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明

点赞:4645 浏览:1157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宁波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修改决定).现根据立法法的规定,报请省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就修改法规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一、修改法规的必要性

《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05年1月13日经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经2005年4月14日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于2005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对加强我市公共汽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管理起到了积极作用,有力促进了我市公共汽车行业的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应.鉴于《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出台和公共汽车行政管理体制的重大调整,以及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发展和管理出现的新情况,根据我市实际,对条例进行适当修改是必要的.2012年8月27日至29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对市人民政府提请的修正案草案进行了审议,2012年10月24日至26日,宁波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再次进行审议,并表决通过了修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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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修改决定主要内容的说明

(一)关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调整.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和公共汽车行政管理体制的调整,修改决定第一条对条例第三条作了相应修改,将公共汽车客运行政主管部门由“城市管理部门”调整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并规定市和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是公共汽车客运管理的具体实施机构.同时,还规定了发展和改革、规划、国土资源、建设、财政、、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相应的公共汽车客运管理职责.同时,修改决定对条例有关条款其中涉及公共汽车客运管理部门的也作了相应修改.

(二)关于公交优先的发展原则.随着公共交通优先发展原则的进一步确立,明确公交优先原则的具体内涵十分必要.修改决定第二条对条例第四条作了相应修改和补充,并增加“鼓励公众选择公共汽车出行”的倡导性规定.考虑到宁波是文明城市、“爱心”城市,同时为了体现绿色环保理念,修改决定第三条对条例第五条作了修改,增加一款规定“鼓励推广使用高效能、低排放车辆;公共汽车客运车辆应当逐步达到无障碍设施的要求”.

(三)关于公共汽车客运规划与建设.公共汽车配套场站设施建设,由于规定较为原则,在实际操作中遇到了很大的阻力,因此,根据国务院关于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的意见,修改决定第七条对条例第十一条作了修改,规定新建居住小区、开发区、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建设工程在编制项目设计方案时,应当按照规划技术规范配置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或者预留用地,并规定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的立项、规划审核时应当征求同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修改决定第八条对条例第十三条作了修改,增加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建设与主体工程同步报批、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以及主体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通知当地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参加.同时考虑到城乡公交一体化趋势以及行业管理实际,修改决定删去条例第八条.


(四)关于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根据《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的规定,修改决定第十条对条例第十四条作了修改,增加一款规定:“取得公共汽车客运线路经营权的经营者在投入营运前,应当取得市或县(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修改决定第十二条还对条例第十七条关于公共汽车线路经营权的表述作了补充,对线路经营权到期后如何处置进行了明确,同时,规定了线路经营权重新授予或调整的三种情形.

(五)关于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根据《浙江省听证目录》的规定,听证的主体不包括行业主管部门,修改决定第十四条对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作了相应修改.第三款由于表述存在歧义,修改为:“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建立和完善政策性亏损评估和政府补贴补偿制度,合理界定和计算政策性亏损,并给予适当补贴.”根据上位法和的相关规定,修改决定第十五条对条例第二十六条,关于公共汽车驾驶员条件的规定作了相应修改.条例第二十九条对乘客作了规定,其中第四项对学龄前儿童及行动不便者乘车的规定表述不够清晰,修改决定第十七条对此作了修改.同时增加第三款规定:“乘客在公共汽车上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机关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六)关于公共汽车客运场站设施管理.为了解决公共汽车场站设施产权单位主体复杂,部分场站设施用途擅自改变、公共汽车无处停放等问题,修改决定第十八条对条例第三十三条作了修改,第一款修改为:“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以及根据土地出让合同要求与建设工程配套的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由建设单位移交给政府指定的管理单位”.此外,第二款规定公共汽车场站设施实行有偿使用,并对有偿使用所得资金使用和公开作了规定.第三款增加对管理单位运营管理的规定.同时修改决定第十九条对条例第三十六条作了相应修改.

(七)关于法律责任.为了保障公共汽车场站设施正常的运营秩序,修改决定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条,规定对损坏或者污损公共汽车、场站设施以及在公共汽车首末站、枢纽站、途经站、停车场内擅自停放车辆、堆放物品等行为的法律责任.修改决定第二十三条增加一条,规定对公共汽车场站设施管理单位未做好场站维护管理的法律责任.修改决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对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依照《浙江省道路运输条例》对相关违法行为的罚款幅度作了修改.

以上说明和《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宁波市公共汽车客运条例〉的决定》,请予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