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新型法学院的特点

点赞:3777 浏览:1224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日本为了推行法律职业教育,建立了新型的法科大学院,这种法科大学院以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对师生之间的比例有着严格的要求,并且建立第三方评估机构,加强对法科大学院的监督,从而保证了法律教育的质量.

关 键 词:法科大学院;法律教育改革;法律职业化

文章编号:978-7-5369-4434-3(2012)02-229-02

为了适应新时期的社会的需要,在21世纪初期日本对其法律教育进行了大幅度的改革,改革的主要目的在于迅速是增加日本律师的数量,并且提高律师的素质,其核心内容便是建立美国式的法科大学院.法科大学院的设立采取自愿申请和政府批准相结合的原则,由各大学或法律机构结合《法科大学院的设置标准》的要求,自愿提出申请,最后由日本文部科学省审查批准.根据这一要求,在2003年全日本共有72所大学提出设立法科大学院的申请,最后共68所大学获得批准.后来又有六所大学提出申请,并获准在2005年招生.至此,日本文部科学省一共批准成立74所法科大学院.不过由于种种原因,到2011年时,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数目非但没有增加,反而减少了.根据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准以及各法科大学院运行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看出这一制度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以职业教育为目标,强调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在指导思想上,根据日本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2001年6月颁布的《司法制度改革审议会意见书》(以下简称《意见书》)的指导意见,法科大学院必须在理论教育与实践教育之间架起桥梁;坚持公正、公平与多样性原则;能够使学生掌握法律职业所要求的专业素质与能力,以便使其能够承担法治建设的责任,以期使他们能够扮演“社会生活医生”的角色;能够使学生掌握专业性法律知识以及培养他们的创造性思维能力和批判性思维方式,发展他们为解决现实法律问题所必需的法律分析与研讨能力;能够使学生对前沿法律领域有着基本的理解,对产生于社会的各种问题有着广泛的兴趣;要使学生有法律职业道德与职业使命感,并为他们提供为社会作出实际贡献的机会.①


在课程设制上,《意见书》要求在关注法律理论的同时,应考虑到现实世界法律问题的合理解决;要引入实践教育(比如,有关事实调查与事实发现的基本技能),并强烈地意识到在法律教育与法律实践之间建立桥梁的重要性.在课程设计上,要将学生必须学习的内容集中在法科大学院期间完成.其目的在于:通过发展出一种新型的、“过程式”(プロセス)的法律训练体系,以代替过去“单点”式的司法考试方式.根据这一指导意见,日本教育审议会于2002年8月制定了《关于法科大学院课程设置标准》(以下简称《设置标准》),将法学院的课程划分为四类:即法律基本课程、实务基础课程、基础法学与相邻学科课程、展开及先端课程.其中最为突出的便是实务基础课程,它包括法律职业(法曹)、法律情报调查、法律文书的写作(以前放在司法研修所阶段)、模拟法庭、诊所教育、校外实习、法律事务等等.②

二、注重教学方法与师资结构,设立明确细致的标准

《意见书》指出,法科大学院的教学方法应该从当前单向的、规模性的讲授方式转变为一个能够提供双向的或多向的、小组式的教学模式.类似于讲授、研讨会、研究或调查、书面或口头形式的调查报告、单个的教育指导等方法应该被综合运用,特别是小班级教学方式应该作为基本原则.为了落实《意见书》这一原则性要求,《设置标准》对法科大学院的师生比例、师资结构、班级规模都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为了便于师生之间的互动,《设置标准》要求法科大学院学生和教师之间的比例为15:1,并且最低教师人数不得少于12人.授课以小班制为原则,实行高密度的互动交流式教学方式.每个班级的具体人数应根据讲授的内容和教学方法来确定,比如对于基础课的讲授应该在50人左右.原则上要求法科大学院每个指导教师必须有5年以上的教学经验,并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另外,法科大学院20%以上的指导教师必须是“实务指导教师”(家教).这些“实务指导教师”必须具有5年以上的法律从业经验,比如曾经是律师、法官或公诉人,并且三分之一的“实务指导教师”必须是全职的.以日本爱知大学法科大学院为例,其招生学生的人数名额为30人,所配备的专职教师为18名,其中就有8名为律师或从事过其他法律实务的人士.③

三、建立严谨客观的第三方认证评估制度,加强对法科大学院的监督

为了确保法科大学院的设立标准得到实施,《意见书》还提出建立第三方评估制度,严格进行学分评估与学业认证.为了保证客观、公正与透明,除了法律职业人士和法科大学院之外,还要邀请外界人士参与对法科大学院的评估.实际上,为了积极推进教育水平的提高,培养高层次专门职业人才,日本专业学位教育制度从创建之初就着手建立第三方认证评估体系.日本的《学校教育法》第109条第3项和《学校教育法施行令》第40条就规定:“专门职大学院就有关教育课程、师资力量等教育研究活动,必须接受由文部科学大臣所认定的认证评估团体的评估(每5年内评估一次)”.并且,根据《学校教育法施行令》第167条的规定:相关领域如不存在认证评估团体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必须接受文部科学大臣所指定的国外评估团体的评估,或者进行自我评估后再接受培养单位以外的团体的外部评估.评估的结果必须进行公示,并报告给文部科学大臣.就法科大学院而言,目前日本共有三家机构具有认证评估资格:即“大学基准协会”,“大学评价与学位授予机构”(大学与学位授与)和“日本律师协会法务研究财团”(公益法人日弁法研究).以2008年的评估情况为例,当年的“大学评价与学位授予机构”公布了对9所法科大学院的评估结果,其中一桥大学,北海道大学,千叶大学,香川大学等四所国立大学的法科大学院,因达不到法科大学院标准的最低要求,被认定为不合格.其中一桥大学不合格的原因在于,行政法等三个法学科目的上课人数超过了最大限度80人的规定,达到了83-100人以上,严重违背了小班制、讨论型教学模式的职业教育要求;而香川大学不合格的原因则是在专业科目和指导科目教师比例上存在问题.④同年另一所评估机构“日本律师协会法务研究财团”则将爱知大学法科大学院评估为不合格.2009年1月份,“日本律师协会法务研究财团”公布了2008年下半年的评估结果,将山梨院大学,东海大学,京都产业大学三所法科大学院评估为不合格.在2009年的评估中,“大学评价与学位授予机构”将同志社大学、神户学院大学两所评估为不合格;“大学基准协会”将九所评估为不合格;“日本律师协会法务研究财团”则将姬路独协大学,成蹊大学,鹿儿岛大学三所大学评估为不合格.⑤至2009年底,于2004年设立的共68所法科大学院已经全部完成第一轮评估,其中第一次评估不合格的数目共22所,约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从评估机构的实际运行以及评估的结果来看,一方面说明第三方评估对法学教育机构的确起到了重要的监督作用,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科大学院在设立时审查不严,存在着一哄而上的问题,这种鱼龙混杂的局面必然为后来的发展留下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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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制度层面来说,我国目前的法律教育体制与改革后的日本有相似之处:既存在传统的法律本科教育,也存在研究生阶段的法律硕士教育.但是我国却从未明确本科法律教育的目标,而对法律硕士教育又要求来严,对其教学内容、职业化课程的设置、班级规模、教学方式、师生比例、师资结构从未有过严格的规定.使得法律职业教育流于形式,徒有其名.因此,如果我国从日本的法律教育改革得到一些借鉴,将对我国的法律教育大有裨益.

注释:

①司法制度改革会.司法制度改革会意21世の日本を支える司法制度[EB/OL].l,2010-11-06.

②教育会.法科大学院の置基等について(答申)[EB/OL].,2010-10-05.

③爱知大学网站.[EB/OL].l,2010-10-08.

④参见日本《读卖新闻》2008年3月28日的报道[EB/OL]..

⑤具体的评估结果及其原因,可以参见三大评估机构网站公布的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