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的现状存在问题

点赞:33849 浏览:1572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近年来,随着全球信息化步伐加快,我国电子政务应用不断深入,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突出,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 键 词 立法 问题 对策

中图分类号: [T-9] 文献标识码:A

1.前言

电子政务是现代信息技术在公共行政中推广应用而产生的一种新的公共行政模式,是当代政府管理创新的主要方面.近年来,随着计算机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电子政务的应用也不断深入,但是我国在该方面的立法存在较大问题,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因此,加强对我国电子政务立法问题的研究,认真分析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系统总结其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有效的对策,对推动我国电子政务持续、健康发展和促进我国信息化水平的快速提升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2.我国电子政务立法现状

从世界范围看,各主要发达国家都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旨在促进本国电子政务发展的法律法规.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电子政务发展起步较晚,其相应的立法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先后出台了一些与规范电子政务发展有关的法律法规.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与电子政务发展和建设的关系可归纳为4类:(1)计算机法,主要是有关计算机系统安全和保密的法律规范以及计算机软件保护法,如《计算机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等.(2)互联网法,主要是针对国际互联网的接入、安全、设施、经营以及主管部门等事项做出规定,如《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规定》、《互联网怎么写作管理办法》、《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规定》等.(3)信息法,主要是有关政府信息化的法律和规章,如《北京市政务和公开怎么写作信息化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4)政务公开法,主要是对政府有关业务流程和政策制定、执行及结果的公开,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草案)》、《行政许可法》、《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等.

总体上说,我国电子政务立法还处于“无纲领性立法、无确定立法规则、无有效的立法评价及监督机制”的三无状态,现有法律法规的法律效力层次低,规章占大多数,至今我国尚未出台关于电子政务的纲领性立法以及明确的立法规则,更不用说评价及监督机制.

3.我国电子政务立法存在的问题

随着我国电子政务应用步伐加快,其立法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日益凸现,越来越不利于电子政务的深入发展.

3.1 立法模式存在的问题

我国在电子商务上的法律属于单行法,分散立法的缺陷是其法律环境适用复杂,尤其我国特定的社会环境使分散立法的缺陷更加突出,我国大多是部门立法,法律阶位低,缺少统一的原则和标准,冲突现象严重,导致电子政务的特征不明显,实施效果差.

3.2 电子政务标准立法亟待完善

我国暂时制定的《电子政务标准》,但它只是一个标准框架,可操作性和检验性较差,全国各省市电子政务建设还处于各自为政的状态.究其原因,一方面我国各级政府信息化的起步时间和发展阶段不同,发展水平也参差不齐;另一方面我国缺乏对电子政务建设标准的立法,在实践中采用不同的技术标准和传输协议.这就不容易互联互通,信息不能有效共享,形成“信息孤岛”现象,导致部门间协作性和安全可靠性较差,也不利于政府改进管理方式和提高行政效率.

3.3 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社会对政府信息的需求与政府信息的供给存在着巨大差距,政府掌握了80%以上的信息,有很多信息不论是理论上还是实际利益权衡上都应公开但未能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没有成为一种制度,造成政府信息获取困难,侵犯了公民的知情权,浪费了信息资源,容易滋生腐败.

3.4 公民隐私权保护立法存在的问题

在电子政务环境下,政府收集、储存和利用信息时,容易侵犯公民个人利益.政务公开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将各自收集、储存及分析的信息公之于众,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权,这将导致大量个人信息被公开,容易侵犯公民隐私权.

3.5 立法滞后制约电子政务发展

立法滞后的表现主要如下:许多亟待法律规范的事项并没有相应的法律规范;许多现有法律规范中的具体规定不适应电子政务发展需要,有的与电子政务发展相抵触等等.

4.加快我国电子政务立法步伐的对策

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是电子政务规范有序发展的重要保障.为了推动我国电子政务的健康发展,要树立“立法先行”观念,通过制定新的法律法规、修订已有的相关法律,逐步建立电子政务相关法律的体系,从而促进我国电子政务的规范、健康发展.

4.1 加快电子政务基本法的制定

电子政务基本法是构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的基础,它既是制定下位法律法规的依据,又是理顺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内部层次关系的前提.为了消除分散立法模式弊端,我国在今后的电子政务立法上应选择统一立法与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尽快制定《电子政务法》,以保障我国电子政务的快速发展.


4.2 建立健全电子政务法律体系

电子政务法律体系建设,本质上是为电子政务提供一个公正透明和谐的环境.我国应该进行全面立法,构筑起完善的电子政务法律体系.该体系与计算机法、互联网法和信息法存在交叉关系,但不是简单的拼凑和叠加,而是一个独立的、具有自己内在规律的体系.

4.3 扩大政府信息公开程度,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

政府信息公开是建立法治政府的标志,也是电子政务向纵深发展的必要条件.我国应遵循及时、真实、公正和方便的原则,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方式、范围和程序,尽快出台《政府信息公开法》.政府信息除在政府网站上公布外,还应通过媒体、政府信息公告栏、公共电子屏、新闻发布会和公众怎么写作等及时发布,促进政府信息公开行为法制化. 4.4 加强对公民基本权利保护的立法

保护公民基本权利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在电子政务中应保护公民信息权和隐私权.公民信息权包括信息产权、信息自由权、信息自主权、信息平等权和信息救济权等.在我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立法也是当务之急,应借助立法加强对公民隐私权保护,明确政府在收集、存储和传输数据中的保密责任,保证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4.5 加强对电子政务标准的立法

从国外立法经验看,为了推动政府信息化和电子政务发展,关键是搞好整体规划,制定统一的标准.针对我国电子政务发展现状,一方面在《电子政务标准》的基础上,遵循“急用先行,成熟先上,科学先进,切实可行”的原则,从整体着眼,积极吸取社会各种力量推动电子政务标准的修订与完善;另一方面在电子政务建设上,必须科学规划,所有技术、标准、协议和接口都遵循相关标准,以保证网络的标准性、开放性和安全实用性,使我国的信息资源能得到充分利用.

4.6 修订与电子政务发展相冲突的法律法规,健全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电子政务的实质在于制度创新,这意味着政府工作的内容、方式和程序等都将面临着变革,而应对这些变革仅靠政府自身努力是不够的,还必须依靠法律.在电子政务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应随着电子政务的发展而调整,对不适合实际需要的法律,通过对其内容的废除、修改、合并和补充,以适应电子政务发展的需要.

4.7 重视信息安全的立法,提高电子政务的安全水平

安全是电子政务的生命,信息安全成为当前电子政务信息化过程中的关键问题,是电子政务建设中的重中之重.政务信息公开可能使其安全性受到冲击,要保障其安全,仅依靠技术是不够的,还需要借助立法来解决.在对信息安全性方面进行立法时,应贯彻“积极防御,综合防范”的方针,明确电子政务的安全标准、具体规则以及对违反者的惩戒措施,对政府信息网络安全保护的操作标准做出统一规定,着重从制度层面上完善政府部门信息安全法规建设,对不同政府部门的数据安全和保密信息筛选制度以及信息认证等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全面提高信息安全的防护能力.从而为保障国家信息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建构良好的制度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