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系的建构

点赞:4007 浏览:1212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陕甘宁边区时期初步建构了一个门类齐全的法律体系,有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选举法、政权组织法、刑法、民法等.试图对陕甘宁边区时期建构的法律体系做一全景式的俯瞰,着重勾勒出边区法律体系的全貌,然后从整体上把握边区法律体系的特征,希望对研究者了解边区法律的整体概况提供一些帮助.

关 键 词 :陕甘宁边区;法律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K2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3)33-0140-02

一、边区法律体系概述

边区政府时期,初步建立了门类齐全的法律体系,包括具有根本大法性质的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又包括选举法、政权组织法、刑法、民法,还包括在边区占重要地位的土地法等.可以看到,除了对边区法律的制定和实施起着根本指导作用的宪法性文件之外,边区的法律涵盖了边区人民的政治权利、选举、政府组织、刑事和民事等各个方面,同时为了保证各种实体法的正确、有序执行,并制定了相关法律如何实施的刑事和民事方面的程序法.这些法律、法规基本上能满足边区法制建设的需要,构建了一个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

下面,笔者就对边区各部分的法律法规加以概述,以利于研究者从整体上把握边区的法律体系.

二、宪法性文件和施政纲领

抗战初期,所面临的国内外形势和根本任务有了重大的变化,为了应对这些形势和任务,建立起有各个阶层参加的最广泛的爱国民族统一战线,1937年8月,发布了《抗日救国十大纲领》,向全国人民宣告为了打倒日本帝国主义,决定实行抗战时期的政治、经济、财政、文化、教育政策.

为了贯彻所制定的总路线并使之具体化,1937年11月陕甘宁边区政府颁布了《陕甘宁特区政府施政纲领》,为了使之更完善并符合法定的程序,在1939年1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上通过了修订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共28条,由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三部分组成,主要是对外抗战,战胜日本帝国主义,对内要实行政治、发展民生等内容.这体现了抗战初期,国共合作的时代特征.这个施政纲领总的来说只是一个纲领性文件,还比较粗略[1]39-41.

1941年11月,陕甘宁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大大地发展了早先的《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1]103-106.边区政府并为此发布了《陕甘宁边区政府布告》:“为此特将本府接受了施政纲领全文,布告于后,希望我全边区的人民,都要认真遵守执行!”[2]6

1946年在与国民党达成停战协定及全国政治协商会议之后,根据变化了的国内战争形势,4月在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第一次大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它是一个简略的具有根本法性质的文件,反映了抗日战争胜利后,中国领导解放区军民和全国人民,为建立和平、、富强的新中国而斗争的愿望.

边区根本法名称从“施政纲领”到“宪法”的改变;其内容从引用“民族主义、民权主义和民生主义”的“三义”到发展边区政治、经济和文化教育等内容的变化,反映了国共关系的分合,反映了随着时局的变化随时调整施政的总路线和总方针,其大的趋势就是越来越强化工农的阶级属性,越来越注重保护农工的利益,抗战初期那种相对缓和、中立的政策有转向激进甚至“左倾”的迹象,这在土地政策方面表现得最为明显.

三、选举法和政权组织法

这里说一下边区的选举法和政权组织法,选举法是边区人民各种政治权利和建立民选、政府实现的前提和保障,而政权组织法是则是为了更好地将人民的各种权利落实好.

(一)选举法

陕甘宁边区制定了一些法律法规,来保障边区人民各种政治权利的实现,如1942年2月的《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财权条例》,它规定:“边区一切抗日人民,不分民族、阶级、党派、性别、职业与宗教,都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居住、迁徙及思想、信仰之自由,并享有平等之权利.”[2]9-10

边区陆续地制定了各种选举条例,规定选举的基本原则和程序.主要法规有:1937年5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1941年11月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选举条例》[3]91-93.

(二)政权组织法

和红军到达陕北后,在西北设立了中华苏维埃政府西北办事处.国共合作后,西北办事处于1937年5月通过了《陕甘宁边区议会及行政组织纲要》和《陕甘宁边区选举条例》,开始使用“陕甘宁边区”的名称,规定“各级议会议员,由选民直接选举”,然后再由各级议会选举产生各级政府和行政长官.决定在边区实行议会制,并在边区范围内开始选举.1937年9月撤销西北办事处,正式成立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为林伯渠,副主席张国焘.11月,选出了边区议会.1938年11月,按照国民参政会制定的《省参议会组织条例》,改边区议会为参议会,从而完成了从苏维埃代表大会制度到陕甘宁边区参议会制度的转变.

1939年1月,召开了陕甘宁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制定了《陕甘宁边区抗战时期施政纲领》,选举产生了陕甘宁边区参议会的参议员和政府委员,议长为高岗,副议长张邦英,并选出了7名常驻参议员.同时选出了边区政府的主要成员,主席为林伯渠,副主席高自立.并选举雷经天为高等法院院长.2月6日边区政府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第一届民选政府开始正式履行其行政职能.

边区政权组织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参议会,一是政府.

1.参议会方面的组织法.关于参议会组织的有1939年2月边区第一届参议会和1941年11月边区第二届参议会修正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各级参议会组织条例》.其内容主要是:各级参议会的组织,包括各级参议员的产生,各级参议会的组织机构;边区、县、乡参议会的职权[3].1941年边区第二届参议会通过的《陕甘宁边区参议会会议规程》,详细规定了边区参议会召开的有关事项,包括总则、提案及讨论表决、报告与询问、选举与罢免、秘书处、各种审查委员会、会场之秩序及纪律和附则等一共八章[3]218-223. 2.政府组织法.陕甘宁边区政府机构的设置为制,分边区政府、县政府和乡(市)政府.此外,为了加强对县政府和乡政府的指导和管理,在县之上设立行政专员督察公署,简称“专员公署”,代表边区政府派到各分区行督导之责,边区共分为五个分区.在县之下,乡之上设有区公署(所),作为县政府之辅佐或助理机关,对所属各乡行督察之责.“专员公署”和区公署都不是一级政府组织.


四、刑法和民法

(一)刑法

1937到1939年,是陕甘宁边区刑事立法的草创阶段,这一时期立法的范围主要是集中在惩治汉奸、盗匪、贪污、禁烟禁毒等方面,先后制定了大量的刑事法规.这些法规主要有《抗战时期惩治汉奸条例》、《逮捕反革命分子暂行条例草案》、《抗战时期惩治盗匪条例》、《惩治贪污条例》、《禁烟禁毒条例》、《禁止仇货取缔伪币条例》[3]186-192.1940年到1943年是刑事立法的大发展时期,由于边区被国民党所封锁,又遭到大旱灾,经济方面遇到很大的困难,所颁布的刑事法规多是经济、财政和金融等方面.相继制定了《破坏金融法令惩治条例》、《禁止粮食出境修正暂行条例》、《惩治贪污公粮暂行条例》等单行法规[2]87-97,从法制方面来确保了边区度过三年最为艰苦的时期.1944年之后是对以前刑事法规的完善和补充的时期.

以上这些刑事法规都是单行条例.到了1942年,陕甘宁边区政府在总结实行刑事单行条例的经验基础上曾起草了《陕甘宁边区刑法总分则草案》,对边区刑法的任务、特征和基本原则;刑罚的种类;犯罪的种类等都做了系统规定,标志着边区刑事立法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3]193-199.

(二)民法

边区没有颁行过总的民事法典或者法规,有的只是一些单行的民事法规,同时,由于边区广大地区属于偏僻的乡村,基本上是自给自足的农耕经济,商品经济并不是非常发达,工业总体上落后,市民阶层在总人口中比例仍偏低等诸多特征,所以边区民法重点在于调整乡村的经济关系和人身、财产关系诸方面,边区的民法主要集中在土地法、劳动法、婚姻和继承法、财产和债务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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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土地法.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了一系列的土地法规,如《陕甘宁边区土地所有权证条例》(1938年4月1日)、《陕甘宁边区土地条例》(1939年1月第一届参议会通过)、《陕甘宁边区政府优待外来难民和贫民之决定》(1940年3月1日公布)、1944年1月经边区政府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月23日由边区政府发布命令颁行的《陕甘宁边区地权条例草案》,等等.

2.劳动法.边区劳动法主要是调整工人和资本家的关系,这些法规纠正了一些苏维埃政府时期过于“左倾”的政策,在劳动时间上,不再刻板地规定八小时工作制,工人也要遵守劳动纪律,也要使资本家有利可图.

1942年12月发布的《关于各抗日根据地劳动政策的初步指示》,针对当时职工运动中出现的一些倾向性问题,做了原则指示.1942年4月,发布《关于五一节的指示》,为陕甘宁边区制定具体的劳动法规提供了直接依据和准绳.边区制定的规定和条例主要有:1940年5月24日颁布了《延安市职业介绍所暂行条例》,共18条;1941年2月24日,陕甘宁边区政府发布训令《令民政厅酌情在该厅添设劳动部及社会保险局》,以加强劳动保护工作;1941年9月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关于公营工厂工人工资标准之决定》,共工5条[2]103-125.

3.婚姻和继承法.家庭是社会的最小细胞,家庭的稳定与否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安定,因此调整婚姻家庭关系是边区民法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任务.婚姻法方面主要有:1939年4月发布的《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1944年3月通过的《修正陕甘宁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1月通过的《陕甘宁边区抗属离婚处理办法》.

4.财产和债务.关于财产和债务方面,边区法律重点关注的是债务的问题,它属于“减租减息”中“减息”的范畴,其核心是保护贫困农民等债务人的权益,防止出现以前因为高息、债务问题而使农民加速破产,甚至家破人亡的悲剧.边区陆续制定的债务方面的法规有:《陕甘宁边区债务条例(草案)》、《关于旧债纠纷处理原则》、《陕甘宁边区债之处理办法》(草案)、《陕甘宁边区处理债权债务纠纷办法》等.

陕甘宁边区的法律是在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大历史背景之下构建的,为完成民族的历史任务提供法律的保障.这些特征决定了其广泛的性,和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苏区的法律相比,边区的法律减少了许多“左”的倾向,更为和缓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