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子鉴定在诉讼中法律

点赞:15090 浏览:677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D919.4 文献标识码:A

摘 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诉讼案件的增多,涉及亲子关系鉴定的案件也逐步逐年增多.但我国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亲子关系鉴定领域存有很多争议性的法律问题.尽快在立法环节上就亲子鉴定问题取得突破,是统一认识、解决矛盾的迫切要求.笔者结合工作的感受拟对诉讼中亲子鉴定领域几个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关 键 词亲子鉴定证明标准法律思考

亲子鉴定又叫称亲权鉴定,是指用医学及人类学等学科的理论和技术来判断有争议的父母与子女(特别是父子)间是否存在亲生血缘关系的一种鉴定科学技术方法,因其常与财产继承和子女抚养有关,故有此称谓.实践中,诉讼案件中经常因为财产继承和子女抚养纠纷案而被争议双方当事人常用一种借鉴的一门学科.,本文就诉讼中亲子鉴定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思考.

一、亲子鉴定在亲子关系诉讼中的意义

从司法实践来看,不论是婚生子女否认,还是非婚子女认领,既是一个事关法制统一的问题,更是一个事关当事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的重大法律问题.无论是从统一和规范人民法院的执法需要来看,还是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需要来看,亲子诉讼中的鉴定如何处理问题,是当前民事审判中迫在眉睫、亟待解决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第三条规定,在一方拒绝亲子鉴定时,可以根据现有证据进行推定.这一规定,对统一司法具有重要意义.而目前的亲子诉讼,都是关于有无血缘关系之争议,对于血缘关系的确认,最科学的方法,还是亲子鉴定.所以,亲子鉴定仍是认定亲子关系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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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亲子诉讼价值冲突的判断与选择

从理论上和司法实践中反映出来的问题看,亲子诉讼所涉及的价值冲突和选择问题,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1、传统推定规则与现代科学的价值冲突与选择;2、名誉权、隐私权与生育权、知情权、亲权的价值冲突与选择;3、保护子女利益与保护父亲利益的价值冲突与选择;4、推定有利于原告与推定有利于被告的价值冲突与选择.(一)传统推定规则与现代科学的价值选择

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婚姻关系是推定婚生子女的事实基础,凡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育的子女,对方不同意鉴定的,都应推定为婚生子女.这实际上是将传统的婚生子女推定规则,作为婚生子女推定的唯一规则.按照婚生子女推定的传统规则,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受胎或生育的子女,如果丈夫没有法定的否定事由,应推定为婚生的子女.这一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传统推定规则与现代科学的选择.在现代科学技术非常发达时期,能否将传统规则作为婚生子女推定的唯一规则,则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

在科学时代,应当用科学说话,而不是用权力说话.因而,在现代科学技术下,传统的亲子推定规则,应当让位于现代科学.只有这样,才能体现与时俱进的法律精神.法律的正义性就在于科学,法律如果逆科学而行,法律的正义价值和权威性必将受到破坏.

(二)名誉权、隐私权与生育权、知情权、亲权的价值选择

有人认为,亲子鉴定涉及到女方和子女的名誉权、隐私权,当事人完全可以拒绝鉴定,并不能承担拒绝鉴定的不利后果.事实上,名誉权、隐私权,不仅仅涉及女方和子女,也涉及到男方.在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主要涉及子女和女方的名誉权、隐私权;在非婚生子女认领之诉中,主要涉及男方的名誉权、隐私权.关于子女和男方(父亲)的名誉权、隐私权放后论述,这里主要将婚生子女否认之诉中的女方名誉权、隐私权与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不当抚养义务)进行价值比较和选择.我们再把女方的权利与男方的权利比较一下,到底孰轻孰重?应当如何取舍?就会一目了然.对于女方来讲,鉴定与不鉴定,实际上只涉及到她与谁发生婚外情这一隐私权问题,但鉴定的结果,只是涉及到子女与男方(丈夫)是否存在血缘关系问题,而并不一定会暴露女方与谁发生婚外情问题.即使之后女方或子女在认领真实父亲时,暴露女方与谁发生婚外情,但这与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等权利相比较,我们到底是要保护女方这种不诚信或不道德的婚外情隐私呢?还是应当保护男方的生育权、知情权、亲权和不当抚养所产生的财产权?答案应当是明确的.

三、规范亲子鉴定之设想

(一)亲子鉴定的原则

在医学进行亲子鉴定并非难事,关键是在诉讼中如何应用亲子鉴定的问题,亲子鉴定涉及婚姻、家庭、子女人身权利和财产权益,在诉讼中适用应贯彻稳定家庭,谨慎小心之精神.由于法律制定的滞后性,目前的法律规范不能解决日益突出的因亲子鉴定而带来的社会和法律问题.笔者认为,在诉讼中适用亲子鉴定应从以下原则出发,在司法实践中严格掌握.

1、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原则.审判机关即使怀疑“父子”关系,也不能依职权主动委托有关部门作亲子鉴定,只有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主动向人民法院申请要求作亲子鉴定,审判机关才能考虑是否启动这一程序.

2、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这是指即使一方向法院提出亲子鉴定的申请,但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才可启动鉴定程序.如果子女已具有一定的识别和辨别能力还须征求子女的意见,因为亲子鉴定毕竟不是法院的强制性措施,被申请方有权对涉及其公民权的事项予以拒绝,法院没有凌驾于公民之上的公权力来制约其公民权;又由于亲子鉴定结论是专家针对专门问题的意见,作为一种证据使用时其取证途径应具有合法性,如采用强迫之手段,很明显已然失去证据作为证据存在时的依据.

3、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原则.妇女、儿童作为社会的弱势群体,无法跟居于社会优势地位的另一方抗衡,所以在婚姻家庭性质的诉讼中,需要首先考虑妇女、儿童的利益,如果亲子鉴定的结果可能影响妇女或子女之合法权益而带来不良后果时,一般应该慎用亲子鉴定;如若诉讼涉及到子女的抚养费等子女利益而需要进行亲子鉴定时,即使在对方不同意的场合下法院也可依职权启动亲子鉴定程序.在民法领域,以10周岁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分界线,笔者以为在亲子鉴定时仍然适用,如若孩子已经超过了10周岁,须征求孩子的意见.

亲子鉴定在诉讼中法律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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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亲子鉴定的程序

(1)鉴定机构的条件

法人或者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组织申请从事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其一有明确的业务范围,可以接受法院的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其二须具备从事业务内鉴定活动所需的仪器、设备;其三须具有在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活动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专门的检测实验室;其四是须具从事鉴定业务的三名以上鉴定人;其五是须在省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从事亲子鉴定活动;其六是须有专门的场所.

(2)鉴定人的条件

可以从事亲子鉴定活动的人员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与所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或从事相关工作十年以上,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其二,具有相关的法律知识,良好的个人品德和执业道德,以确保鉴定能依法、科学、公正地进行.

(3)启动亲子鉴定程序

究竟应该由谁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依照《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当事人只能够向法院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笔者以为既可采用当事人主义,由父母亲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也可采用职权主义,由人民法院依职权来启动亲子鉴定程序,不过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四、亲子鉴定其实为法医物证鉴定

亲子鉴定是司法技术鉴定的一种,在证据学上是一种独立的证据,对于这一特殊的证据,要能够在诉讼中发挥证明作用必须具备合法性.要使亲子鉴定结论具有合法性,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鉴定程序合法,二是鉴定机构、鉴定从业人员合法.鉴定机构合法,就是要求鉴定机构的主体资格符合法律规定.因为亲子鉴定结论具有极强的科技性和先进性,能够直接影响判决的结果,于是对于鉴定机构和鉴定从业人员有很高的要求,鉴定机构(包括鉴定从业人员)须经人民法院或司法行政部门事前审查、批准、公示程序,才能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他们出具的鉴定结论也才有可能被人民法院采信.

总之,正确掌握和运用好亲子鉴定,对司法审判诉讼有着良好的裨益作用,也能更好地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法律的尊严,更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效地为审判提供科学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