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公民教育:公民教育的新形式

点赞:25976 浏览:11898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网络社会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为公民的人格发展提供了全新的环境.作为一个群体的网络公民的产生,源于网民公共参与理性化,权力表达自觉化,以及逐步凸显公民的权责统一性.网络社会的到来,提出了培养网络公民的新任务.因此,学校公民教育需要冲破学校院墙的限制,将网络作为自身公民教育的平台,与社会其他教育主体合作,培养网络公民.

关 键 词:公民教育;网络社会;网络公民;网络公民教育

中图分类号:G41文献编码:A文章编号:2095-1183(2013)07-0020-05

随着现代社会化进程的推进,的形式日趋多元.信息通讯技术(ICTs)的发展成为形式多元化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互联网是信息通讯技术发展的成果,而人们基于互联网的社会交往又形成了一个全新的社会形态——网络社会.网络社会为公民实践提供了新的场域,它既能破除传统对公民实践的制约,有利于公民实践的展开,为公民教育提供了新的机遇;同时又催生了新的反行为,危害着的发展,给公民教育提出了新挑战.

一、网络社会:公民实践的新场域

(一)网络社会的形成

网络社会是基于互联网(Inter)所架构的赛博空间(Cyberspace)中人们的交互作用而形成的社会形态.一方面,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成熟为网络社会的形成提供了技术支撑;另一方面,互联网的普及和推广使得越来越多的个人和组织有机会接触互联网,为网络社会的形成提供了社会支持.

网络社会是互联网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互联网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到90年代中期,互联网(Inter)主要作为通讯工具来发展;1995年到1999年,是互联网作为信息存储与发布的空间发展阶段,Web1.0是这一阶段的关键技术;2000年至今,是互联网作为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全新场域的发展阶段,即社会性发展阶段.Web2.0是该阶段的核心技术,它实现了“人—机—人”双向互动,体现了以人为本的设计理念.这些理念和技术使得网络空间从一个信息发布空间变成一个拥有“社会生活与交往”的社会空间的可能性.互联网的社会性发展为网络社会的形成提供了异于现实空间的新型交往空间,但“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活动的产物”[2],因此,网络社会的形成需要一定数量的人进入互联网中,“截至2012年6月底,中国网民数量达到5.38亿,互联网普及率为39.9%”[3],统计显示,在互联网上,网民的活动范围相当广泛,从信息获取到社会交往,从娱乐休闲到购物炒股,以及博客、网络文学等.总体上看,现实社会中大部分活动都可以在互联网中实现,一个基于互联网架构的网络社会已经形成.

(二)网络社会为公民人格发展提供了全新的环境

现实社会中,市场经济的确立和政治的完善为公民人格的养成扫除了经济和制度障碍,然而,潜藏在人们日常行为中的传统规范却阻碍着公民文化的形成和公民实践的展开.网络社会以其虚拟性、平等性和开放性等特征,为公体性的培育、公共性的塑造和权利的自觉表达提供了一个崭新的平台.

首先,网络社会的虚拟数字空间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物理空间.网络交往是一种基于虚拟ID的符号化互动,“网际交往者身份的电子文本化,即利用以文字和符号为主的一系列信息来描述主体的身份”.[4]在网际交互中,虚拟ID使个人匿名化——即身份的隐退,将个人从现实社会中各种身份文化——特别是传统社会中残留的不利于公体性发展的身份文化的限制中解放出来,如此,个体就摆脱了现实社会中种种身份所规定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使公民能够以一种更加自由、更加开放的姿态介入到与他人的互动中.其次,网络社会是一个平等的社会,匿名交往使现实社会中加诸个人的不平等因素得以消除;同时,不同于现实社会的科层体制,网络社会是一种扁平去中心的社会结构,不再受制于自上而下的控制体系,从而营造了一种“无处是边缘,处处是中心”的网络互联模式,“帮助成员获得平等的话语权和信息权,打破了信息控制的权力中心,使得所有成员都能以平等的地位和身份进行交流和沟通”,[5]从而实现权利的有效表达.最后,网络社会是一个开放性社会,这主要体现在信息资源的共享性和网络交往的普遍性上.数字化信息资源在网络社会中可实现“超时空”传递,“它改变了信息传播的方式,使主体获得知识更加快捷高效,为提升主体认知能力与创新能力、为人的主体性的全面发展提供了条件”[6];普遍往,使得传统社会中存在的种种外在约束力普遍失去效用,在这种情形下,传统社会中的他律道德失去了处理人们网络交往中的冲突和矛盾的有效性,从而推动了自律性道德的产生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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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公民:网民的新身份

公民是个体进入公共生活后所获得的身份,同样,网络公民的诞生源于网络社会中网民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的介入.我们通常把网民介入公共事务并造成重大影响的网络事件称为“网络公共事件”.网民与网络公民的区别在于其是否介入到网络公共事件中,是否参与网络公共生活.作为一个群体的网络公民的诞生,源于网民公共参与理性化、权利表达自觉化以及逐步凸显公民的权责统一性.

(一)公共参与理性化:网民身份转变的前提

从2003年开始,网民参与公共事件的数量开始逐年上涨,表现为网络公共事件的发生频率越来越高,波及范围越来越广.特别是从2007年开始,一系列具有标志性意义的网络公共事件在众多网民的参与下,推动其循着法律和公正的方向发展.网络公民不仅强调参与公共事件,更强调理性参与.2006年的“铜须事件”、2007年的“最美乡村女教师”等公共事件中,网民被“”所操纵.在“铜须事件”和“死亡博客”事件中,网民的非理性参与使得中国网民背上了“网络暴民”的称号.以2007年为分界点,中国网民的网络参与趋于理性化,特别是2010年,微博作为新兴的网络公共平台开始取代BBS论坛和博客成为网民公共参与的主要途径.尤其是政务微博的开通,有效地改变了网络社会的公共生态环境,弥补了国家在网络公共平台中缺位.这一方面使得普通民众与政府机关的沟通更加畅通;另一方面使得整个网络参与群体结构更加合理化,从而推动了网民的理性参与.(二)权利表达自觉化:网络公民崛起的标志

权利是公民区别于臣民的核心特征.网络公民崛起的标志是网民自身公民权利的自觉表达,而不是把网络作为非理性情绪发泄的平台.如果公民没有意识到参与本身就是其作为公民的权利和责任,那么他还算不上是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公民.自2007年网络公共事件进入发展阶段以来,网民的权利表达越来越自觉.如果说2003年的“孙志刚事件”是网民权利表达的萌芽,那么自2007年开始,这种权利表达已经历了萌芽和起步阶段,逐步进入自觉阶段.“周老虎事件”“上海钓鱼执法”“7·23动车事件”等都是网民利用自身权利监督公权力的典型案例.2010年,政务微博的开通使得网民的权利表达有了明确的指向,提高了权利表达的自觉性和理性程度.微博问政是网络问政在全民微博时代的体现.在前微博时代,网络民意的表达更多经由传统媒体而引起政府决策层的关注;而在微博时代,网民的权利表达可以直接进入政府相关部门的视线,使网络公民权利表达能取得更高的效能.

(三)责任担当常态化:网络公民成熟的必要条件

公民区别于私民的突出特征是其能在公共生活中主动承担责任.公民是共同体的组成部分,他不仅享有共同体赋予的权利,同时对共同体中的其他公民和共同体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平等性和开放性为公民参与公共事务中的权利表达提供了诸多便利,匿名性赋予了网民网络参与中责任豁免的不正当权利.“铜须门事件”“死亡博客”和“小月月事件”中,网民从道德制高点出发,对当事人进行道德审判,这就在一方面忽视了自身对此类事件所应承担的责任;另一方面,在道德审判过程中,因过度行使自身权利而侵害了当事人的权利.网民在公共参与中,权利表达有时是基于个人作为公民的社会责任,例如“事件”就体现了网络公民对处于弱势地位的他者的关怀和保护的社会道义和责任.但完全出于责任担当的网络公共事件并不多,“微博打拐”和“免费午餐”算是为数不多的纯粹基于公民责任意识而发起的网络公共事件.责任担当是网络公民成熟的标志.然而,从目前情况来看,网络公共事件中网络公民的权责并没有达到平衡,过多宣扬自身的权利,回避自身的责任是现阶段网络公民的突出特征.因此,在现阶段,培养网民的责任担当意识,实现网民责任担当常态化,造就权责统一的网络公民已经成为当务之急.

三、网络公民教育:培养网络公民的教育

公民与是一对孪生兄弟,网络公民的崛起预示着网络的形成,标志着网络作为的新形式在网络社会中诞生.然而,网络社会潜藏的风险特性、商业利益以及网络群体中非理性因素的存在,使得网络的发展遭遇重重阻碍.因此,培养拥有网络公共意识、具备协商对话能力的权责统一的网络公民,成为网络发展的必然要求.

(一)网络公民教育的理论阐述

公民的培养一方面有赖于公民教育,另一方面有赖于公民在公共生活中的参与.那么,怎样培养网络公民?现有的公民教育(主要是学校公民教育)能否满足培养网络公民的需要呢?

1.网络公民教育的提出

学校教育自诞生之日起,就被赋予了肩负整个社会的教育重任.学校公民教育的对象以青少年为主,青少年主要参加学校公共生活.就学校公民教育而言,一方面,通过学校公民教育养成学生权责统一的公民意识和信息社会的信息交往,为青少年未来参与网络公共生活,成为一名合格的网络公民作好准备;另一方面,当前学校公民教育主要局限于学校空间和学龄阶段,换言之,已有学校公民教育无法涵盖已经完成学校教育的社会成员,也就无法对参与网络公共生活的那部分成员施加影响,从而无法单独完成培养理性参与的网络公民的重任.网络时代的到来,使得社会教育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有学者断言,“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社会教育的形式将更加多样化,网络社会教育将成为社会教育的新趋向”.[7]为此,笔者拟提出一种由学校、社会和政府共建的网络社会公民教育,具体来说,它是基于网络,围绕网络公共事件而展开,面向所有公共事件参与者,旨在培养理性参与的网络公民的教育活动,它由一系列网络公共环境建设、有意识的引导和有组织的协商对话构成.

2.网络公民教育的特征

网络公民教育是网络时代公民教育的新形态,它诞生于网络社会,围绕网络公共事件而展开.网络社会的特殊性赋予网络公民教育有别于现有学校公民教育的独特性.

首先,网络社会的虚拟性、平等性和开放性使得在网络公民教育中,教育者和受教育者都是平等的主体,因而网络公民教育是一种交互主体性教育.在网络社会中,交往是经由信息互动而实现的,是“人—信息—人”的交往模式.信息在网络社会中是共享的,这有助于造就一种“共生性”的主体人格,避免了人类对同胞的占有性主体人格的出现.其次,协商是现代的重要内涵,网络是网络时代协商的重要形式,网络公民教育是网络发展的重要手段,从手段——目的同一性的角度看,网络公民教育必然是一种协商对话性教育;最后,网络公民教育围绕网络公共事件而展开,公共事件的公共性在于其是公众参与并推动的,因此网络公民教育是一种公众参与性教育.

(二)基于公共事件的网络公民教育实践探索

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复杂地交织着,培养网络公民的公民教育不仅发生在网络社会中,也发生在现实社会中.更进一步讲,网络公民的培养有赖于网内网外的合力.具体来说,在网络社会中,各教育主体在网络公共事件的发展过程中有意识地对事件参与者加以引导.在网络社会外,各教育主体围绕公共事件的发展,在现实社会中组织公民展开讨论和对话,鼓励公民积极而理性地参与到网络社会的对话中,并投身现实的公共事务.

1.网络场域中的网络公民教育

网络公民教育是围绕网络公共事件展开的教育形式,它受到网络公共事件发生发展过程的制约.一般来说,网络公共事件可以分成三个阶段:公共事件的呈现阶段、公共事件的讨论阶段和公共事件的平息阶段.鉴于此,我们可以从公共事件呈现、讨论和对话三阶段①来探索网络场域中网络公民教育的实践.在网络自媒体时代,公共事件的源头可能是媒体,也可能是网民.客观全面地呈现公共事件是避免“网络谣言”的根本途径,也是避免“公民的权利表达建立在被操控的媒介信息基础之上,其权利也不可避免地沦为了媒介的操控对象”的前提.[8]其次,公共事件呈现的网络页面一定要简洁,要去除过多的娱乐和广告链接,从而避免“现代媒介通过操纵各种符号,营造出指向个体的诱人的‘丰裕社会’,从而将个体从对他者和社会的义务承诺中拉回自身”[9].此阶段,网络媒体的作用是确保公共事件的客观性和全面性,微博、SNS、博客等公众互动性平台应积极关注公共事件的最新动态,与网络新闻及时建立超链接,以确保互动平台舆论场中的公共事件的客观全面性.

公共事件的讨论阶段是网络公民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此阶段中,网络公民教育主体(如网络公共知识分子和网络监督员)有意识地引导网民进行对话,同时通过对公共事件的介入,搜集网民的群体诉求和公共事件中潜藏的冲突与矛盾.网络社会中的公共知识分子参与到各种公共事件中,但他们不再像前网络时代的知识分子那般参与,网络公共知识分子“不应以支配者自居,不应恃傲为利益集团的代言人;同样也没有必要宣称是普遍利益的代表;更不能有迎合民粹主义的倾向,将底层民众的道德感和正义感抽象地加以美化.公共知识分子要做的,除了就具体公共事务触发议题、引导舆论外,更重要的是推动建立一种有助于推动理性对话的‘发言方式’”.[10]同样,在这一阶段,网络监督员与公共知识分子扮演着同样的角色——有意识引导网民以理性的方式进行对话,同时搜集公共事件中网民群体的群体诉求和公共事件中不同群体潜藏的矛盾和冲突,为公共事件对话阶段公民教育的有效展开奠定基础.

公共事件的对话阶段是网络公民教育的核心阶段,它可以通过两种形式而展开:一种是类似电视谈话类节目,如“锵锵三人行”,由网络经营者组织,邀请与公共事件相关的政府机关人员、密切关注公共事件的知识分子以及参与公共事件的网民代表共同参与,以网络为平台进行全程直播.在对话过程中,还可以通过网络平台与现场之外的网民进行实时沟通和对话.第二种则是通过文本对话,积极利用微博平台的“微访谈”“微辩论”等形式,组织政府相关人员、公共知识分子和网民进行积极的商谈和对话.这种形式优点在于其准入门槛低,有意愿参与对话的网民都可以参与.其缺点在于对话往往变成“问答式”而非“探讨式”,失去对话本身具有的教育意义.

2.现实社会场域中的网络公民教育

首先,网络社会是一个信息化社会,信息以几何级数增长.学龄阶段的公民虽然处在学校之中,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网络社会中的信息的影响.网络社会中,一方面,信息的真伪难辨;另一方面,信息背后潜藏的意识形态扑朔迷离.因此,对一个成熟网络公民来说,“无论媒介信息来源有多么可信,对媒介信息都应持批评态度”.[11]学龄阶段的公民是未来的网络社会的网络公民,其学校生活也不可避免受到网络信息的影响,其行动部分也是基于网络社会中得到的信息.因此,对学校来说,能否成功培养学生对网络信息的甄别和批判能力,关系到学生进入网络社会扮演网络公民时能否做到不传播谣言,能否让“谣言止于智者”.


其次,网络公共事件的正常发展有赖于事件参与者彼此之间能够基于平等的身份和协商的立场.然而,由于在现实生活中缺少协商对话的实践,个体在参与网络公共事件时,更多地是表达自己对事件的主观意愿和观点.当所有参与者只关心自己的意愿和观点,就会出现两种极端的现象:一种是“群体极化”,由于各方观点一致,彼此的观点相互强化,从而使群体的观点越发激进和极端;一种是“众声喧哗”,彼此观点相左,缺乏交流和对话,一味宣示自身观点的合理性,极端者甚至相互叫嚣和谩骂,“乌合之众”由此产生.“群体极化”使网络公共生活沦为“多数人的暴政”,“众声喧哗”则会生成道德相对主义,甚至走向道德虚无主义,瓦解网络公共生活的正当性.因此,培养学生的协商对话能力,围绕某一网络公共事件组织以班级为单位的对话活动(以班会的形式),有助于培养学生的协商对话能力,从而为未来的公共生活作好准备.

最后,网络公民教育的必要性源于网络公共生活存在的可能性.网络公民身份的获得源于个体进入到网络公共生活中.学龄阶段的公民虽然不是网络公共事件的主要参与群体,但其作为一个未来的网络公民,参与网络公共生活是必要的.鼓励学生关注网络公共事件并参与网络公共生活是培养网络公民的重要途径.以中小学信息技术课为例,教师可以将信息技术的学习与学生网络公共生活的参与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关注某一公共事件,并组织学生对公共事件的讨论,最后鼓励学生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自己的看法.

结语

公民教育本身就是一项十分艰巨的实践活动.公民是集主体性、公共性和权责统一性于一身的存在,公民教育过程和目标自然都不能违背公民概念本身的意涵.网络公民教育是学校、社会与政府共建的网络社会与现实社会相结合的公民教育形式,网络社会的复杂性使得网络公民的培养面临诸多障碍.然而,这并不能阻碍我们将网络公民教育的理念付诸实践,建构一种在实践中可行的公民教育,诚如康德所言,“对一种教育理论加以筹划是一种庄严的理想,即使我们尚无法马上将其实现,也无损于它的崇高”.[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