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务会计体系相关问题

点赞:25385 浏览:11846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研究综述

(一)国外研究综述法务会计起源于美国,在20世纪90年代以前法务会计处于探索性研究阶段.1946年MauriceE.Peloubet第一次提出了ForensicAccounting(法务会计)一词,关于法务会计的研究由此开始.MaxLourie(1953)明确提出了“法务会计”的概念:即是与执法相关的会计实务.1982年,FrancisCDykeman,RonardPress在《法务会计:作为专家证人的会计师》一书中以专家证人的诉讼支持为重点介绍了法务会计的司法程序.20世纪90年代以后,法务会计的业务领域处于拓宽阶段,法务会计涉足了各个领域.Wallace,Pauline(1992)指出法务会计在诉讼中的作用应包括对项目的数量和金额评估、确认重要文件、帮助律师理解金融和会计方面的事项、在庭审上做出口头证词等.LeslieRMasterson(1998)分析了证人豁免权和不当行为责任的关系,他认为豁免权在保护证人独立性的同时可能损害其客观性.进入21世纪,法务会计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卓越发展.2000年,美国法务会计专业性期刊《法务会计杂志》正式问世,推进了法务会计技术及成果的交流.澳大利亚分别于2002年和2008年颁布了《法务会计准则公告》、《法务会计怎么写作》,将法务会计怎么写作类型细分为咨询专家怎么写作、专家证人怎么写作、普通证人怎么写作、调查怎么写作,这种细分利于法务会计在司法实践中的顺利展开,有利于对专家证人行为进行约束.国外学者经过几十年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对于法务会计理论和实践的研究,取得了丰硕的研究成果.

(二)国内研究综述法务会计于20世纪80年代引入我国.198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通过的《关于检察机关刑事技术工作建设的意见》,标志着我国法务会计的产生.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仍处在起步阶段,对法务会计的理论结构、法务会计准则及制度和人才的培养进行了一些零散的研究.在法务会计定义方面,盖地(2000)和文山东(2004)的观点很相似,他们认为法务会计应从学科和实务两方面来定义,首先,法务会计应强调法学和会计学相关理论的基础作用,形成一门融合会计和法学的新兴学科;其次,法务会计应强调法律法规的约束作用,依据会计资料,处理与财务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事项.在法务会计理论研究方面,许香兰(2001)指出国家应增加对法务会计领域理论研究的投入,在推进我国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建设的过程中,要注重在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充分吸收借鉴国外经验.为了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冯萌(2003)指出在我国法务会计制度建设中要建立法务会计的业务部门、完善专家证人制度、强化法务会计怎么写作规范体系、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写作度.周爱春(2009)从实体和程序两个角度论述了法务会计在中国应对反倾销诉讼中的运用.虽然我国专家学者在法务会计领域的研究上取得了一些成果,但总的来说,还没有形成具有我国特色的法务会计体系.

二、法务会计基本原理

(一)法务会计目标法务会计目标是法务会计工作要达到的最终结果.具体包括两个层次:基本目标和具体目标.法务会计的基本目标可以概括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利益.法律的尊严是通过法的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来完成的,法的程序的公正是通过诉讼活动体现出来的,而专家证人制度要求法务会计人员以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并保持独立性,正是法务会计追求法的公正,维护法律尊严的体现.法务会计以市场主体为怎么写作对象,盈利性是市场主体最本质的特征.法务会计人员提出专家意见,作为法律鉴定或法庭证据,尽可能的发现舞弊和解决纠纷.法务会计具体目标是针对法务会计具体怎么写作对象而言的.其针对不同的领域会有所差异,归根到底都是要维护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但当发现某些会计事项与国家法律相矛盾时,应以法律为准绳予以及时纠正.因此,法务会计具体目标应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另外,社会相似度检测机构必须保证受托单位合法合规,公检法等机关应当公正的受理案件,准确判定法律责任.

(二)法务会计原则法务会计原则是指从业人员个人从法务会计的本质出发,在其工作中必须遵循的标准和法则.具体概括为客观公正性原则、合法性原则、独立保密性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客观公正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在执业过程中,要本着公平、公正的态度,一切从实际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合法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工作的主体、审核的对象、采用的方法和程序以及内容(范围)必须合法.独立保密性原则,是指法务会计人员要以独立的态度处理工作中的问题,不受任何个人及团体的干扰,以保证案件公正审理,同时又要对涉案的资料或其他证据履行保密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是市场经济生活中一项重要的道德准则,要求每个人在市场活动中诚实守信、恪守诺言,对法务人员的具体要求表现在其不得随意暂停或终止当事人的委托.此外,法务会计人员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言必须真实可靠.

(三)法务会计基本检测设法务会计基本检测设是法务会计报告发挥作用的限定性条件,是根据已知客观情况所做出的合理推断.法务会计是现代会计的一个重要分支,除遵循财务会计的基本检测设外,在主体检测设和货币计量检测设的内涵和外延上有所扩展:(1)法务会计主体检测设.法务会计将怎么写作范围扩展到一个领域,对本主体及以外的经济活动、经济纠纷及经济犯罪等进行调查和认定.因而,法务会计不是完全遵循财务会计主体检测设,而是遵循法律事项检测设.(2)货币计量检测设.法务会计在处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往往涉及金额方面的法律问题,因此法务会计也需要货币单位计量和反映.但为把调查结果准确表达出来还需要综合运用法学、证据学等方面的计量方式.此外,法务会计检测设还应增加以下检测设:(1)犯罪留痕检测设.虽然经济犯罪没有犯罪现场和公开的犯罪结果,但有足够的理由推断,任何经济犯罪行为必然会在有关的财务资料中留下犯罪痕迹.(2)可信赖检测设.法务会计人员具有职业胜任能力和谨慎的态度,工作程序和方法完全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的专业证据和专家意见是可以信赖的.(四)法务会计要素法务会计要素是对法务会计研究对象的具体化,按照法务会计对象的经济特征可以将法务会计要素归纳为:会计证据、审计学证据、电子信息证据、证人证言以及其他证据.这些证据都是可以在各自领域用来证明经济犯罪或舞弊的专业资料,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和可信赖性.其中会计学证据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审计学证据主要包括实物盘点清单、审计调查报告以及审计意见书等审计资料;电子信息证据包括电子邮件和数据库在内的各种电子商务资料;证人证言则是指鉴定结论、专家意见书以及相关人的陈述等.


(五)法务会计程序与方法法务会计程序是整个法务会计工作中需要遵循的步骤和方法,具体包括接受委托阶段、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完成阶段.接受委托阶段是法务会计执行的起点,在该阶段主要是与委托人签订委托书,明确责任.准备阶段是法务会计人员对即将进行的法务会计工作事项所做的各种前期准备,可概括为熟悉案情、确定问题及制定计划等方面内容.实施阶段是法务会计工作程序的核心环节,法务会计人员对相关财务资料和经济活动审核、检查和验证,并得出适当的结论.完成阶段是法务会计程序十分重要的一环,法务会计人员对案件事实真相得出鉴定结论,主要任务是撰写并呈报报告.法务会计人员在工作中需要综合利用会计、审计、法律等专业技能和知识,进而查明涉案业务所涉及的经济活动、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法务会计工作的方法包括基本方法和辅助方法.法务会计工作的基本方法是法务会计人员调查、分析、鉴定各种财务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资料所运用的方法,主要有系统分析法、指标对比分析法、顺(逆)序分析法、抽样分析法、资产计价法和实物勘察法等.为了法务会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还常常使用一些辅助方法,譬如询问法、搜查法、专项审查法、鉴定法、实地观察法、判断推理法等.

三、法务会计理论基础

(一)会计学与审计学会计学以资金运动为研究对象,以货币作为主要计量单位,通过分析财务活动和成本资料的收集、分类、综合、解释形成协助决策的信息系统,在此基础上对经济活动进行预测和控制.由于会计是连续、系统、综合地记录经济活动,法务会计工作人员可以运用会计专业知识、原理和技能,勘察、发现、分析财务资料中的线索,为法庭提供犯罪证据.审计是对财务会计资料及其所反映的财政、财务收支活动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查和评价.此外,法务会计人员在对有关法律事项进行审查时,为了短时间内抓住重点,找出问题所在,常常使用审计抽样调查等技术.法务会计人员活动的展开均以会计知识为基础,依托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调查分析特定主体财务会计资料和经济行为,从而获取有关财务证据资料.因此,会计学和审计学是法务会计形成并发展的理论基础.

(二)法学与侦查学法学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程序法以及其他各种部门法.法学从经济学角度研究法律行为、法律关系和法律制度,如研究合同制度、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民事侵权行为等,成为解决经济纠纷和财务舞弊的重要手段.侦查学研究侦查主体对刑事犯罪进行侦查活动所采用的侦查技术、措施和方法.法务会计人员在调查、鉴定、审查相关资料时,为得到客观、公正的结论或证据,必须同时运用会计方法、审计方法以及侦查技术.法务会计的范围必须在本国的法律框架体系内,法学和侦查学理论为法务会计活动提供了法律准绳和侦查案件的技术手段.

(三)信息经济学理论信息经济学是研究信息的经济现象及其运动变化规律,从不同角度、不同层次对信息进行经济研究,基本理论包含信息甄别理论、逆向选择、信号显示理论、激励与道德风险理论等.这些理论说明了不完全信息和非对称信息的作用机理,揭示了市场运行低效率甚至市场失灵的原因.通过运用信息经济学理论使法务会计人员更容易侦破财务舞弊和商业欺诈等各种经济犯罪行为.信息经济学在法务会计研究中的应用,极大地丰富了法务会计理论体系,对拓展法务会计实践和认识法务会计本质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四)信息技术理论信息技术是指用于管理和处理信息所采用的各种技术的总称,主要包括信息识别技术、信息处理与再生技术、信息传递技术等.信息技术跨越式的发展深刻地改变了政治、经济、法律、生活的运行方式,已渗透在经济生活的各个领域.信息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使得信息资源作用充分发挥;另一方面也使得会计舞弊更具智能化、隐蔽化、复杂化和主体多元化,给取证带来了冲击和挑战.现代信息技术理论包括网络技术理论、数据挖掘理论、系统集成理论、人工智能技术等,这些理论在法务会计中的应用,提高了法务会计人员的检查效率和鉴定质量.

(五)哲学理论哲学是理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运用概念的逻辑去认识世界、把握世界,是世界观和方法论的统一.哲学中的道德观念、辩证唯物主义思想和实践的观点对于提高法务会计人员的道德素质和辩证思考方式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通过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关系、否定之否定规律以及内容和形式关系、因果关系、绝对真理和相对真理关系的研究分析,可以提高法务会计人员分析和把握案件始末的能力,同时为法务会计理论基础的发展变革提供强有力的理论支持.

四、法务会计现状

(一)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相对薄弱,尚未形成理论体系我国理论界对法务会计理论的研究多数是借鉴、引入西方发达国家成熟理论,尚未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理论体系.首先,专门对法务会计理论研究的学者屈指可数,且缺乏法务会计专业知识和技术交流的平台.其次,法务会计相关的书籍和论文大多是概要性的陈述,甚至是对国外研究成果的直接翻译或整理,很少有创新观点.第三,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范围狭窄,在法务会计定义、原则、基本检测设、标准等基本理论问题上没有达成共识,法务会计界定方面也存在歧义,这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法务会计体系的形成.第四,我国缺乏对法务会计运用的研究,仅局限在财务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二)法务会计制度体系不完善,缺乏指导和规范完善的法务会计制度体系应当包括完善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滞后于经济发展的步伐:首先,缺乏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在法务工作进行司法鉴定时往往要参考行政、民事和刑事诉讼法,因而司法鉴定工作缺乏统一的标准和参考,不利于司法鉴定工作的展开.其次,法务会计要求法务会计人员作为专家证人应具有独立性和公正性,但我国司法管理体制要求司法鉴定人属于司法机关公务人员,这难以保证法务会计工作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意志左右,独立性和公正性得不到保证.再次,我国法务会计鉴证制度、法务会计准则以及诉讼支持制度尚未形成,这造成了我国法务会计执业主体、执业标准不一致,甚至造成执业人员责任承担不明确等问题.最后,我国没有专门的法务会计行业组织和专业的法务会计师资格认证机构,因而,我国法务会计行业缺乏法律约束、行业引导和实践指导.

(三)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法务会计人员需要同时具备会计学、审计学等财务会计知识,以及证据学、犯罪心理学和侦查取证等法学知识.然而我国法务会计理论研究不足,理论体系尚未形成,加之社会对法务会计认识不足,导致我国法务会计专门人才培养体系不健全.首先,我国缺乏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高等教育体系,目前,本科教育中,国内仅有少数几所大学开设法务会计专业;在研究生培养中,开设法务会计研究方向的高校少之更少,一般院校均未开设.此外,社会上法务会计相关的教育培训混乱,大多以盈利为目的,难以培养真正的法务会计人才.

(四)法务会计意识淡薄,存在误区、盲区我国对法务会计的研究处于理论研究阶段,法务会计的作用和实践仍处于空白或尝试阶段.国内对法务会计的认知度比较低,常常将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司法会计混淆,这导致了法务会计的目标、主体、研究和怎么写作对象、从业人员的要求含糊不清,增加了法务会计工作难度.此外,我国大部分企业还没有认识到企业内部设置法务会计对解决企业经济纠纷和调查员工舞弊的重要性,不利于企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五、法务会计体系建立与完善建议

(一)加强法务会计法治环境建设,维护行业秩序法务会计的可持续发展需要良好的法制环境作保障.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制经济,其中的许多经济行为需要法律调节,并且均与会计、审计密切相关.因此,市场经济的有序发展和建设需要会计领域和法律领域的有效沟通.法务会计的出现则在会计和法律之间架起一座桥梁,成为处理会计法律问题的有利工具.此外,我国大量会计师事务所已开始从事法务会计的业务,如舞弊调查、损失计量、财产追查等,因此,目前完善法务会计法制环境,规范行业秩序显得尤为迫切.从整体层面来看,我国应适当修改现行法律法规,制定全国统一的司法鉴定法,不断完善民事赔偿机制,增强法务会计法律责任的可操作性,加强法制环境与法务会计的适应度,从而保证责任明确、有法可依.在具体层面上,我国应建立《法务会计师法》,明确法务会计人员在实际工作中的角色和任务,细分法务会计的执行程序和方法,规范法务会计工作以及工作中的行为.

(二)建立完善法务会计准则体系,规范执业标准建立统一的法务会计准则是规范法务会计怎么写作标准的重要条件.由于法务会计主体不统一,不同类型的经济犯罪又有着自身的特殊性,因此我国应尽快制定《法务会计准则》,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执业标准.法务会计准则应具体包括法务会计的一般准则、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如图1所示.其中,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是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的基础,是工作准则和报告准则执行的前提条件;一般准则与工作准则的执行程度对法务会计报告的合理性有重要影响;报告准则是法务会计人员出具报告时必须遵循的.法务会计一般准则是基础性的,设计过程中要强调法务会计人员的基本素养和能力,具体应包括独立性、专业胜任力、职业谨慎、保密性以及技术准则.法务会计工作准则是整个法务会计准则体系的关键,内容要贯彻法务会计工作的每一个环节,主要应包括了解业务及相关背景知识、法务工作计划、证据评估、支持结论的证据以及证据归档.法务会计报告准则是法务会计人员出具相关报告需要遵循的准则,其应对相关报告的规范性、需要说明的相关事项等提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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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完善鉴定人制度,推进法制建设专家证人出庭作证能提供可靠的证据、证言,从而保证司法判断的正确性.在英美法系国家,专家证人属于相似度检测机构并独立于司法机关,在双方当事人面前保持中立,以保证专家证人的独立性.在推进鉴定人制度发展中,要注重以下几方面:在资格认定方面,法庭、当事人双方以及相关领域专家应共同参与到鉴定人资格审定工作中,确保专家证人的胜任能力;在鉴定人选定方面,应由双方当事人聘请,在当事人无力聘请专家证人时可由法院指定,确保专家证人的中立性;在作证程序方面,要明确鉴定人在法庭上的通用步骤,保证作证过程程序化;在鉴定人队伍的管理中,应借鉴英国政府统一管理和协会管理相结合的模式,防止鉴定人队伍无组织性.目前,上海建立的司法会计专家鉴定委员会,为我国鉴定人制度改革提供了良好的范本.

(四)构建法务会计人员培养体系,提高执业质量高素质的法务会计人员是我国法务会计蓬勃发展的基础.因此,应在立足于国情的基础上,积极拓宽教育渠道,构建科学的会计人员培养体系.首先,明确法务会计人员的培养目标,即培养具备会计与法律专业知识和技能的综合型、复合型专门人才.其次,法务会计人员培养模式应从学历教育和在职培养两方面开展.学历教育方面,高校应结合法务会计学科特点和本校实际,逐步建立完善法务会计教育体系,有针对性地培养法务会计人才;在职培养方面,应尽早成立专业的法务会计培训机构,加强对“单一”人才的后续教育,使他们尽快转化为复合型人才.此外,我国应成立全国性的法务会计协会,并设立相关资格考试和认证,从教育和资格认证两方面来提高我国法务会计人员的质量.在完善我国鉴定人制度的过程中,要与其他国家相互借鉴、取长补短、融会贯通,并与英美法系国家的专家证人制度相结合,以进一步推进我国法制的建设.(五)强化法务会计意识,正确认识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关系法务会计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大多数人都无法正确认识法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的关系.财务是工商管理的重要模块,法务则是危机应对的核心手段.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的具体区别主要体现在主体不同、职能不同、目的不同、内容不同、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同以及执业规范不同等.但两者同时存在一定的联系,法务会计是现代会计的一个分支,财务会计是法务会计产生的前提条件,两者都以会计学理论为基础,均属于会计应用学.法务会计意识淡薄已成为我国发展法务会计的一个重要障碍,因此,政府、高校以及社会机构团体应对法务会计进行宣传教育,使法务会计深入人心.只有正确认识法务会计和财务会计之间的区别与联系,强化社会整体法务会计意识,才能建立科学系统的法务会计体系.

(六)完善企业内部治理,强化内部法律怎么写作体系建设法务会计体系的建立与实施需要企业、个人以及全社会的参与和支持.企业是社会经济的主要参与者,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和法律怎么写作体系有重要意义.强化企业内部的法律怎么写作体系是完善企业内部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完善的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和法律怎么写作体系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风险防范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同时,为我国法务会计体系的建设营造良好的环境.在我国企业治理结构的设计中,一般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行使监督权.随着董事会及经理层权力的日益膨胀,加上监督权的有限性,导致一些公司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因此,应建立企业内部审计师制度,协助原有监督机构对公司权力层的活动进行监督,同时,对公司法定审计师实行任期制,以充分保证审计师的独立地位.在完善企业内部法律怎么写作体系过程中,企业应该遵循自身的发展模式建立合适的法务模式,设置合理的法律事务机构.此外,强化企业内部法律体系对企业决策的影响,加强企业内部法务人员的商务意识,真正实现法务与企业的结合.

建立和完善法务会计体系,有利于法务会计在我国规范化发展.我国法务会计由于起步晚,面临着理论研究不深入、法律法规不健全、制度和准则不完善、意识淡薄等问题,反观西方发达国家法务会计体系和制度相对成熟.我国应借鉴国外先进的理论、经验和方法,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和研究,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务会计体系,以怎么写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有序健康发展.

[本文系上海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的政策设计研究(编号:2013-A-07)阶段性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