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识形态领域的法律意识形态探析

点赞:16351 浏览:7135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意识形态存在于不同的领域,其构成内容也体现在不同领域的意识形态上,体现为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宗教意识形态等.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方面,但却被人们长期忽视.法律意识形态被忽视的主要原因,在于对政治意识形态的强调以及国家法制建设的欠缺.法律意识形态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表现为最有影响力的法律思想,决定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方向.

关 键 词: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属性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6-0094-03

基金项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基金项目(HEUCF20121307).

作者简介:孙春伟(1963-),男,哈尔滨人,法学博士,哈尔滨工程大学人文学院教授.

一、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领域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领域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意识形态的主要体现.意识形态是一个宽泛的概念,泛指一切具有政治性或者价值性的有影响力的思想或者观念.意识形态主要存在于政治、法律、哲学、宗教等领域,表现为政治意识形态、法律意识形态等内容.在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基本关系問题上,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意识形态包含在意识形态中.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一起共同构成了意识形态的完整内容.

法律意识形态是意识形态的主要体现形式.从意识形态的基本含义上看,一般认为,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等是意识形态的形式或者载体.“意识形态又是一个总体性的概念,它是由各种具体的意识形式——政治思想、法律思想、经济思想、社会思想、教育、、艺术、宗教、哲学等构成的有机的思想体系.”这里所谓的意识形态的形式,其实是指意识形态的构成内容,不是一般意义上的存在形式.法律意识形态,是体现意识形态内容的形式.

法律意识形态是具有价值判断性或者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的价值性或者政治性,是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一般特征的主要表现.在内容上.法律意识形态是关于法律問题的系统思想,并且这样的法律思想又必须是具有价值判断性或者政治倾向性.法律意识形态具有价值属性,是指法律意识形态反映人们的价值观.反映人们对法律問题所作的肯定或者否定的价值判断.价值属性,突出反映人们的主观态度,也体现人们的是非观念、善恶观念、正义观念等基本的主观立场与态度.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政治倾向性,是指法律意识形态能够反映特定阶级、基层或者群体的具有政治属性的共同法律思想.在阶级社会,特别是在阶级斗争的时代,法律意识形态的政治倾向性突出地表现为阶级性.在和平与发展的时代.法律意识形态的政治倾向性则不具有明显的阶级性,而是表现为具有明显的阶层性、政党性.在内容上,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也存在着一定的共同内容,例如,思想与宪政思想,既可以是政治意识形态的内容,也可以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内容.

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基本特征.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的体现,应当具有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或者特征.虽然国内外对意识形态的涵义存在着众多的定义与分歧,我们可以接受的基本认识是,意识形态是反映特定群体共同价值观或者具有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思想或者理论.我们对法律意识形态的认识就是以此为基础.从涵义上看,法律意识形态就是反映特定群体共同法律价值观或者具有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法律思想或理论.换句话说就是,法律意识形态是在一定群体中流行的关于法律問题的具有价值属性或者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思想或者理论.这样,法律意识形态首先具有意识形态基本特征:具有价值属性或者政治倾向性,是特定群体的具有影响力的系统思想,是价值观的体现,具有导向性作用,具有科学性与虚检测性.

在意识形态的整体构成中,不能没有法律意识形态.如果说,在意识形态概念使用的初期,意识形态是虚检测的,那么,经过一个世纪的探索与发展,意识形态已经成为一种不可否认的客观存在.同时,早期的意识形态又确实是以政治意识形态为代表,政治意识形态垄断性的存在,掩盖了法律意识形态的存在.在当代政治化与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意识形态成为不可缺少的重要的观念,意识形态引领社会的发展,决定社会的发展方向.在这样的背景下,引导法制建设发展方向的法律意识形态,就成为意识形态整体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忽视法律意识形态,必然造成国家法制建设的倒退,造成意识形态整体的混乱.

法律意识形态虽然是意识形态的重要构成部分,但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是不同的概念,存在着一定的差别.意识形态是在一定范围内流行的具有政治倾向性的系统思想或者理论.法律意识形态是人们关于法律問题具有普遍影响及政治倾向性或者价值性的系统法律思想或者理论.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主要不同,在于意识形态的存在领域不同以及内容的不同.法律意识形态与其他意识形态的区别,就在于思想内容的不同、领域的不同.法律意识形态是一种法律思想,但不等于法律意识形态只存在于思想领域、只存在于法学研究中.在法律领域的各个方面,在国家的立法活动、执法活动和人民群众的守法活动中,都广泛地存在着法律意识形态,都受到意识形态的影响.也就是说,法律意识形态是关于法律問题的意识形态的集中反映,是意识形态中的法律思想.在法律意识形态中,可以有一定的其他意识形态的内容,其他意识形态也会对法律問题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法律意识形态要以一定法律思想为主要内容,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法律意识形态.

法律意识形态与意识形态的关系图示:

二、法律意识形态的特殊性

(一)法律思想性

法律意识形态表现为理性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是法律意识的组成部分,进一步讲,法律意识形态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部分.法律意识作为一种法律现象,是人们对法律問题的心理感受与主观反映,表现为不同的心理活动过程与结果.法律意识的心理形式首先表现为人们对法律现象的感觉、知觉等直观的感性的心理反映.人们在法律感知的基础上经过简单思考后形成法律评价、意见和态度,以及对法律现象经过深刻思考后形成法律观点、法律思想或者法律理论等理性的心理反映.这些心理形式,可以分为感性的法律意识与理性的法律意识.法律意识形态属于理性的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法律观点、法律思想以及法律理论,他们的基本含义是相同的,严格地讲是有区别的.这里的法律观点、法律思想与法律理论是在相同意义上使用的,法律观点是法律思想的体现,法律理论也是法律思想的体现.这样,法律意识形态在法律意识的构成内容中,属于法律思想,也可以说属于法律观点或者法律理论.但无论如何,法律意识形态都不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感性部分.法律意识形态是最具有影响力的法律思想.法律意识形态属于法律意识中的法律思想.但不是所有的法律思想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能够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只是法律思想中的最具有影响力的部分,只是全部法律思想中的极少部分.法律思想是大量存在的,相当多的人都可以有自己的法律思想或者接受外界的法律思想.法学研究人员、法官等法律专家,一般都会对具体法律問题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人民大众也可以形成自己的法律思想.但是,人们各自的法律思想,在理论性、系统性,特别是在影响力方面都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实际作用与意义有很大的不同.只有极少数法律专家的法律思想才能够成为具有相当影响的法律学说,才可能成为法律意识形态.例如,现代美国的庞德,是当代法律社会学的代表人物,他的法律社会学思想在世界范围内有很大的影响.但是,法学家的法律思想,在一般情况下是不会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只有在社会上产生极大影响的法律思想,才能够成为法律意识形态.例如,天赋人权思想,是思想家提出来的,具有深远的影响,可以称为法律意识形态,当然更属于政治意识形态.相反,成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思想不一定是法学家提出来的.有时,作为法律意识形态的法律思想是由重要政治家提出来的.例如,先生无论如何不能属于法学家,但是他强调的“加强社会主义,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却成为当代中国的法律意识形态.这无疑是政治意识形态在法律领域的体现.

(二)方向决定性

法律意识形态的最重要的功能与作用是决定着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法律意识形态作为法律意识中特殊的法律思想,具有不同于法律意识其他组成部分的重要作用.关于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和作用的問题.有学者做了一定的研究.有人认为,法律意识形态的功能,在我国现阶段为主体构建作用,即我国的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在于培养符合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需要的人才.也有人认为,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法律观念的凝聚功能、法律意识的法制运行促进功能和法律意识形态的社会整合功能.”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的一般功能与作用,同时也具有其特殊的功能与作用.意识形态的一般功能与作用是什么有学者认为,意识形态具有怎么写作功能,维护功能,教化功能.法律意识形态在全部法律意识中的数量虽然最少,但其作用却最大.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突出地表现为方向性的作用,法律意识形态决定着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无论是国家的立法活动,还是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以及人民群众的法律遵守活动.都存在发展方向的問题,都需要方向上的引导,以保证一切法律活动符合国家的要求,为实现国家的法制建设目标怎么写作.这就是法律意识形态的导向作用,这样的作用无疑是最重要的.在法律意识的全部构成内容中,也只有法律意识形态能够具有这样的功能,能够起到引导法律活动发展方向的作用.

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决定全社会法律活动的发展方向.具体的法律意识形态在社会中的实际作用,因其在整个法律意识形态体系中的地位不同而不同.以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作用程度大小不同为依据,可以把法律意识形态分为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与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中,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只能是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往往是被统治阶级的法律意识形态,或者是社会其他阶层的法律意识形态.在一个国家的法律意识形态中可以存在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但却处于次要地位.非主流法律意识形态的地位与作用,随着其所属的阶级的地位的提高而提高.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在内容上也是比较丰富的.不是统治阶级的所有法律思想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只有统治阶级中的主要法律思想才属于法律意识形态.通过国家立法活动所确定下来的法律是统治阶级法律思想的集中体现,而国家法律中所体现出的各种具体的法律思想又是十分丰富的.统治阶级的法律思想不一定都属于法律意识形态,具有意识形态属性的统治阶级的重要法律思想才属于法律意识形态.

(三)相对的科学性

法律意识形态相对具有科学性.我们不能否认法律意识形态具有科学性,判断法律意识形态科学性的依据,只能是法律实践,我们只能根据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律实践的实际作用情况来判断.法律意识形态具有科学性,主要是因为法律意识形态对社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法律意识形态对法律实践的指导作用是积极的,能够促进国家法制建设的发展,能够促进社会的发展.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这样的法律意识形态是符合社会发展要求的,因而是科学的.虽然,特定的国家或者特定的历史时期,法律意识形态有很大不同,但是在整体上,法律意识形态的作用是积极的,有益的.同时,我们也注意到,法律意识形态不是十分科学的,还存在着一定的不科学的成分.法律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这与意识形态具有相对的科学性是一致的.

法律意识形态的科学性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即法律意识形态具有一定的非科学性.法律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根源于人们的主观性.法律意识形态作为一种观念,是人们主观对客观的反映与认识.当人们的主观反映符合客观情况时,所形成的认识就是科学的.当人们的主观反映不符合客观时,所形成的认识就是非科学的.非科学成分特别存在于人的主观能动性的认识中.人们对事物未来发展的主观期望与追求,是人们主观能动性的集中体现.当人们的主观期望与追求.超越了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或者客观规律时,就成为了非科学的东西.法律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集中体现在其价值判断性.意识形态中的价值性是人们主观性的集中体现,也是非科学性的主要体现.“意识形态和科学理论相差无几,都是解释社会的系统方法,并提出思想以便使人了解社会的运转.它们之间的两点区别是:一方面,科学理论不包含价值判断,而意识形态则包括一个价值观体系;另一方面,科学理论基本上是依靠已被科学检验和证实过的事实,意识形态则不仅原则上归纳了这些事实.而且大大超过这些事实,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主观印象、表面观察和具有倾向性的解释.”

法律意识形态是否具有虚检测性这个問题来源于人们对意识形态的虚检测性认识.在对意识形态的基本认识中,存在着一种相当有影响的认识,认为意识形态具有虚检测性.马克思恩格斯在著名的《德意志意识形态批判》中指出:青年黑格尔哲学就是当时的德国意识形态,作为当时的德意志意识形态,颠倒了意识与存在的关系,是对现实世界的虚检测反映.“意识形态是由所谓的思想家有意识地、但是以虚检测的意识完成的过程.推动他行动的真正动力始终是他所不知道的,否则这就不是意识形态的过程了.”意识形态的这种虚检测性.如同马克思所指出的人的视觉对事物的颠倒反映一样.人们从这样的经典论断中得出的结论是,意识形态具有虚检测性的.由此,很多人认为,意识形态是一个否定的概念,并且虚检测性也成为意识形态的主要特征之一.所谓意识形态的虚检测性,简单的讲就是意识形态的观念与实际情况不符合,缺乏科学性.但是,马克思恩格斯所称的意识形态虚检测性,是针对当时德国青年黑格尔哲学,是针对特定的意识形态.我们不能简单地把马克思恩格斯对特定意识形态的特征分析,扩大到一切意识形态中,不能认为“虚检测性”是一切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马克思与恩格斯自己可能也没有想到,他们所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后来也成为非常有影响的意识形态.对于马克思主义,这样的意识形态,我们又如何认识其基本属性,又如何把“虚检测性”也作为其基本属性之一无论在什么立场上,我们客观地看.马克思主义具有科学性,同时也存在一定的不足,需要发展.但在总体上看,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性是大于非科学性的.如果一种意识形态的科学性大于非科学性,我们就有理由认为,该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是科学性.相反,如果一种意识形态的非科学性大于科学性,就可以认为该意识形态的基本属性是非科学的,即虚检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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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与探索,2011,(5).

[6]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M],北京:东方出版社,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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