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的演进:问题\趋势与未来

点赞:10708 浏览:4530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法的演进,既是一种时间的划分,也可以看作是法的历史类型的更替,还可以理解为法的精神及其原则的进步.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和宗教因素是影响法的演进的主要动因.每个时代,受不同法律文化影响的社会的法的演进会面临不同的时代问题.考察法的演进历史,可以明确法的未来发展问题的含义,法的演进所面临的时代问题和未来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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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未来是指法在未来社会中是否存在的问题.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也不是永恒存在的.它是特定社会的历史现象,始终与阶级和国家的历史命运相联系.法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产生而产生,也将随着阶级和国家的消失而终结自己的历史使命,逐步走向消亡,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规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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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的演进所面临的时代问题

法的起源和发展是一个逐渐变化的自然演进过程,每个时代、受各种不同法律文化影响的不同国家的法的演进所面临的时代各不相同.从世界范围来看,法经过历史上若干世纪的演进和发展,到了当代,它实际上有着较以往的时代(例如19世纪及其以前)更为复杂的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的背景,也面临着更为复杂的时代问题和矛盾.有学者指出,目前的社会是一个没有终极性价值根据的时代,“各种事物都像水面漂移的浮萍,其存在状态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象征互动的关系,社会缺乏确定性”,在这样一个“相对化的时代里,多元、界限、混沌、怀疑和批判的思潮广为流行”.由于17世纪至18世纪启蒙运动以来的许多观念和原则受到怀疑,人类的历史似乎进入了一个“没有根据的时期”,以启蒙思想为基础所形成的法律制度和原则受到挑战,普遍的法治秩序出现了深刻的正统性危机.

在当代,各国法的演进首先面临的就是具有全球性的普遍的法制现代化问题.首先,当代法制现代化不是一个孤立、封闭的法律现象,也不是某一个国家或一个地区的个别态势,而是一个开放式的国际性的法律发展过程.它表明不同国家的法律,正是适应国家交往日益发展的需要,相互吸收,相互渗透,从而趋于接近,甚至趋于一致.这是当代世界法制现代化进程的客观趋势.其次,非西方的发展中国家法的演进还面临着传统的法律文化的巨大压力和西方“后现代主义”思潮的冲击.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发展从传统走向现代的历史起点、过程、条件以及主体的选择是各不相同的,但是,对于后发的非西方国家而言,它们不可能有西方法律自然演进的从容.非西方国家当代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具有西方法制现代化演进的不同时期的各种因素,也就是说,西方法的演进过程中的各种具有历史性影响的因素,在这些非西方国家以共时的形态存在并影响着法的现代化发展.例如,有学者认为中国不能等现代化完成之后再来谈后现代主义的问题时,原因“一是国际的话语空间迫使中国在补课时不得不与其他国家进行共时性对话,当前的新理论(后现代注意思潮)必然要影响那为时嫌晚的法制现代化过程,二是传统文化的特殊性决定了中国的现代后现代主义作为在对当代国外法制和法学上先进成果进行选择性继受时的参照系和衡量标准”.最后,当代各国法的演进都无从摆脱全球性的经济、政治一体化与地域性的文化之间的冲突和摩擦的背景.一方面,世界经济、政治的一体化要求各个的国内法与国际惯例接轨;另一方面,法律在本质上体现阶级性,要保护本国的国家利益,因此,它们的法律的发展也将面临价值选择的冲突和矛盾,也必然存在一系列悖论,如法的“全球化”(国际化)与“地方化”(本土化)、法的“统一性”与“多样性”、法的“平衡发展”与“非平衡发展”,等等.这些多重矛盾和冲突因素,都将制约和影响外来法律的演进与发展.


二、法的未来发展趋势

美国学者伯尔曼在本世纪之初接受香港《二十一世纪》杂志采访时指出:人类在两次世界大战后达到了历史上的转折点,世界进入了各国互相依赖的新纪元,所有地球居民的命运紧密联系在一起.这不只是经济和科技的事实,在法律层面也是如此.因此,建立跨国界,跨文化的法律体系不仅可能,而且已经在进行,只差尚未名之为“世界法”而已.“世界法”或者“世界法律在统一”的理想也许是不切实际的.由于法律在各个地域各个国家的发展的差异,要寻找到一个普遍适用的法的未来演进模式是不可能的.但是,这并不影响我们根据当代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的总体特征和它们对法律制度的影响,根据法律制度自身发展的规律性,对法在当代及未来演进的基本趋向作概要的分析.

从总体上看,随着科技文明的不断进步,市场经济的发展,政治的建立和民众权利意识、主体意识的增强,实现法治成为世界各国法的发展的一个目标.尽管法治并不是完美无缺的,但法治作为“理性的制度”,反映了人类制度文明发展的客观必然性,它的原则、制度、精神和价值,已愈来愈多地为各国政府和人民所认识和接受,成为治理国家之基础.在已经实行法治的国家,完善法治和设计出适合时怎么发表展的法治是一个必须面对的问题.而在那些尚未实现或正在实现法治的国家,它们所要完成的认为则更为繁重和复杂一些,例如,正确处理发展与稳定的关系,继承传统与合理吸收、借鉴域外法律制度,完成法治精神和原则的转变,等等.无论如何,法治化趋向已是法的未来演进的一个主要倾向.

对于西方国家而言,法治是西方社会自然演进的结果;对于非西方国家来说,法治化则是一个被动的、受外来冲击而他化的过程,是引进和接受西方法观念、法律文化和法律制度的一个被动适应的过程.但是,“法治化”绝不是法的“一元化”或“一体化”,不是说世界各国最终将采取同一种法治模式,走完全相同的法治道路或者完全“西方化”.事实上,法律发展的起点和社会背景不同,要求一切后发展国家重复西方国家17世纪至18世纪以来的法治演进轨迹是不可能的.正如美国法人类学家霍贝尔所指出的:“在法的进化过程中,没有一条笔直的发展轨迹可循,作为社会进化一个方面的法的进化,同生物界中各种生命形式的进化一样,不是呈一种不偏离正轨的单线发展态势”.这主要是因为法的进化像文化的进化一样,是“由简单而复杂、由同质而异质的发展过程”,这样一个过程在未来将仍然表现出多样化的特点.各民族国家文化的差异和冲突,不同社会制度意识形态的矛盾不会因为人类对法治的选择而消失,反而可能会因此而强化.在这个意义上,历史传统的法律制度,尽管在本质上可能属于同一历史类型,但他们之间的差别是不会彻底消除的.

法的未来演进还将表现为法律体系结构和原则的变化.首先,关于法律体系结构的变化,可以肯定的是,随着未来社会经济、政治和文化生活的日益复杂化,一些新的法律子部门将会不断产生,如信息法、网络法、生物工程法等.而另一些传统的法律部门也将不断膨胀,以致构成法律体系的主要部门.在这方面表现最为突出的,就是行政法的发展.行政法是宪政的重要法律支柱,它的发达是现代法治发展的一个标志.行政法时代,是继“刑法时代”、“民法时代”之后正在形成和发展的一个法律时代.其次,未来社会情势的变更,未来法律精神、价值观念的变化,会使当代一些通行的法律原则、法律制度得到补充、修改或废止.此外,未来的社会也可能会根据时代的具体情况而创造出符合时代要求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原则,这些制度和原则既可能是现行法治的精神和价值延续,也可能是现行法治精神、价值和传统的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