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网络域名的技术考量和保护模式

点赞:34205 浏览:15786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随着计算机网络的发展,围绕域名这一新兴的权利客体的保护模式以及侵权纠纷的讨论也正逐步深入.文章从域名本身的技术特点出发,提出我们在研究域名保护的法律途径的同时,也要充分尊重和发挥其本身的技术特点.

【关 键 词】域名;法律地位;保护模式;商标权

中图分类号:TP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3)08-186-01

一、计算机网络域名保护的技术考量

域名是在因特网中定位某台主机的两种主要的方式之一,它具有识别性、标识性、对应性和全球唯一性.其中的对应性是指某个域名有且只有一个IP地址与其对应,而一个IP地址则往往可能会与若干个域名相对应.全球唯一性是指(我们这里仅就真地址而言)每个域名在因特网中都是唯一存在的,网络中不可能存在两个完全相同的域名.

由于计算机网络本身的架构原因,建立在ISO/OSI七层模型(实际只使用了其中的四层)上的诸多网络协议决定了在网络中侵犯他人的域名权(这里是指冒用、盗用他人域名)是很难或者干脆不可能做到的,即因特网本身的架构和域名本身的性质就给予了域名一种强有力的保护,而且这种保护的力度之强是一般人难以逾越的.

因此单从技术的角度讲,就域名本身给予特别的立法保护是没有必要.

正如LawrenceLessig教授所言:知识产权制度只是当权利人无法凭借其自身力量来维护其应有权利时所引入的一种法律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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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然因特网的架构给予了权利人这种强有力的保护,而且这种保护远非一国政府所能左右,更别谈个人了,那么我们又何必多此一举呢?我们的政府只需就域名的登记、注册、管理、撤销等事项行事一些行政性的职务即可,至于当它与现实世界中的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我们将在后文加以论述.

因特网上IP地址的分配和域名的注册主要由一些非赢利性的非政府组织负责.在我国,这项任务由中国互联网信息管理中心(CNNIC)负责.国务院专门颁布了相关的管理条例来指导其工作.

二、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保护模式

域名本身只是网络世界这样一个虚拟世界中的一个地址,就像在现实世界中我们每个人都有家庭地址、办公地址一样.但是现实世界和网络世界之间的巨大差异和人们在网络世界中的对于自身生活的拓展,导致了这一虚拟世界中的权利与人们在现实世界中的有关权利的冲突,域名的所有者越来越希望他的域名能够像现实世界中的某些权利那样为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对于这个问题的回答,学界也众说纷纭,但似乎每一种模式都不能给予域名完美的保护:

(一)商标法保护模式

域名与商标具有相似性而且实践中相互之间最容易发生冲突,因此商标法保护模式的选择呼声很高,理由是:域名具有标识性的作用,而且二者均有财产价值,均有质量标识和表彰功能,有的域名甚至与商标商号是一体不可分的,因此可以将域名视为“网上商标”.但同时商标和域名二者之间的又差异明显,域名与商标不同之处又从另一个角度决定了商标法保护的不能.域名具有全球性和唯一性,用商标法保护域名无法解决地域性和全球性之间的矛盾.更重要的是,谈论域名的商标保护,并没有把域名置以与商标同等的地位.这种“旧瓶装新酒”的方法,完全是围绕商标来思考的,仅仅是拓宽了商标法的保护范围,从而漠视了域名的独立品格.此外,域名的可相似性与商标的显著性要求之间的矛盾使得用商标法来保护域名过分强调显著性不利于对网络资源的充分利用.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模式

对于域名所带来的法律纠纷一开始就是由反不正当竞争法来调整的.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来保护域名可以规范网络环境下的竞争,确保竞争的有序和交易的安全.但是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对象限于“工商活动”,而并非所有的互联网域名的所有人都是工商业者;反不正当法是关于“工商活动”与“竞争关系”的限定调整下作用的,所以域名不可能通过扩大解释的途径而被全部纳入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围.

(三)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

有学者认为,域名是人们智力活动的产物,具有财产利益和标志性特征,应该首先确定域名是一种受保护的民事利益,根据域名的无体无形的标记特征,可以在知识产权领域内进行制度创新大胆尝试.这些学者主张在知识产权的框架内为域名创制一种独立的保护体系.但是,域名又不完全具有知识产权的特性,域名的全球唯一性使之很难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保护模式.但是越来越多的学者考虑到域名具有识别性,唯一性,并且与商标商号的密切联系,以及能够给商家带来经济利益,应当将域名视为一种依附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客体,受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调整,而不能称为受知识产权保护的独立的客体.

立法模式反映的是一种立法技术,而立法技术蕴含着不同的立法目的,但是对于域名保护的立法模式,无论是采取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抑或独立的知识产权保护模式,其其共同的立法考虑.由于实践中,域名与其它知识产权的权力容易发生冲突,特别是与商标权的冲突尤其多,因此不同立法技术的基本核心点在于:试图使域名这种私有权利的拥有不妨碍社会公益.从社会公益方面考量,关于域名的立法关注的是有利于保障因特网有序的发展,维持有序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利益,商标所有者的合法利益,促进经济的发展.因此,只要域名的注册、使用不是恶意侵权就是被允许的,而恶意侵权一定是被禁止的.法国确立了将商标混淆理论是用于解决域名纠纷的案件,即如果说域名的使用者将他人商标注册为域名,且用于不同的商品和怎么写作,那么该域名则可以与商标并存.法国的立法模式也反映出这样一种立法的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