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授治校与大学去行政化

点赞:4796 浏览:1661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大学去行政化”和“教授治校”,这是近年来教育界热议的话题.从高等教育行政化趋向的现实状况出发,对“教授治校”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做了深刻诠释,在此基础上就如何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教授治校模式进行了探讨,试图构建教育学术、回归学术本位、完善法律和制度、营造环境的高校教授治校的新模式.

关 键 词 :教授治校;去行政化;教授治校模式

中图分类号:G8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06-0238-03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建设现代学校制度”,“推进政校分开、管办分离,完善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圳南方科技大学的改革,将这一命题从理论推向了实践.全国政协委员、深圳南方科技大学校长朱清时教授在期间接受采访时指出:“一流大学应是‘教授治校’.等中国高校最大的受制因素是行政化趋势,或者是上级的行政干预,学校管理体制的行政化趋势,以至于学校这样一个学术机构不能按照教育的规律来办,而是以行政化的行政命令的方式来办.”概而言之,今天大学行政化的困局,真正扩大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行“教授治校”是有效的解决途径之一.笔者试图对大学去行政化和教授治校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做法进行探讨.

一、高等教育行政化趋向的现实状况

当今的中国高等教育的体制问题,行政化趋向是最为主要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学术行政化,高校衙门化

高校内部,行政凌驾于学术、教学之上,“官本位”盛行于校园,“学者争相入仕”,这些无不直接关系到学术研究和人才培养.高校已经成为一个官场,不仅有官场的结构,还有官场的文化,官场的行事方式.高校成为官场,讲的自然就是官场的游戏规则,其中,“对上不对下”就是明显的“官场文化”――高校领导只对上级行政部门负责,高校教职工、大学生以及社会公众无有置喙之处.

学术行政化、高校衙门化的结果,就是极易诱发腐败.从天津大学炒股巨亏事件,到陈丹青出走、丘成桐罢招,再到湖北高校的腐败窝案串案,都是“高校衙门化”恶果的生动例证.可是,单靠行政力量进行高校日常监管,肯定力有不逮.监督得了的无权监督,有权监督的又监督不了,腐败怎能不在校园滋生?大学荣誉怎能不被“政绩化”为豪华的电梯、天价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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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政校不分”,各级管理人员都是层层任命的官员――很难想象这种官僚化体制能够管理好一个以追求真理、探究知识为唯一要务的学术场所,并且使这个地方走出大师级的人才,研究出世界级的成就.能够有效防止官僚化滋生的,能够有力遏制教育腐败的,当数我们曾经有过的、很多国外高校一直奉行的去行政化的教授治校传统.

(二)行政干预多元化,教育管理日趋僵化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以来,中国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管理方法一成不变,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大学教育、科研过多地插手,并通过“评优”、“评级”、“评估”的考评手段僵化地对高等院校进行所谓“指导”,使高校穷于应付,努力达到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指标”,难以形成自己的教育特色.

尤其在大学本科教学工作中,由于严格、规范、无微不至的教学行政干预和监控,老师的课堂教学基本没有什么回旋余地,必须严格地按照既定的“教学计划”来走程序,这样,广大教师在本科教学上的热情、积极性和成就感受到极大挫伤.对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不仅不认真反思――究竟是为什么大多数教师都不太情愿给本科生上课?是他们都喜欢偷懒、觉悟低、没有职业道德?还是你让他们找不到大学老师本应有的职业成就感觉?――反而更进一步利用行政手段下文规定教授每学年必须给本科生上够多少多少课,否则他们就会用手中的行政权力,随时取消你当教授的资格.在强力的行政干预之下,教师无可奈何,只好得过且过,“哄”着我们可怜的大学生们按照既定“中学生”的教育模式走下去.为了“迎评”,各高校不遗余力甚至不择手段地“补全”了各种教学文件材料,“规范”了各种形式化甚至有违教学规律的教学程序.这不仅在评估前“忙坏”了广大师生们,而且在评估后“连累”到日后本该“正常化”的教学秩序.例如,老师在日常教学中为学生批改作业,本来是每个老师分内必负的职业责任和义务,完成作业也是每个学生学习的本分,现在却都要搜集起来作为行政部门评估检查的“证明材料”,时时刻刻“准备”上级行政首长检阅.一个大学老师,连自己的本职工作都不能取得行政主管部门的起码信任,这给我们身处此情此景、耳濡目染的“大学生”们传递的是一种什么信号?他们走上社会,在没有行政长官的外在监督下,还能有起码的职业操守意识吗?

高校的行政化,是我国高校管理中沉积多年的痼疾,教育界有识之士对此多有抨击.大学,不仅承载了培养国家和社会所需要的人才的任务,也是培养杰出的大师的摇篮,更是科研创新的平台和追求真理和集中展现人类文明思想火花的重要基地.在这里,需要的是开放、包容和兼收并蓄.大学的教学和科研应当由教学和科研的专业人员去决定,而不是行政官员.这样才能较好地把握教学、科研规律,更有可能培养出国家和社会需求的人才和杰出的大师,更有可能发挥科研人员的创造精神,取得更多的创新成果.学术自由是捍卫大学目的的一个不可缺少的条件,对“大学的横加干涉最终会危及其对社会所做出的最具特色的贡献――知识的探索和新的发现”[1].19世纪初的德国柏林大学的创办人洪堡认为:大学应“独立于一切国家的组织形式”,“大学倘若实现其目标,同时也就实现了、而且是在更高的层次上实现了国家的目标,由此而来的收效之大和影响之广,远非国家之力所及”[2].与洪堡同为柏林大学的创立和发展做出贡献、并于1815―1816年担任其校长的施莱尔马赫认为:“国家不应该把大学视为从属于自己的机构,使其活动服从于自身的、而不是科学本身的目标,这样只会使大学受到损害.”

国务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以下简称“《规划纲要》”)在高等教育的改革问题上明确提出,高等教育应当“克服行政化倾向,取消实际存在的行政级别和行政化管理模式”,“落实和扩大学校办学自主权.依法保障学校充分行使办学自主权和承担相应责任”,“探索教授治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发挥教授在教学、学术研究和学校管理中的作用”.从而从国家的高度确认了教授治校是解决高等教育行政化问题的有效手段之一. 二、“教授治校”的内涵及其现实意义

教授治校是与大学自治相伴随的,最早可以追溯到中世纪大学产生之初.当时巴黎大学为了维护自身的利益,教师仿效中世纪城市手工艺人自治的管理方式,成立了以教师主导的“教师行会”,对课程的选择、人员的任用、校长的选举进行管理,由此而形成了西方大学教授治校的传统.

教授治校在我国的提出最初是在20世纪初.蔡元培在1917年出任北大校长后,开始将教授治校的理论付诸实践.他在北大建立了比较健全的教授会和评议会作为“教授治校”的主体,形成了以教授为主要管理者的评议会、教授会、行政会议的大学“教授治校”内部管理模式.与北大一样,梅贻琦担任校长的清华大学设教授会与评议会,不过后者只是前者的派出性组织,犹如常委会之于人大,教授会权力更大,成员更多,更能体现的广度.大学自治,教授治校,大学犹如一个小规模的宪政国家.梅贻琦所定义的校长――“当校长就好像一个唱王帽戏的演员,他坐在那里好像是很重要,其实戏是别人唱的,他并没有很多的戏”――教授会、评议会则扮演议会与内阁的角色,它握有实权,因其内部实行制衡,故无滑向专制之虞.

“教授治校”的精神实质是治校,治校是教授治校的思想内核,学校自治是其体制渴望.教授治校就是要求教授有学习自由和教学自由,教授的学术权利不受社会行政权力的制约,自由地进行研究、教学,要求教授对学校的教学、人才培养和学术研究进行管理,自由地对学校的教学提出意见,享有学术研究的自由权.

在高等学校推行教授治校,有利于真正意义上实现《规划纲要》所倡导的高校自主办学,教授治校的根据在于教授在学术上的优越性,而不在他们的行政能力.教授治校不仅可以很好地监督行政部门,也提供了一个的平台,使行政部门和教职工能坐在一起商议如何治理好学校.

三、如何建立完善中国特色的教授治校模式

《规划纲要》要求建立和完善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改革和完善高等院校内部和外部的管理制度,是现代大学制度建设的一体两面.就其内部管理体制建设而言,在大学中推行教授治校、教授治学符合国家和教育界的要求,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一)完善党政关系,落实教育学术

国情决定我国高等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保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校长行政,指校长作为法人代表,负责执行校党委和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策.应明确高校内部党政之间的关系,既不能搞两个中心或党政不分、以党代政,也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党委应是根据党和国家关于高校办学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法律确保学校政策、方针的方向性、政策性的把控;校长及校务、教学管理部门负责学校的全面工作.通过教授治校可以强化学术权力的地位,保证自由的学术氛围,体现了管理的要求,实现了大学自治的本质特征,不仅如此,教授治校可以使教授们参与大学管理,从而使党的路线、校长的行政决策得以更好地贯彻落实.因此,只有把党委领导、校长行政和教授治学有机结合起来,才能优化现代大学体制结构,发挥最佳功能以及从事日常管理工作.


(二)回归高校学术本位,尊重教授治学权威

教学是大学的中心工作,教授则是教师群体的核心.完善大学行政制度,就是要破除长期形成的学术对行政的依附,使大学的“官本位”向“学术本位”转变与复归,让教师成为学校的主人,让教授安心从事自己的教学与科研活动,使治理教学、治理学术成为大学的基本制度.应减少行政对学者和学术事务的干扰,对学术与行政进行合理分权,防止行政挤压学术生存的空间.应推行教授委员会制度,教授委员会应当对校长及学校主要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任用、考评拥有重要的权力,赋予并尊重教授教学育人、学术发展、学科与专业建设的权力,营造大学教授治学的优良环境,从制度层面引导鼓励并保证教授参与大学的学校、学术管理,并行使教学和科研管理权.

(三)制定完善法律和制度,保证教授治校的权力基础

管理是现代大学制度的要件之一,在教授治校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首先在院系一级设立教授委员会,使广大教授积极参与院系管理和教学、学术事务的管理与决策,在院系一级率先促进管理和学术的实现.其次在校级学术事务的管理活动中,应增加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和学位委员会中教授、专家的数量,听取教授们的意见并杜绝带有行政色彩的干预.最后在全校设立校级的教授委员会,给教授、专家更大的管理权力,教授委员会对学校领导的任用、考核和学校的管理事务拥有决策权力,在教授委员会的基础上设立校务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确保专家学者对学校管理、学术事务决策的权力落到实处,健全专业委员会和学科委员会制度,使教学和学术权力发挥得以落实,实现更为广泛的,真正体现“教授治校”.

一项制度想要得到好的贯彻和实施就必须有法律的保障.教授治校作为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内容,它的有效实施也需要相关的法律、物质保障.在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现代大学制度,进行制度创新的过程中,随着“教授治校”的落实和完善,要想真正实现“教授治校”,必须依靠国家用具有社会约束力的法律保证其实施.因此,在《高等教育法》、《教师法》等的修改过程中,增加“教授治校”、“教授治学”的相关法律条款,有助于真正体现我国现代大学制度的基本特征.

(四)营造健康环境,激发教授治校的热情

现在大学里之所以到处充斥着行政色彩,有着行政头衔的教授在很多方面都享有着特权.他们可以通过自己的行政头衔为自己牟取更多的经济利益和荣誉.而那些没有行政头衔的教授即使付出更多的努力也不一定能得到应有的回报.行政权力的功利效应与学术头衔的功利效应明显不均衡,导致潜心研究学问的教授们丧失治学热情,不得不去追求行政头衔.教授们所要求的回报并不只是物质上的,还包括精神上的.马斯洛的需要层次理论认为人在基本的需要满足后就会要求更高的精神需要.完善激励机制,是激发教授治学热情的基础.应当采取以下措施来完善激励机制:1)完善评价体系,提高待遇,确保潜心搞学术的教授经济待遇与有行政头衔所获得的待遇及潜在收益相比保持高的水平.2)尊重和落实教授委员会等管理机构的权力,使教授的意见和教授委员会的决议真正落实,提高教授参与学校管理事务的积极性.

大学是一个求真的地方,校园里有了和谐的环境,教授们才可能大胆探索、勇于创新,致力追求高深的学问和真理.教授团体是大学的关键资源,他们的学术活动保证着大学的威望,教学和学术是大学的根本,大学的行政组织要为教学和学术怎么写作,并以教学和学术为行使行政权力的起点和归宿,学校的任何行政管理活动都要保障和怎么写作于教授治学,从而在高校营造出和谐、、宽松、自由的氛围,有助于教授积极地担当起治校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