两个概念.布迪厄把社会空间中存在的“资本”分为四大类:经济资本、文化资本、社会资本和象征性资本,资本在场域中“既是斗争的武器,也是争夺的关键,视为能够对他人施加权力,运用影响的实实在在的力量.”〔8〕“惯习(habitus)”,是理解布迪厄场域理论的另一个重要概念,也有的学者译为“习性”,或者“生存心态”,这两种译法分别参见〔法〕皮埃尔·布迪厄《实践感》,蒋梓骅译,译林出版社,2003年;高宣扬《布迪厄的社会理论》,同济大学出版社,2004年.笔者采用了“惯习”这一多数学者常用的译法.布迪厄认为:“惯习是一种明确地建构和理解具有其特定‘逻辑(包括暂时性的)’的实践活动的方法,等存在于社会建构的性情倾向系统里.这些性情倾向在实践中获得,又持续地旨在发挥各种实践作用;不断地被结构形塑而成,又不断地处在结构生成过程之中.”〔9〕很显然,“惯习”是在历史空间中不断积累的实践经验逐渐内化为行动者的行为模式,或心态模式,而这种行为模式又不断地影响外界环境或他人行动,并在与外部环境互动中不断整合的行为趋向力,指引行动者的未来思维和行动.“场域”是布迪厄实践理论的历史与现实的寄居空间,而“资本”与“惯习”作为推动场域运作的动力而存在,指引着行动者的目的性行为.

根据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法律场域中的资本要素应为权力和权利,二者都具有资本的特性,既是争夺的对象,也是斗争的武器,并且二者都以制度形态进行规范化,而制度资本在布迪厄看来属于文化资本的范畴.法律场域内的“惯习”则多以制度形态体现,源于“法律解释者的自由形成的惯习,通过等级分明的法律职业者群体的纪律而得到强化.等法律职业者的一般意见植根于法律解释者的社会统合之中,它们倾向于给法律理由的历史形式和这些历史形式所产生的社会整体的有序图景的信仰,赋予一种具有超验基础的表象.”〔10〕所以,在法律场域内,行动者之间与制度之间在结构上组织起来的竞争之中确立了法律的规范模式,而法律规范不断地通过制度内化和制度改革促使社会走向成熟的法治社会.同理,在政治场域中,“政权场域是由力量构成的场域,而这些力量的结构,是由各种形式的政权或各种不同类型的资本之间的力量对比状况所确定的,等旨在确定统治者的统治原则的这场斗争,在每一时刻,都造成分割政权的均衡状况;也就是说,一种统治工作的分工,这场斗争同时又是为了正当化的合法原则的确立.”〔11〕那么,在政治场域,被统治者与统治者之间的权威认同问题,也就是马克斯·韦伯的合法性统治.这也就成为行动者间的惯习,使得政治统治是得到认可的、合法的、机构化的权力.〔12〕

从场域理论来看待法律与政治这两种社会现象,我们会发现法律场域与政治场域具有许多相似性和共通性:(1)法律场域与政治场域都以相同的资本要素作为场域运作的动力,即权力和权利.但各有其侧重,法律是通过限制国家权力来保障权利,公民权利是最终目的,法律的核心范畴是权利.〔13〕而政治是通过国家权力资源的分配,保证统治合法性的实现,政治权力是核心范畴.而政治权利则泛指公民权,其“源于政治权力之外的单个社会成员和其他社会群体,政治权利的形成前提是政治权力的确认和保障”.〔14〕马克思指出:“要使政治统治在宪法和法律中表现出来,针对着按出身区分的各种旧的等级,它应当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人权.”〔15〕所以,政治权利是政治权力的法律转化.(2)在这两个场域,制度成为权力资本的载体,场域的结构与功能都是行动者依据已然确立为正当化的制度来协调运作的,制度成为指导行动者的“惯习”,制度内化与制度变迁体现了场域的历史性与现实性的特征.(3)两个场域都可视为一种动态实践的过程,而不是一个静止的系统.无论法律场域,还是政治场域,规则、逻辑、心态、符号等成为行动者(法律场域中的律师、法官、当事人;政治场域中的政客、政党、社团)策略和行动的依据,通过资本(权力)的争夺,获取有利的位置(法律利益或政治利益),在不断的博弈过程中,对原有的游戏规则(法规或政治)进行不断地改进.布迪厄同时指出,科学场域最具自主性,政治场域排在最后,司法场域介于之间.法律场域虽然具有自主性,存在着自身逻辑,但其又是一个分化不彻底的场域,外部其他场域对其不断施加着各种影响.所以,要看到各种不同场域间的相互关系,“关系性的思考方式要求把作为对象的实际场域,同其他临近的或交叉的场域相关联起来,避免孤立地和僵化地进行研究.”〔16〕对于不同场域间如何关联这一问题,布迪厄并未直接给出答案,“场域间的界限位于场域效果停止作用的地方”.〔17〕所以,在不同场域之间,边界具有很强的模糊性,而这种模糊性使得场域关联和交叉成为可能.至此,我们认为,法政治现象出现在法律场域与政治场域界限相关的一个模糊地带,而如何描述这一交界的状态,就需要借助于法政治学的核心范畴这一判准性的工具.另一方面,从法律场域与政治场域间的关联性这一点,也可以断定,法政治学的核心范畴也必然具有关联性这一特征,使法政治的现象、问题、理论和学科在核心范畴这点上具有共通性.

三、法政治学核心范畴:制度化的权力与权利

无论从作为交叉学科的法政治学,还是作为场域交界的法政治地带,都标示着法政治学的核心范畴具有“关联性”这一特征,哪个范畴最具“关联性”,并且本身也是法律与政治的核心范畴?只有“权力与权利”才能真正担此重任.

(一)权利与权力分别构成了法律与政治的核心范畴

教科书对“法的定义”和“法的基本特征”进行阐释时,特殊强调了“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18〕张文显教授指出,“法哲学的基本问题就是权利与义务的矛盾”,“权利作为法哲学的基石范畴,现代法是或应当是以权利为本位的,等权利在法律体系起关键作用,是法律体系的主要的、中心的环节;是规范的基础和基因,权利是最能把法与现实生活联系起来的范畴”,〔19〕孙国华教授认为:“法的真谛在于对权利的认可和保护”.〔20〕

如何定义“政治”同样也离不开“权力”这一要素.“政治是阶级社会中以经济为基础的上层建筑,是经济的集中表现,是以政治权力为核心展开的各种活动和社会关系的总和.”〔21〕谈及政治权力,一般认为,“权力是政治的核心,等权力是政治的基础,正如货币或金钱是经济学的核心概念一样,权力也是政治学研究的核心概念.从某种意义上说,政治研究就是关于权力分配方式和权力运行机制的研究,政治学也就是关于权力的学问.”〔22〕正如哈罗德·拉斯韦尔所言,“政治学是对权势和权势人物的研究.”〔23〕

(二)权利与权力的紧密关联性体现于法律场域与政治场域之中

权利与权力的关联性体现于场域这个特定的时空范围之内,这种关联性所呈现出来的形态是随着历史、地域、文化等不同因素而不断变化的,公民—社会—国家成为权利与权力交织的舞台.卓泽渊教授认为,“权力是法律的政治基础,法律是权力的直接依据”,而权利与权力的关联性则体现为,“权力来源于权利;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权利优位于权力;权利与权力是互动的.”〔24〕权利与权力作为法律与政治两大场域的核心内容,内在地存在着辩证的关系.关于权利与权力在法律和政治中的功能问题,马丁·洛克林认为:“权力的理念(形象化为剑)也许与正义或者权利(形象化为天平)正好形成对比,正义不是什么能够做的问题而是应该做什么的问题.为了实现正义的目的,权力的行使应该受到约束,从而可以使其行为产生权利预期的效果.作为权利的法律因此用以控制政治的实施——即作为权力的边界——指导政治追求善.”〔25〕换句话说,“权利vs.权力”公式构成了“法律vs.政治”面具下的实质对立,也就是洛克林所说的“天平与剑:法律与政治关系的省察”的最好概括.燕继荣教授认为:“从宏观角度讲,政府—社会—个人三者之间的权力与权利关系,是社会的基本政治权力关系;从微观的角度讲,政治内部的权力关系(立法、行政与司法)、与地方的关系、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关系等构成政治社会最基本的权力关系”.〔26〕由此可见,政治权力与政治权利构成政治的核心问题,但不否认这也构成了宪政的问题,即“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从这一点上,政治权力问题也必然是法律权力的问题,二者具有一致性.此外,结合布迪厄的场域理论,权利与权力成为场域斗争的资本,使得国家的构建与权力的构建相伴而行.在权力博弈过程之中产生政治权利的这一诉求,但其背后的实质仍然离不开权力的争夺,即“强力产生权利”,只不过借助于法律这一合法性的工具对其进行了粉饰.所以,政治权力离不开政治权利的法律转化,法律权利对应的法律义务实质是对法律权力的合法服从.权利与权力紧密关联是法律与政治场域中特有的现象.卢梭曾经说过,“强力并不构成权利,而人们只是对合法的权力才有服从的义务.”〔27〕对此,胡水君认为,18世纪之后,“权利政治”取代了专制政治(即权力政治),启蒙思想中“权利运动”使得“人的权利必须被视为神圣的等一切政治都必须跪在权利的面前”.〔28〕在这一层面上,“公民—国家”成为法律与政治共同关注的领域,由此权利与权力的内在关联性使得法律与政治场域间不断相互影响、作用,“政治的法律化”与“法律的政治化”的发展趋势,使得法与政治两种社会现象重合,法学与政治学两大学科交叉,作为交叉学科的法政治学研究具有了存在的必然性.

还有一点要明确的是,权力与权利的关联性大都是通过规则或制度形态表现出来的,无论是法律场域中的“权利统治”,还是政治场域中的“权力统治”,制度成为制约权利与权力资本的“游戏规则”.联系场域理论,我们更能够理解“权利”和“权力”是怎样借助于制度这一平台,成为法律人或政治人的信仰,使统治与被统治获得正当性,义务与服从成为社会通行的、正当的行为模式,成为法律场域与政治场域中行动者自身的“惯习”.如胡水君所言,“‘权利统治’是更加隐蔽的‘制度化权力’,制度化权力以职位和财产为主要内容,它们是一种为社会所接受的权力形式,更不容易受到挑战,更容易得到公众的支持”,并借助帕雷托的比喻,“从‘强权统治’到‘权利统治’比喻为一个从‘狮子’到‘狐狸’的过程,这一转变过程并不意味着统治的减弱——朝向权利统治的转变并不是羊羔能安全地与狮子或者狐狸躺在一起的太平盛世的开始,也不是自我利益或党派团体利益统治人类行动的时代的结束.”〔29〕(三)以“制度化的权利与权力”设定法政治学的问题域

法政治学的学科如何定位?什么问题属于法政治学的问题?为什么许多社会现象具有法律与政治的双重属性?这些问题的答案或法政治问题的判准就在于确认法政治学的核心范畴,即“制度化的权利与权力”,这是桥接法律场域与政治场域的基本路径.有些典型的法政治学问题,如宪政、法治、等,为什么都能纳入到法政治学领域,我们可以权利与权力这一核心范畴为例子对其加以剖析.宪政又称“立宪主义,是西方政治思想史上一种主张以宪法体系约束国家权力、规定公民权利的学说或理念,也是目前西方国家的现状.这种理念要求政府所有权力的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①所以,宪政的核心问题就是两个:如何限制公权力?如何保障私权利?现代国家宪政史无不清楚地表明,权力的边界终于权利.“法治”也是法政治学研究中的一个高频词汇,无论是作为一种政治理念,还是作为一种治国方略,都以国家为基本单元勾连起法与政治两种社会现象的纠葛.“法治应以为前提和目标,以保障人权为基础,以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活动方式和秩序状态”.〔30〕可见就法治的释义而言,同样蕴含着权利与权力间的关联.同样的例子还可以“村民自治”这一基层问题来说明权利与权力的关联性构成了我们判断法政治学问题的标准.依照2010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第2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怎么写作的基层群众自治型组织,实行选举、决策、管理、监督.”从权力方面,村民自治包括了四大权力:选举权、决策权、管理权和监督权,共同支撑起自治组织的制度化运行.而自治权力最终的依归是维护村民的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所以在村民自治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权力与权利的冲突,法政治学关注的问题就在于如何设定村民自治中的权力边界问题,防止权力的盲目扩张.〔31〕

法政治学的核心范畴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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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门新兴的学科要想取得发展,必须明确自己的学科定位与学术定位.法政治学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要想取得自我独立的发展,必须明确其自我的问题域,即哪些问题属于法政治学问题.甄别的标准就在于确立自己的核心范畴,如此才可能担负起时代赋予法政治学应有的使命,解决传统的学科屏蔽而产生的自说自话的弊端.总结而言,以“制度化的权利与权力”为法政治学问题域的判准,至少具有以下方面的优点值得肯定:其一,突显出法政治学的问题意识,使宏观问题可以通过微观视角进行切入.许多法政治学问题,都是比较宏观的大问题,往往几本书也无法说清楚,如何寻求切入点,把大题小作,这常常是学者们也比较挠头的问题.卓泽渊教授《法政治学》一书中论及的问题就分别为:法与政治(法与政治主体、政治行为、政治责任的关系)、法与权力(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法与(选举、公决、宪政)、法与国家(法治国家)这几大问题.每一个问题都是大问题.但通读该书,读者会发现,许多问题都是通过“制度化的权力与权利”这一核心范畴来进行逻辑论证的.其二,打通法律与政治之间的壁垒,使具体问题在法律与政治间相互转换.历史上很多的宪政实践表明,许多法律问题往往成为政治问题,有些政治问题往往又是通过转换成法律问题进行解决的.比如世界宪政史上著名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就是源于以亚当斯为首的联邦党人与以杰弗逊为首的共和党的两党斗法,睿智的马歇尔大法官巧妙地把它转换成一个法律问题,并进而成功地化解剑拔弩张的两党冲突.2000年“布什诉戈尔”一案最终也是把政治问题化解为法律问题而成为宪政史上的美谈.透过法律与政治的纠缠,“权力与权利”的内在关联才真正是问题的实质所在.简明一点就是,政治权力源于法律的赋予,所以政治权利也要求法律的保障,因为政治权力等于法律权力,所以政治权利等于法律权利.其三,有利于学科定位和学术定位,消除学科屏蔽,实现理论资源共享.诺斯认为“制度是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地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32〕,法律与政治的共同特征在于都体现为正式的制度形态,这也是二者区别于其他社会现象的特征.而制度化的权利与权力这一核心范畴的确立,使法政治学的学科定位更加明确,也为学者点明了研究所要努力的方向,从而有利于整合学术研究的队伍,打破学科间存在的障碍,实现法学与政治学两大学科理论资源的互补与共享.


以社会学家布迪厄的场域理论论证法政治学的核心范畴模式,难免会让人质疑这项研究的属性,是法社会学、政治社会学,抑或法政治社会学?这个问题笔者也曾求教于美国杜克大学的杰克·怀特(JackWhite)教授,他认为,“你可以查查法学或政治学中那些理论范畴、研究方法和相关问题,有多少来自别的学科,这些影响法学或政治学成为独立学科了吗?没有吧,只有不断吸收,才能更专业.”笔者于2010年8月至2011年8月期间,以国家公派访问学者身份在美国杜克大学学习,曾旁听了杜克大学政治学系杰克·怀特(JackWhite)教授主讲的“法政治学”课程,常利用课堂间隙就法政治学问题求教于他,并与HakanAxlander博士共同探讨相关问题,本文许多想法即受此启发,在此表示感谢.借用一句古谚,“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只有博大,才能精深,也是这个道理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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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何进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