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会计准则的新

点赞:2279 浏览:582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据《2010年世界租赁年报》数据统计分析,2008年全球租赁业的渗透额已高达六千四百多亿美元,其中绝大部分租赁资产和负债并没有在承租人的财务状况表中予以反映.企业管理者“巧妙”利用“两租”分类进行企业财务状况优化,扩大企业经营成果和规避借款合同限制的行为屡见不鲜,极大地降低了企业外部报告的相关性和可比性,严重扰乱金融市场的稳定秩序.针对目前的利润操纵行为,考虑到融资模式租赁与经营模式租赁共存导致经济意义相似的交易可能结果不一,以致财务报告可比性下降的局面;以及融资模式租赁和经营模式租赁的“明线”划分,致使现行模式过于复杂,在实务中难以用合理的方式准确界定融资模式租赁和经营模式租赁的问题,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nternation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简称IASB)和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FinancialAccountingStandardsBoard,简称FASB)于2010年8月17日联合发布租赁征求意见稿(ExposureDraftonLease,简称ED),希望能有效解决上述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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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赁业务在现行租赁会计准则中的分类

由于租赁业务主要涉及出租、承租两方,所以各国租赁会计准则制定的重心均放在出租人和承租人会计核算两方面.虽然各国租赁会计准则研究范畴相近,但关于租赁的种类划分和租赁种类的判别标准,各准则仍有明显的不同.

国际会计准则对租赁的分类较为具体,除依据“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风险与报酬归属于出租人和承租人的程度”,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外,将融资租赁进一步划分为销售型租赁和直接融资式租赁.IAS17这一分类标准被许多国家及地区采纳,包括英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澳大利亚、墨西哥、印度、马来西亚、新西兰、巴基斯坦、新加坡、南非和我国香港等.美国租赁会计准则分别从承租人和出租人对租赁会计处理目的不同的角度对租赁业务会计处理进行分类:对承租人按租赁性质分类――资本性租赁和经营租赁;对出租人按照租赁资产投资来源分类――直接融资租赁、销售型租赁、杠杆型租赁和经营型租赁.我国租赁会计准则在制定过程中力求与国际会计准则趋同,其理论研究主要借鉴了IAS17的先进经验,并参考了FAS13的某些规定,同时基于中国的特有的国情、经济和会计实务操作水平(如租赁业发展不够成熟,相关配套措施包括法律法规监督系统的建立不够完善),发展出一套适合我国金融资本市场的租赁会计准则.

二、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弊端及影响

通过对于最具权威性和实践性的两套租赁会计准则――国际租赁会计准则IAS17和美国租赁会计准则FAS13进行对比研究,笔者发现两种租赁会计准则仍然存在弊端.

其一,经营租赁、融资租赁分类的标准过于抽象而难以操作.在实务中,租赁准则对租赁分类的判断标准起着“通用”标准的作用,但在实务中纷繁复杂的租赁关系仅用这些通常的判断标准来区分绝非易事.所以,对于租赁实务而言,租赁准则的判断标准是主观的和武断的,也是力不从心的.另外判断标准涉及的内容具有模糊性,又由于经营者会计处理的方法偏好,导致在实务中经营者通过精心设计,就能轻而易举地将一项实为融资租赁的合同以经营租赁之名处理.此外,准则可操作性不强,这又给企业管理当局过大的操纵空间,随意性过强.因此,对于租赁准则的种种漏洞及弊端,英格兰及威尔士特许会计委员会(TheInstituteofCharteredAccountantsinEnglandandWales,简称ICAEW)在其于2010年9月14日发布的IASBProjectonLeaseAccounting(FAQ)一文中全面阐述并解释了关于租赁准则征求意见稿颁布的背景及拟定的新试行办法――考虑到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之间的“明线划分”,导致现行模型过于复杂;实务中难以用合理的方式准确界定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IASB和FASB联合发起了一个共同项目,目的是制定一种新的、单一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确保租赁引起的所有资产和负债都能够在财务报表中得以确认.

其二,经营者将租赁分类偏向于经营租赁.不同的租赁业务会计处理方式会产生巨大的财务差异.对于经营租赁,承租人不需要将租赁期支付的款项作为负债列示在财务状况表中,即无需将所租赁的资产予以资本化;相反,如果是融资租赁,承租人需要将租入资产资本化并将租赁负债列示在财务状况表中.是否将租赁资产予以资本化处理,对企业的财务影响具有显著差异.其对公司财务指标的影响包括:一是对公司的资本结构产生影响.这是由于公司将融资租赁资产作为长期负债在财务状况表内予以反映,使得公司资本结构中的负债比率上升.二是对获利能力产生影响.比起经营租赁方式,公司依靠融资租赁方式取得利润更少,净资产收益率也更低.一般认为,经营租赁由于无需资本化处理,与融资租赁相比具有明显的表外筹资效果,可以“扩大”投资收益率,美化企业财务形象.作为上市公司的管理层,不仅有动因而且有可能采取各种方式将租赁类型向经营租赁靠近以进行利润操纵.

其三,同一租赁分类标准可能导致租赁双方对同一租赁业务的分类不同.由于最低租赁收款额为最低租赁付款额加上与租赁双方无关的一些其他财务费用,如果租赁双方采用相同的折现率进行折算,有可能导致租赁双方对同一租赁业务的分类不同:出租人为融资租赁,承租人为经营租赁.如果租赁双方不存在关联方关系,租赁双方租赁类型不一致并不会带来什么问题,但若租赁双方存在关联关系的情况下,就会出现“表外融资目的特殊实体”(SpecialPurposeEntity,简称“SPE”)现象(如母公司设立子公司用于进行融资租赁或者开展某项特殊业务,由于子公司的独立法人的特性,其资产和负债不会出现在母公司的财务状况表中),使得子公司确认为融资租赁而其母公司确认为经营租赁,美化母公司的财务报表;另外,如果承租人和出租人分类不一致,对同一项租赁业务,承租人可能作为经营租赁处理,出租人可能作为融资租赁处理,这样资产既没在承租人账上反映也没在出租人账上反映,容易形成账外资产.故在此情况下,能够确保租赁双方一致性的租赁会计准则的出台显的尤为紧迫和重要.

三、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突破

IASB与FASB联合发布的ED对现行租赁会计准则的改革,从根本上杜绝租赁会计处理的主观性和不透明性,摒弃现行租赁会计准则采取简化承租人会计处理的方式(即要求将所有的租赁资产、负债在资产状况表中均予以反映),力求呈现出更加完整、透明、具有可比性的财务报表.以期为广大财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可靠的公司信贷和流信息,更加具有判断性的财务指标(净盈利率、财务杠杆),避免利润操纵的出现.

其一,ED模式下的新检测设.ED采用“使用权”模式对承租方和出租方进行租赁核算,并依据三点检测设来对承租方和出租方进行租赁资产、负债的确认.第一,租赁期检测设.根据征求意见稿,租赁期是指“多半会发生的最长可能期间”.主体需通过考虑合同中明确和隐含的续约选择权或提前终止选择权,以及因法律的实施而产生的续约选择权或提前终止选择权,以评估各种可能的租赁期间的概率.第二,租赁付款额检测设.采用预期结果法确定租赁期内的应付租赁款.租赁应付款包括估计的或有租金,残值担保以及承租人在行使租期选择权时向出租人支付的罚金.第三,后续重估计量检测设.如有事实或情况表明负债自上一报告期以来发生了重大变化,则承租人应重新评估负债的账面金额.

其二,承租方会计模式的变化.建议的模式与现行的租赁的总体会计模式不同:在现行的模式下,承租人根据租赁条款,确认一项资产和负债,或是为待执行合同,以此核算其使用租赁资产的权利;征求意见稿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模式是基于“使用权”法.租赁期开始时,承租人取得了在固定期间使用一项资产的权利,因而将确认一项反映该权利的资产以及对支付租金的义务确认一项负债.初始计量方面,承租人会在租赁期内对所有租赁确认一项使用权资产和一项支付租赁款的义务(除短期租赁外,租赁款义务是按承租人增量借款的利率或出租人向承租人收取的费率折现后的租赁付款额现值进行初始计量,使用权资产按与租赁负债相同的金额和初始直接费用之和进行初始计量).承租人在对使用权资产和租赁负债进行初始计量时必须考虑租赁期和租赁款两个主要因素.这一会计模式的变化将会影响主要的绩效指标:资产和负债的增加会导致资产周转率和资本收益率降低,负债权益比率增加,从而将影响主体的借款能力或偿债能力.租赁付款额方面,承租人应采用预期结果法确定租赁期内的应付租赁款.租赁付款额包括估计的或有租金.承租人应采用可获得的远期利率确定基于特定指数或比率的预期租赁付款额.如果远期利率无法获取,则应采用现行利率.现行租赁会计模式通常将或有租金排除在最低租赁付款额之外,采用预期结果法时考虑或有租金是对现行租赁会计模式的重大变更.每项租赁的信息可能各不相同,主体需要根据此类信息考虑各种情况和概率,并且重新评估有关估计,这项要求可能导致许多主体花费大量的时间和成本.

其三,出租方会计模式的变化.征求意见稿对于出租人提出了两种会计模式:履约义务法和终止确认法.履约义务法下,出租人应履行允许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使用标的资产的义务.因此,在租赁期开始时,出租人应确认一项租赁负债,金额等于按其收取的费率折现的预期租赁付款额的现值.出租人应就其收取租赁款的权利确认一项资产,金额等于租赁付款额(包括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按其收取的费率折现的现值总额.出租人不应终止确认标的资产.终止确认法下,出租人应在租赁期开始时履行向承租人交付资产的履约义务.出租人应就其收取租金付款的权利确认一项资产,标的资产中代表出租人未转让权利的那部分账面金额,应从财务报表中移出并且重分类为剩余资产.此外,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按照租赁付款额的现值确认租赁收益,并按照终止确认的那部分资产的成本确认租赁费用.此类金额如在出租人日常经营活动中产生,则应归类为收入和销售成本.对特定租赁合同应用哪一种模式取决于出租人是否保留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和收益.保留了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重大风险或收益的出租人应采用履约义务法;否则,应该采用终止确认法.主体应在租赁开始时确定恰当的会计模式,之后不再对采用的会计模式进行评估.


两种会计模式均希望符合出租人的商业模式.商业模式主要是通过积极管理标的资产来产生回报(即,资产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出租人,应采用履约义务法(如,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将其租给多方或者在租赁期末出售资产的出租人).相反,商业模式是在资产使用寿命内将其租给某一方(即,信贷风险为主要风险)的出租人,应采用终止确认法(如,将租赁作为除销售外用以实现商品价值的替代方法的制造商/经销商出租人).在ED模式下,目前确认租赁合同预计利润的出租人可能无法确认此项利润,出租人需要确定其在租赁期内和租赁期后因租赁合同而需面临的与标的资产相关的风险和收益程度.由于在确定恰当的会计模式时并没有明确的标准,因此主体需做出重大判断.

四、租赁会计准则征求意见稿的影响

征求意见稿的影响表现为以下三种形式:第一,ED要求企业改变其资产负债表的呈报和计量,即将租赁资产和负债如实在财务状况表中反映.据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theU.S.SecuritiesandExchangeCommission,简称SEC)统计,此举将会导致总值高达约一万三千亿美元的表外负债被回加至各公司的财务状况表中,使得许多公司将会出现更高的财务杠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权益债务比率和固定费用涵盖比率等揭示企业债务负担能力的融资指标可能出现较大变化,债务资金提供者需要从新的角度审视会计变更对企业偿债能力的实质影响.既然租赁资产也应当在财务状况表中反映,那么对某些企业而言,购写而不是租赁房产和设备也许是更有利的选择.此新准则制度意在减少会计主体偏向于经营租赁,刻意进行利润操控的几率;第二,承租人要面对更大的管理责任.为了确认资本化金额,承租人必须搜集相当多的数据并执行更复杂的计算.与租赁有关的费用将不再是直线摊销,而是在租赁的早期年份高而后期年份低,这也会对企业利润计量带来影响;第三,对于那些与债务资金供给者签订了财务指标保证条件的企业而言可能面临风险.例如因不能满足合同中的资产负债率等要求,必须扩大权益基础或支付更高的资金使用成本,甚至失去融资机会.ED为承租人的租赁会计核算提供了框架,但对短期和小规模租赁,或有租金和现有已经实施的租赁的计量等内容的具体规定,FASB和IASB尚未达成一致意见,出租人的租赁会计核算也没有出现在该意见稿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