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住房公积金利率对住房保障制度的影响

点赞:26764 浏览:1203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作者简介:徐佳(1987-),女,汉族,山西太原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吕小兰(1988-),女,汉族,湖北荆门人,兰州大学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学研究生.


摘 要:一个完善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不可或缺的推动力.对于我国已推行20年之久的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不仅为住房改革提供制度保障,同时也促进了住宅产业的发展.本文从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的对住房保障制度和住房公积金制度造成的影响进行深入分析,进而为住房公积金利率的正确调整,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保障,效率功能提供参考.

关 键 词:住房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利率;利率调整

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调控房地产市场的工具和国家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利率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核心,是住房公积金制度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在住房保障制度,房地产业以及金融业的发展中起到关键性的作用.

住房公积金利率从2002年起进行了多次的调整,住房公积金制度是住房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必然给住房保障制度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影响,这些影响是多方面的,也是具有冲击力的.

一、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

2008年至今,央行多次对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进行了非对称性调整,08年期间持续五次下调了住房公积金,2010至2011年四月又持续四次上调了住房公积金.实然,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多次调整折射了国家将本是住房保障制度一部分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变成了实行经济政策的工具.

(一)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下调的影响

低存低贷本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魂.但同期且持续下调住房公积金利率给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带来了潜在的威胁.对于高收入者来说,依据其贷款缴纳能力申请公积金大额度的贷款成为可能,这样导致了公积金贷款的不公平.相对于中低收入者而言,申请较难,这类群体只能用自己的储蓄为高收入者提供住房补贴,同时住房公积金存款还出现了贬值的风险,中低收入的收益空间大幅减少,尤其是中低收入家庭的中长期存款收益微薄.另外,高收入家庭利用降低贷款利息的优惠炒作房地产业,使资金流入高收入者手中,不仅炒热了房地产业更增加了中低收入者的住房压力.这与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公平性是相背离的,更谈不上对中低收入家庭住宅权的保障.

2008年的低利率和准备金率稳定了内需,拉动了实体经济和房地产业的投资和发展,同时,也加剧了2010年的楼市泡沫化.住房公积金保障制度的实施受到了阻碍.2008年5次非对称性下调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缩小了存贷款利息利差,使公积金的增值受到收益空间了限制,这是和住房公积金社会性的理念不符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的初衷,即,使更多的人从该制度中获取住宅权的保障,同时将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投入到廉租房的互助性适用中.

(二)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上调的影响

2010至今,央行已四次上调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笔者认为,此阶段上调还将持续.在经济过热时期,央行在不断提升商业贷款基准利率的同时,也将住房公积金利率带入了“加息通道”,使公积金利率成为了规避利率风险的有效工具.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上调带来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对比下调住房公积金利率,可以将上调住房公积金利率概括为“高存高贷”,如果说低存低贷是住房公积金制度的灵魂,高存高贷就是不符合保障制度的根本目的的.换言之,高存高贷使住房公积金制度变成了一项国家调控经济的工具,而不是保障民生的手段,还怎么将住房公积金制度归类为一项保障制度呢.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一项保障制度,住房公积金利率上调对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影响不仅在于破坏了该制度的效率性,也显失公平.

从住房公积金现有的增值途径看,主要是通过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的利息收入.因此,住房公积金利率上调将会限制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住房公积金的运用.吸存抑贷不利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提高.个贷比率低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只要将尚未使用的公积金存5年定期存款,就可以获得比调度给资金紧缺的提高公积金管理机构放贷更高的收益,且没有风险,这就使资金使用率低的公积金管理机构缺少融出资金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率的原动力.①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很大程度是由国家的利率政策决定的,利率的上调决定了公积金水平收益大幅度下降,影响了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运作效率和效益,最终会影响了整个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

二、住房公积金利率调整对住房保障体系的影响

公积金利率上调或下调均会对住房公积金制度产生不同的影响.不言而喻,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广大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供资金支持,在基本住房消费的保障中发挥重要作用.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下调有助于减少贷款人的还款压力,同时亦导致不公平,房地产过热的经济现象.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则是调控经济过热,稳定物价的手段,但是极大程度的增加了中低收入者购写经济适用房的负担,相比而言,利率的上调对作为保障制度的公积金制度的破坏更大.

廉租房建设已经成为安居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仅向低收入居民提供的住房的制度,其具有政府主导型,社会保障性,非营利性的特点.对于廉租房制度这种公益行为,政府和社会的无偿投入大量资金来保障实施.那对于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中心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也应该是廉租房建设的资金来源.这就决定了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的调整将会影响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入,进而影响廉租房制度的发展.

政府为了促进社会财富平均分配,缩小贫富差距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用于廉租房建设具有很大的争议性,考虑到有失公平和没有法律依据,且依据住房公积金所有应归缴纳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有,很多学者不建议将公积金增值收益作为廉租房的建设资金.笔者的观点是认为住房公积金不是以公益而是以解决职工个人住房为目的而设立的住房资金的理念与住房公积金作为互助性和互动性的制度是不相符的.公积金贷款利率上调给高收入者有了逃避这份社会责任的机会,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作者单位:兰州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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