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行体制下电力行政执法模式

点赞:5799 浏览:2037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为了确保电力实施的安全性,需要加大执法力度.本文通过分析三方联合执法模式,以及成立专门机构进行电力执法存在的问题,同时提出授权电网经营企业或电力行业协会行使行政执法权模式,进而为电力执法提供参考依据.

关 键 词:联合执法执法模式行政执法

当前,电力管理部门、电网经营企业、机关在一些地区进行联合执法行动尝试,联合执法在对电力设施进行综合保护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1联合执法模式

所谓联合执法就是电力管理部门、电网经营企业、机关通过联合的方式对电力设施进行保护.联合执法在地方立法不明确的情况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出现的真空问题通过联合执法的方式可以解决.但是,执法程序、执法范围、联合工作机制等问题在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上述问题如果能够很好地解决,那么,联合执法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力行政执法难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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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成立专门机构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2.1可行性与难点为了对电力设施和电能进行保护,各级人民政府通过设置办公室等专门的机构,并且对其赋予相应的权力,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设施和电能进行统一领导和协调,那么将会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措施.但是,成立专门机构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其难点主要表现在:①机构和编制审批难.②资金、技术方面的困难.

2.2存在的问题为了解决执法主体缺位问题,在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湖北省荆州市在2006年5月19日成立了荆州市电力行政执法大队,其人员从在编在岗人员中进行选调,所以该大队的所有人员都具有事业编制.由此可见,机构设立难和运行难是在成立专门的行政执法机构的过程中遇到的两个难题,这两方面导致在实践中成立专门机构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是不可行的.

3授权电网经营企业或电力行业协会行使行政执法权

3.1该模式的依据在《行政处罚法》中,第十七条明文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电力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执法主体,在执法过程中,按照《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行政机关一方面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另一方面具有对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职能,在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授权后,同样具有行政处罚的权力.

3.2该模式的分析

3.2.1行业协会不宜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行业协会通常是由从事相同行业的组织或个人组成的,是一种非盈利组织,其职能是促进产品的销售,同时提供援助.非盈利性、民间性、自治性、公益性以及互益性等是行业协会的主要特征.电力行业协会主要是由电力企业组成,作为非盈利性组织,其主要职责和功能是为区域内电力企业提供授权以及行使针对于破坏电力设施和盗窃电能的行政执法权等怎么写作.在这种情况下,放大了行业协会的功能范围,违背了组织特性,所以,不能将电力行政执法权赋予电力行业协会.


3.2.2电网经营企业可作行政执法的主体在行使行政执法权意见方面,地方政府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电网经营企业进行授权,在研究和实践中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其不同意见的理由是:首先在市场经营中,电力企业作为主体,行政职能已经从中分离;其次,如果将行政执法权赋予电网企业,那么电网企业有权对窃电等行为进行处罚,这时,民事赔偿请求权和行政执法权都集中在电网企业,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主体地位平等原则相违背.

本文认为,上述观点具有片面性:

①政企分开是改革电力体制的重心所在,将电力行政执法通过立法授权的方式交给电网经营企业行使,不存在与电力体制改革相冲突的问题,同时企业的性质也没有改变.②丰富的技术和经验,雄厚的人力、物力等是电网经营企业自身所具备的优势,如果电力企业行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那么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弥补电力管理部门在电力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不足.③对电力企业进行改制后,国家依然掌控着电网经营企业,社会公用的性质并没有因此而改变,同时也符合了作为行政执法权主体的条件.对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电网经营企业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其进行授权,在一定程度上使其行使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权力.④对于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的行政执法权,通过法律法规的方式获得授权,严格限定执法的范围,在处理与其他民事主体的法律关系时,执法主体不得行使行政执法权.

在处理民事关系的过程中,按照固化的授权范围,电网经营企业很难行使行政执法权.通过对上述进行分析,电网经营企业在授权后,可以行使电力行政执法权.

4结语

在客观上,虽然对电力体制进行改革,在一定程度上由于只对资源进行了重新配置,而没有进行优化处理,使得电力行政执法的效能大大降低.通过综合考虑电力执法的合法性、经济性、操作性,彻底打破电力行政执法难的局面.通过上述分析,通过地方立法的方式对电力设施保护小组或小组下设的办公室进行授权,在实施方面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增强了电力行政执法的效能,同时对资源实现了优化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