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弄丢了我1500万

点赞:17466 浏览:8028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1500万元存入工商银行不久,被行长的弟弟等人冒领.

同一事件,两地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认定.广东珠海中院认为,这是一起诈骗犯罪,主犯判处死缓.而湖南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存款被冒领,银行是“正当支付”.衡阳市石鼓区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则认定,存款是存款人自己支取的,不存在刑事犯罪.

光怪陆离的表象背后,到底何为真相

我今年50多岁了,在商场上打拼多年,有点积蓄.工商银行位居国有四大银行之首,我一向十分信赖,所以,5年前,我将1500万元存入工行湖南衡阳市白沙洲支行.

意想不到的是,这1500万元存入工行不久,就莫名其妙地蒸发了.当我去白沙洲支行查询时,仅仅剩下600元了.按下来,我便与工行进行了一场马拉松式的“较量”,官司一个按一个等

存款被冒领

2005年7月17日,我以单位名义将1500万元存入工行白沙洲支行,两个月后,存款全部被取走.我要求查看工行的监控录像,看谁取走了我的存款,但工行不同意.后来我才知道,取走我存款的人,其中有一个名叫吴柳,是工行白沙洲支行行长吴探林的亲弟弟.

7月29日,我向衡阳警方报案.同时,又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

报案后不久,广东珠海警方就来找我.警方告诉我,1500万元存款是被别人冒领的,冒领此款的主犯吴益涛已被珠海警方抓获,这个吴益涛还在广东珠海、云浮等地多次冒领他人存款,涉案金额高达3.98亿元.

2005年11月28日,湖南警方也有了侦查结论.湖南省厅下发了《关于衡阳“729”票据诈骗案的情况通报》,这个通报说,1500万元存款被骗案,共有3名犯罪嫌疑人,一是吴益涛,29岁,珠海市万通达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二是黄大华,41岁,衡阳市新恒泰有限公司经理;三是吴柳,35岁,衡阳市三建公司项目经理.三名嫌疑人都到案在押,其中吴益涛在珠海,黄大华和吴柳在衡阳.他们利用吴柳哥哥在工行白沙洲支行任行长的背景,策划实施犯罪:先是伪造存款单位印鉴,然后,进行调包(将存款单位预留在工行的印鉴换成他们伪造的印鉴),并利用伪造的印鉴,分8次将1500万元全部转走,其中,吴益涛分得880万元,黄大华分得620万元.至于吴柳的“收益”,其在侦查机关的供述是,“我主要是帮黄大华,想在他公司揽业务,他承建新恒泰置业广场”.

因为涉及国家金融安全,湖南省厅对案件进行了督办,并给予技术支持.厅刑事技术鉴定结果显示,工行白沙洲支行的两张预留印鉴不是存款人的公章印文,言下之意,工行的预留印鉴被人盗换了.随后,案件惊动了,的鉴定更全面细致,除了支持厅的结论外,还鉴定出:工行自己持有的存款协议、预留印鉴竟然不一致,显示出工行管理之乱.

存款是被别人冒领的,我就松了一口气,满怀信心地去法院打官司,要讨回自己的存款,但衡阳中院却对我说,法院要中止我起诉工行支付存款一案的审理,原因是“先刑后民”.

诡异的审判

厅的通报下发后,衡阳市银监局有两名通讯员对此案进行了报道,报道涉及了工行白沙洲支行的“管理问题”,工行便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两名通讯员告上法庭.衡阳市石鼓区法院判决认定,报道不构成侵权,但“应工行的要求”,认定了这样一个“事实”: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工行对此不承担责任,“工行在1500万元存款支付业务操作中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存在”.因为两名通讯员赢了官司,没有上诉,这个一审判决已经生效.

这个判决,我毫不知情.法院认定,1500万元存款是存款人自己取走的.

一个名誉权官司,是民事判决,怎么能认定不存在诈骗犯罪令人惊奇的是,厅的通报已经认定,这是一起诈骗犯罪,与此同时,石鼓区法院竟然还有“勇气”做出与厅意见相反的判决,这真是不可思议.

诡异的事还在后头.当初,我向衡阳中院提起诉讼,要求工行支付1500万元存款,衡阳中院以“先刑后民”为由,中止了审理.然而,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工行反过来起诉我,案由也是“储蓄合同纠纷”,雁峰区法院反而缺席开庭审理了.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规定,衡阳中院一审管辖的诉讼标的额在4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也就是说,1500万元的诉讼标的,应当由衡阳中院管辖,雁峰区法院无管辖权.

2010年5月12日,我状告工行的案件,还在衡阳中院审理过程中,工行状告我的案子已经有了结果,雁峰区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吴益涛等人冒领的1500万元存款,工行是“正当支付”.判决的一个重要理由是:衡阳市石鼓区法院的生效民事判决认定,“工行在1500万元存款支付业务操作中没有任何违法违规的情况存在”.

就这样,在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我的存款就“不存在”了.

与衡阳基层法院的民事判决正好相反,广东珠海中院的刑事判决已经认定,吴益涛、黄大华、吴柳等人使用虚检测的公司印章,将1500万元存款划走,构成金融凭证诈骗罪.于是,戏剧性的场面出现了:吴益涛等三人冒领1500万元存款的行为,被珠海中院认定为犯罪;而衡阳市雁峰区法院却认为,这是“正当支付”,石鼓区法院竟认为“不存在诈骗犯罪事实”.

我上诉后,2010年10月12日,衡阳中院二审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储户损失谁来赔

2010年10月12日上午8时30分,1500万元存款蒸发案二审在衡阳中院开庭,庭审焦点是“工行在1500万元储蓄存款业务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我认为,工行存在诸多违规违法的情况.首先,工行“违规开户”.存款时,负责开户的是工行白沙洲支行营业员张敬.她在侦查机关的笔录中说,存款开户时,手续不全,“我知道不应该开户”.

通过关系才开户,显然,工行违法了.我向法庭提供一份笔录,是张敬在机关的证言.问张敬:“你作为银行老职工,技术骨干,业务主办,为什么不按规定开户手续”张敬回答说:“我看是吴柳带来的,他是行长弟弟,有什么事可以找他.”

因为是违规开户,所以,对储户的资料没有妥善保管,导致关键资料被犯罪分子盗换,从而导致存款被.存款账户正式开立的当天,吴益涛、黄大华、吴柳就从白沙洲支行购写了转账支票,而且,工行又违规给黄大华开设了存款账户,第二天,就将1180万元存款转走了.

工行完全可以通过吴益涛等三人违法违规提前购写支票、提前转账等这些不正常的现象,发现问题,制止犯罪,从而避免存款被冒领.遗憾的是,工行不仅不制止这些违法行为,反而违法将支票卖给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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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这个问题,工行在法庭上言语不多,只是说,“如果说违规,也不是工行,而是转账的人违规了.”


转账的人是吴益涛等犯罪分子,要他们遵守法律法规,不是天方夜谭吗正是工行内部管理混乱,违规开户、违规提前支付、违规对账等一系列的违规行为,才导致1500万元被转走.另外,有银行信用卡的人都知道,银行会定期邮寄对账单,所有账户往来都会记录在案.工行在对账方面没有履行应有的责任,致使在对账环节没有发现1500万元存款被.工行在许多环节都可以发现问题,但由于违法违规操作,不仅错失了及时制止犯罪行为的机会,事实上等于协助犯罪分子完成了冒领行为.

储户将钱存在银行,因为银行违规,导致存款被,这样一个并不复杂的关系,因为行长的弟弟出现,结果变得异常复杂.5年多过去了,我作为当事人每天日不能食、夜不能寐,一直未得到满意的答复,我的损失到底谁来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