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珍惜农民的法律意识

点赞:17569 浏览:7989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于建嵘,1962年生于湖南衡阳,2001年7月毕业于华中师范大学中国农村问题研究中心,获法学博士学位.现任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主要著作有《岳村政治――转型期中国乡村社会政治结构的变迁》等.

据报道,7月19日上午,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500多名胶农手持长刀、铁棍、锄头等工具与发生暴力冲突,41名被打伤,9辆警车被砸坏.民警使用防暴,打死2名胶农,打伤15名.这是近年来发生的又一起因正当维权而演变成警民暴力冲突的事件.对于为何频繁发生类似事件的一个解释就是,维权的农民法律和政策意识不强,为了一己私利,公然与执行公务的对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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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10年来,我一直在研究农民的维权行为,提出了“以法抗争”这一解释框架.在我看来,目前农民的维权抗争行为有一个显著特征,就是他们尽量从法律和政策中找到行动的依据.

我接触过大量农村来的人员,他们对法律和政策了解的程度经常让我感到惊叹.尽管他们有时对法律和政策的理解有些偏差,但他们的法律意识是非常强的.具体来说,农民的法律意识体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他们根据法律和政策界定自己的权益,衡量自己的权益是否受到损害.这在孟连事件中表现得很明显.长期以来,孟连的胶农就感到在计划经济时代形成的与橡胶公司的利益分配格局是不公平的,特别是经过20多年来的几次改制,这些橡胶公司都成了私营企业,而且近年国标一级天然橡胶从每吨7000多元涨到2.7万元左右,胶农要求重新调整利益分配的呼声也就日益强烈.

然而,有人却认为,公司加工出售干胶的收益与胶农无关,并且合同中也没有约定收购价和分成比例的调整方法.言外之意,按照合同法规定,公司没有义务满足农户的调价要求,农户应执行合同,无权可维.显然,这些人有意无意地忘记或忽略了一个铁的事实,那就是当年签订经济合同时,合同主体是不平等的.由于政府公权力的干预,胶民在签订合同时,无法充分有效地表达自身的利益要求.


即使单纯从法律角度看,一个30年的合同,未规定收购价和分成比例的调整方式,未约定国家政策有变时,林权的归属方式调整,显然是有问题的,而且问题更可能出在合同的强势方,而不是出在胶农.最关键的是,当前国家正在进行林权改革,胶农根据林权改革的政策要求重新确定其对胶林的权益,难道不是法律意识的体现吗?

农民法律意识的第二个体现是,他们一般都会按照法定程序寻求权利救济.在现实中,当农民感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如果与直接侵权方谈判无效,他们首先想到的是如何依靠公权机关解决他们的问题.抱着这样的希望,他们依据法律和政策到各级政府、到法院起诉,或求助于各种新闻媒体.只有在这些路都走不通时,他们才可能采取一些非制度化的行动.

孟连的胶农就是如此.他们找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说这是经济合同纠纷,他们管不了,找法院去.然而,由于目前的司法审判权实际上掌握在地方权贵手中,法院注定无所作为.因此,胶农只得反复找橡胶公司谈判橡胶林产权的归属.已经私营化了的橡胶公司当然不会同意做这样的调整,因为在他们看来,这是胶农与他们争利.所以,那些私营老板们就强调他们对于林地的产权是通过政府改制取得的,有异议找政府去.就这样,政府不管,法院袖手,公司不理,胶农怎么办?他们采取了非制度化的行动.

以上情况说明,那种把发生暴力冲突事件的原因归为农民法律意识不强的论调是错误的.在我看来,只有全社会特别是执政者能够珍惜农民的法律意识,并正确对待农民的“以”,这个社会才能和谐稳定.为此,当前最需要增强法律意识的恰恰是那些不顾民众疾苦的侵权者和不能依法办事的执政者.

(本文为作者供《财经文摘》专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