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评价

点赞:9615 浏览:4253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实证主义以恶法非法的观点与自然法学派对立,并以此形成独立的法学流派,但因恶法亦法的主张褒受误解和之一,然而,法律实证主义的内在逻辑要求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并以此确立公民的守法义务.

关 键 词道德评价守法义务

一、实证主义与法律权威

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与道德存在必然的联系,并以此得出了恶法非法的观念.法律实证主义则认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然的联系,法律与社会事实问题才是关于法的定义的核心问题,并由此得出了恶法亦法的观念.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权威的来源.自然法学派认为“恶法非法”,正如凯尔森所说:“若实在法从自然中获得其效力,那么实在法就根本不具有自身的效力,人们就只应服从自然规范”.人们甚至可以得出:恶法非法,不应当是法律的法律就不是法律,我们不仅可以批评它,也可以违反它.而和现实中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守和评价有很大差距,自然法在把法律权威交给道德的正当性时,已经失去自身存在的价值.法律实证主义则把是与应当是做了区分,认为不应当以应然的法律来否定实然的法律,法律的应然性和实然性是有区分的,并从强制性的一面解读法律的权威性,使法的权威性回归到了法律的自身特征上面去.法律的权威不来自法律的道德正当性,而来自法律自身的强制性.如安乐死问题,现行大部分国家还是禁止安乐死,可如果从自然法角度,我们可能得出安乐死的道德正当性,由此得出可以在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实施安乐死,如何维护法律权威性,便需要依靠法律自身的强制性.

二、法律的道德评价问题

关于实证主义法学派“恶法亦法”最大的误解是二战,认为实证法律思想是二战纳粹集权专制的思想根源,这一点已经被很多学者质疑.依据是:把实证主义法律思想归结于专制思想的来源,不仅忽视了德国理念论和新黑格尔主义的作用,而且完全没有解释为什么有着经验主义倾向的英国、实用主义故乡的美国却没有走上集权专制之路.相反,现在越来越多的观点认为政治意识形态往往以自然法或者道德的面目出现,历史也清楚的显示着法律在防止专制和集权上的作用,经验主义思想在和保护人权方面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总之,不能简单地得出法律实证主义支持专制和暴政而自然法理论支持和自由.从表面上看似乎“恶法非法”更容易接受道德的评价,“恶法非法”忽视道德对法律的评价作用.从法律逻辑上看:“恶法非法”,表述为所有恶法都不是法律,也表述为所有法律都不是恶法和所有的法律都是善法;“恶法亦法”,表述为所有恶法都是法律,也表述为有的法是恶法和有的法不是善法两种表达.我们清楚的看出自然法学理论的表述把法律给封闭在一个自己的保守的空间,因为所有法律都是善法,意味着法律无需道德评价,需要道德评价的不是法律,因为没有法律是恶法;而从法律实证主义的表述中可以得出有的法律是恶法即不道德的法律,只有接受道德的评价才能得出法律是恶法,可见,实证主义法学理论对法具有更强的批判性.多数实证主义法学家也清晰的认识到这点,如科尔曼:“实证主义比自然法在促进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方面做的更好.”法律实证主义对法律的道德评价问题已经弄清楚,可由于法律是根植于一个民族的文化和历史传统当中,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需要结合该法律所处的历史传统、文化背景、社会习俗和人们的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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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守法义务问题

法律和道德评价是解决法律静态意义上的评价问题,但问题是在法运行过程中公民守法义务的合理性问题以及公民是否服从法律的问题.守法义务作为一个问题,是在实证主义法学产生后,实证主义法学产生以前,守法义务是公民道德的自然要求.依洛克契约论,公民有守信的自然义务,公民守法是因为法律是经过每一个人同意的,而每一个人只要占有土地或者享用政府领地就代表他同意,他就必须服从那个政法的法律.罗尔斯则认为守法是一种自然责任,只要是支持和发展正义制度的责任就是自然责任,认为守法是公民无需证明的责任.把守法作为自然责任,是法律在绝对正当情况下的要求,而没有一个上帝式的人物能保证法律的绝对正当性.法律既然不可避免的接受道德评价,自然就有守法义务问题.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需要进行不断的修改以适应社会变化.这些问题的关键在于忽视了人是作为社会中的人,人是社会关系的集合体,作为社会中的一员,秩序是一切价值的基础.在动荡社会中自由、正义、人权是不会有保证的,从各个朝代更替转折期就可以看出.既然秩序是一切价值的基础,公民的守法义务便转化为秩序问题,既然现在是法律作为社会的秩序,守法便成为这个社会中每一个人的义务.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的价值是:保持对制度下法律的警惕.

(一)制度下也可以产生“恶法”:法律的制定,不是在每一个人的参与下制定的,即使是在每一个人的参与下制定的,但制定者不一定全是法学家,很大部分不是,而法律的专业性很强,难免产生“恶法”.

(二)即使存在现行实践,也要对其进行制度化,对其进行不断的评价,避免忽视少数人的合理利益以及利用进行专制和集权的现象.德国纳粹便是利用和法律的典型.

(三)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是避免服从不正义法律现象增加和为制度下提供合理途径修改不正义法律提供道德基础.

法律毕竟是一种社会科学,关注的对象是人,人类历史已经形成了人们心中的道德价值观念,法律不可能无视道德而存在,因此,保持对法律进行道德评价,是法律成为“善法”的良好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