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法律风险管理ABC

点赞:4799 浏览:1779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1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人类对于法律风险的认识和管理应当和人类产生“规则”治理一样久远,只是在“风险”这个词被发明之前,提法不同而已.今天我们在此提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可以说不是个新的课题,应该是老课题的新思考.

A:关于企业法律风险的认识

企业法律风险是近些年经常被谈论的话题,事实上对于法律风险定性的概念目前尚无统一的说法,而对于“法律风险”是什么的回答直接关系到法律风险管理的对象和范围,在实践中对于划分法律风险的管理属性至关重要.

(一)企业法律风险是什么

关于什么是法律风险这个问题的回答,大家会列举很多形象的例子,如:违反法律规定遭受制裁、合同履行违约、第三方侵权、败诉等等.上述现象都是从给当事人带来负面后果的角度来定义法律风险.事实上对于法律风险后果的属性尚有争议.因为我们说“风险”是法律风险的上位概念,目前国际ISO组织对于风险的定义是“不确定性对目标的影响”,对于“影响”的属性,是包括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两个层面,所以我们在此需要对法律风险影响的属性结合具体事例进行分析.应当在结合主体目标的前提下进行分析,因为同样的一个事件在不同主体的不同目标下其价值的正反面判断可能是完全相反的.就如新《劳动法》的出台对于劳动者和雇佣方一定程度上在利益上是相悖的.

从构成法律风险的要素来看,首先是要有法律规定存在,行为的判断有标准;其次是引发法律风险的主体条件,包括法律行为直接当事人,我方与对方,还有其他非直接相关方,包括政府、机构、社团、社区、第三人等;第三,从引发法律风险的促发要件来看,包括出于主观能动性的行为和非主观意愿的外部事件.因此一个法律风险行为的产生是上述诸要素相互作用产生的结果反映.因此可以简单概述为:企业法律风险是基于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由于外部环境及其变化,或行为主体的行为而产生的对企业目标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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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律风险的特点

法律风险作为企业面临的具体风险之一,具备以下特性:

一是企业法律风险具有普遍性和广泛性.

人类社会是规则社会,企业作为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之一,也会收到来自各方规范的约束,因此企业法律风险具有普遍性;同时随着法制社会的健全完善,法律规范会深入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过程的每个环节都可能产生法律风险,具有分布的广泛性.

二是企业法律风险产生的促发条件多元化,与其他风险关系密切.

企业法律风险贯穿于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活动的每个环节,法律后果是许多经济活动最后在法律上的体现,因此往往是其他风险物化后的另外一种结果体现,关键在于对风险的评价角度和依据不同,它和市场风险、战略风险、运营风险在一定条件下会发生性质的转化.因此法律风险的管理需要和其他风险进行组合的分析和全盘考虑.

在分析法律风险的上述特点后,我们对法律风险的产生机制以及与其他风险的关系有了进一步的认识,这对于法律风险的管理具有重要意义.因为风险管理的重要宗旨之一就是源头管理.因此对于法律风险的有效管理要紧密结合其产生机制,分析其发生条件、方式,以及与其他风险的转换机制.即风险源头在哪儿,管理在哪儿.

B:企业法律风险管理

人类对于法律风险的认识和管理应当和人类产生“规则”治理一样久远,只是在“风险”这个词被发明之前,提法不同而已.对于国家、组织、个人,法律风险管理的具体实践伴随着人类社会发展而无比鲜活.今天我们在此提及企业法律风险管理,可以说不是个新的课题,应该是老课题的新思考.

传统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是一项独立的业务管理工作,传统的法律事务管理部门作为企业的支撑部门,管理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法律咨询、合同审核、诉讼纠纷处理、企业工商管理等公司法律事务;从管理的方式来看主要是被动的事后处理部门,很多是被动式的咨询顾问,主动参与的机制不完善;对于纠纷的介入往往是事后的减损,风险关口滞后,风险管理的价值体现不佳.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是对于法律事务管理的功能定位.大多数企业将法律部门作为企业的后台顾问部门,没有真正将其作为参与企业价值创造的业务部门;

二是法律事务管理的价值和业务的关系.企业的一些业务部门往往认为法律部门的意见大多是出于对安全、合规的考虑,对于机会风险的把握不足,有时往往成为先驱业务的“绊脚石”,与其价值不协同;

三是企业法律事务人员缺乏深入地参与企业核心业务的能力和工作技能,无法提供与业务紧密结合的给力建议,无法真正参与到业务的价值创造中,成为企业的“摆设”.

上述原因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法律工作对法律风险的管理效能.

(二)如何将“看病医生”和“保健医生”相结合

当今社会,企业的生存环境日益复杂和多变,面临的风险千差万别,并且风险之间的关联和传递更加多元化,因此企业的成败某种程度就是管理风险的成败,很多时候不是输在过程,而是输在起点,因此传统的以事后处理为主的法律事务管理已经不适应企业对于风险的管理需求.打个比方,传统的企业法律事务管理更像是看病的医生,而现在的法律风险管理需要一条龙怎么写作,保健和看病需要并驾齐驱,保健为主.企业的法律人员不仅要能看病、还要能保健,免于让企业承受切肤之痛.而风险管理的方法和理念对于促进传统法律工作风险管理机制的形成具有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价值,如何将法律实务管理和风险管理有机结合,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工作机制的转变.要从被动的后台处理部门转变为积极地参与业务的管理部门,从被咨询变为主动去问,其中需要企业建立法律事务管理的主动参与机制,包括从法律事务部门的职能定位、工作模式和职责分工等.

二是业务能力的综合提升.要由“想管想问变为能管能问”,法律人员要深入地理解企业的业务和价值创造,提高自身的参与能力.同时要能及时了解业务管理的前沿法律问题,开展实证性的研究应用,创造性地为企业的业务和管理提供可能的模式和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