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公务员培训教师暨公共管理硕士(MPA)校外导师人员名单的通知

点赞:7445 浏览:1883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务员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人事部门:

为推进公务员培训和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师资队伍优化整合,实现优秀师资资源共享,按照《关于建立公务员培训教师暨公共管理硕士(MPA)校外导师师资库的通知》(国公局发〔2013〕7号)要求,经推荐报名、资格审查、专家评审、终审确定等环节,公务员培训教师暨公共管理硕士(MPA)校外导师师资库(以下简称师资库)已正式建立,各地各部门共261名师资入选该师资库.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培训教师暨公共管理硕士(MPA)校外导师,在公务员培训专题授课、教材编审、质量评估、课题研究等工作中,积极聘请或委托师资库师资承担相关任务.经国家公务员局和全国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以下简称教指委)审核同意,各公共管理硕士(MPA)培养院校可聘用师资库师资担任校外导师,各地各部门应积极支持.

二、国家公务员局和教指委对师资库共同管理,统筹协调,并将尽快制定下发师资库管理办法,建立激励约束、考核评估、动态更新等相关制度机制,以实现规范使用、科学管理,不断激发师资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师资库灵活有序运转、充分发挥作用,为加强和改进公务员教育培训,提高公共管理硕士(MPA)教育质量提供师资保障和智力支持.


三、各地各部门聘请公务员培训教师的,应参照《和国家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23号)及相关培训费管理办法支付讲课费用.各公共管理硕士(MPA)院校从师资库中聘任校外导师的,按各院校有关规定执行.

四、此次公布的师资名单为入选师资库的首批师资,师资详细信息将在国家公务员局网站和教指委网站发布.下一步,国家公务员局和教指委还将根据需要继续开展师资选聘工作,不断充实完善师资库,请各地各部门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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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公务员局

2014年8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