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农民工工伤保险存在的几个问题

点赞:28846 浏览:13202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城市二、三产业得到迅猛发展.农民工群体成为了推动国民经济增长,促进产业结构调整的新动力.但在现实情况下,农民工整体素质偏低,知识技能相对欠缺等现象却仍然十分严重.

一、农民工工伤保险参保率低

目前,我国进城务工的农民工总数达到2亿多人,其中,异地流动的农民工为1.49亿人.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他们从事最多的就是建筑业等高危行业.据统计,吸纳他们最多的是建筑业,已达到了从业人员的90%,煤矿采掘业达到80‰制造业达到60%,调查显示,有91.6%的工伤者是农民工.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截至2008年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人数达4942万人.另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国家统计局对农民工就业情况所做的调研表明,到2008年底,全国农民工就业总量是2.25亿人.以此数据推算,全国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比率也只有近22%.

同样不可忽视的是,农民工的社会保险退保率却很高.根据社会保险缴费规定,农民工可自愿选择参保和退保,如果选择退保.农民工可一次性在个人账户中支取全部额度.据统计,长三角、珠三角等农民打工聚集地带,每天都有外地打工人员前来退保.甚至一度出现退保额度大于参保额度的回流现象.目前,全国农民工退保率在40%左右,广东省有些地区退保率高达95%以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社会保险站曾出现过一天有600多农民工排队退保的场面.

二、工伤索赔困难导致工伤私了现象严重

根据现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所有参与到有偿劳务关系当中的公民都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可见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和职业病伤害有权要求索赔的唯一条件就是雇佣双方在构成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之前必须形成严格意义上的书面合同.而现实情况是,农民工由于自身维权意识的淡薄往往在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之前没有同用人单位签订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这就导致农民工在遭遇工伤损害后很难与雇主形成严格意义上的赔偿关系.

农民工寻求工伤损害赔偿的维权成本也不容小视.从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来看,农民工发生工伤损害到领取保险待遇,至少要经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核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三个阶段.期间需历经四至十道程序,至少要花费3年9个月的时间,最长的则要6年7个月.这样就使得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解,以牺牲自己的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赔偿金.

三、工伤保险基金收缴管理效率低下

3.1 资金流失现象严重

现行工伤保险制度下的基金流失现象十分严重,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部分企业处于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考虑,利用各种手段虚报、瞒报雇工人数,以期减少生产成本,进而造成工伤基金的收缴不足;二是某些私营、乡镇小企业平时不积极参保,一旦发生工伤事故后,为了避免或减少工伤损害赔偿而临时参保,从而加重了工伤社保基金的支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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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费率结构粗放

我国工伤保险基金的费率结构较为粗放,行业划分笼统.全国仅大连市实行19个费率档次(实际使用15个),其它省市分为3-7档,如广东、福建、甘肃只分3档;海南、广西、安徽、江西分为4档;陕西、云南、浙江分为7档.在日本,工伤保险按行业差别划分为8大产业53个行业,最高费率为14.896,最低为0.5%,行业之间差别费率达25倍;德国根据行业的不同特点设立了35个同行业工会,形成不同的费率,‘平均费率最低为0.71%,最高为14.58%,相差19倍.

3.3 工伤保险基金投入不足

我国卫伤保险条例对工伤保险基金相关规定中,指出;工伤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用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劳动能力鉴定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于工伤保险的其他费用的支付:第五章第二十九条规定,工伤职工到签订怎么写作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符合本条第三款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而条例中对工伤保险待遇等需要基金支付的项目中,没有提及工伤康复的具体措施,目前在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制度中,基金支出主要是用于工伤治疗及赔偿,工伤康复费用还没有作为单独支出项目加以管理.近年来,我国工伤风险投入仅占GDP的0.7%多一点.而发达国家工伤风险预防性投入已占到3.3%,且多投入国营企业.农民工大量聚集于非公有制企业,资金投入的贡献率相当有限.

3.4 工伤保险基金结余过高

《工伤保险条例》第八条规定:“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同时规定工伤保险基金应当留有一定比例的储备金,用于统筹地区重大事故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但在现实情况下由于费率机制不完善、支付水平较低、缺乏有效的预防工作机制,使得基金结余过高的现象普遍存在.如下表所示:

四、缺乏工伤预防-工伤补偿-职业康复三位一体的有效机制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体系在预防方面仍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法律强制手段、资金投入不足等都导致企业无法保证安全生产.目前,全国仅有13个省(市、区)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划拨一定比例作为工伤预防费用单独列支,而其他大部分地区仍然存在工伤预防经费缺乏的问题.


另外在职业康复方面,我国目前还没有设立专门的工伤治疗及康复机构,农民工受了工伤伤害,只有到普通医院进行就诊,这就导致后续的职业康复工作困难重重.职业康复是关乎伤者能否恢复劳动能力,重新走上工作岗位的关键,单纯的工伤医学救治恢复的只是身体机能,而其劳动能力的恢复才是工伤保险制度设计的关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