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为中心”案例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

点赞:5017 浏览:122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以学生为中心”这一教学理念已经得到教育教学研究者的广泛重视.它提倡创造一种愿意接受的气氛来提升学生的主动性,通过设计团体活动来挖掘学生的学习潜能,应用于高等院校法学教育中便突显了全方位案例教学法举足轻重的地位,成为培养创新型人才和实现文化强国战略的重要保障.

关 键 词:以学生为中心;案例教学法;实践教学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3)08-0224-03

“师者,所以传道受业解惑也.”这句韩愈在《师说》中的千古名句成为当代教师对自己的职业定义.但是时至今日,这种“以教师为中心”传播知识与技能的包揽一切的教学方法却明显背离了“以人为本”的主流教育环境,这一点在中国的高等教育实践中体现得尤为明显.不同于基础教育,高等教育肩负着培养高素质专业人才并实现人才社会化转型的艰巨任务,因此更应注重对学生非智力因素的培养.基于此,本文以刑法教学为视角,结合高校法学教学模式改革回答如下两个问题:创新型法律人才具备哪些特质?如何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

一、传统教学模式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现状

自古以来,对于教育理念有着许多不同的理解,但大致可分为两类:一是以教师为中心,片面强调教师和教材的作用;二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激发学生内心向学的积极性.不同的教育理念带来不同的教育后果.


“以教师为中心”的教学理念催生了以讲授式课堂教学为主要特征的传统教学模式,通常表现为教师不离书本的满堂灌输专业知识,学生们埋头拼命记着笔记,无暇思考结论正确与否,更没有机会表达自己的见解.由此可见,传统教学模式理论基础主要是行为主义,相较于学习者的感受,它更注重教师的教学行为,基于此,人类的学习过程被解释为被动地接受外界刺激的过程,而教师的任务只是提供外部刺激,学生的任务则是接受外界刺激[1].目前,我国高等院校刑法学课程教学主要以采用这种模式.需要说明的是,作为法学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教学任务一般分两个学期完成,分别开设刑法学总论和刑法学分论课程.其中,总论侧重于对刑法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分论则以《刑法》分则具体罪名作为教学内容,由于教学内容较多,教师们多实行“满堂灌”的方法,要求学生快速识记知识要点以应对司法考试.从某种意义上说,现行“填鸭”式教学方法完全扼杀了学生的探索精神和创新思维,尤其在刑法分论的教学中,很多教师课堂上只顾念课件上列出的法条,400多个罪名面面俱到,包揽一切,虽然能够以丰富的课堂内容完成教学任务,但却间接剥夺了学生思考的权利.这样的教学模式下,学生何以产生“惑”,无奈为师者只得自己抛出问题,答以解惑.于是在这种教学关系中,形成了对立的无奈,教师无奈于学生课堂的消极状态,学生无奈于教师传授“真理”的权威,如此不和谐的对立关系实难以培养出创新型人才.

笔者认为,这种传统的教学模式抹杀了人之本性.一方面,这种由教师包揽一切的教学方法缺乏对学生学习能力的培养.众所皆知,面对一切新鲜事物,人的本能反应便是提出“为什么会这样”“怎么产生的”诸如此类的疑问,进而产生兴趣探索问题的答案,接着形成对事物的本质的深刻认识,最终触类旁通灵活运用自我领悟的成果.教与学的关系也不外与此,为师者应当充分尊重学生的探究本能和个性,把思维空间留给学生,启发学生自主探究,使学生通过观察、调研、学习和实践切身感悟专业知识的内涵,进而养成独立处理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传统的教学模式不仅剥夺了学生自我探究的权利,从社会学角度讲,也削弱了学生的生存能力.教育的本质在于“培养人的社会活动”,这一点在高等教育中体现的尤为突出,相较于中小学的基础教育,它更注重对学生交际能力、非智力因素以及学习能力的培养,这也是人作为个体在纷繁复杂的社会中寻求生存的基本能力,换言之,传统教学模式是当今大学生综合素质下降的始作俑者.

究其根源,传统教学模式的存在具有历史必然性.时光流逝,从人类祖先于懵懂无知中发现钻木取火的生存技能,一直到现如今在高端航天、能源科学领域取得的一个个突破,人类从未停止对未知世界的探索,随着科技的进步、知识储量的增加,为师者与学习者自然会将学习重点集中于对前人经验的总结,进而逐渐忽视人类探索的本性.这便可以解释为何我们的祖先可以取得四大发明的辉煌成就,而传统教学模式培养出来的“天之骄子”却少有人获得诺贝尔奖和菲尔兹奖等国际著名的科技奖项.因此,在教育信息激增的今天,改变教学模式,教会学生如何自主地获取信息、如何选择信息就显得至关重要.

另外,这种传统教学模式也背离了文化强国、科技强国的主旨.

二、建构“以学生为中心”的刑法教学模式――全方位案例教学法

(一)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何为“以学生为中心”?教育学理论普遍认为,在反思“以教师为中心”的科学主义教育观的基础上,美国教育思想家杜威提出的“儿童中心说”的实用主义教育观,即为“以学生为中心”.教育观的思想渊源.他认为儿童是教育的起点,学校生活组织应该以儿童为中心,充分考虑儿童的本能、兴趣和需要.教师的职责主要是对儿童的生长、发展提供指导和帮助.因为教育目标是培养儿童,而不是对教学大纲的质和量的评定,所以,一切教育活动都要服从儿童的兴趣和经验的需要,他尤其提倡在“做中学”.近年来,以学生为中心这一教学理念,被进一步运用到中学和大学的教学中,由此转化为“以学习者为中心”的思想了.1998年,这一思想被写进世界高等教育大会宣言.其中指出:“在当今日新月异的世界,高等教育显然需要以学生为中心的新视角和新模式.”[2]

笔者认为,教育事业实为一项创造性工程,只有以满足工程对象的需求作为根本出发点才能培养出独立自主、求新务实的创新型法律人才.因此,在法学教育中,应当首先确立“以学生为中心”的指导思想.

一方面,“以学生为中心”有利于形成师生间“启发式教育”与“探究式学习”良好互动的教学环境.这是其与“教师中心主义”的迥异之处,由教育者主宰的教学活动有利于学生认知并吸收前人的知识与理论,而以学生的活动为中心的教学更有利于学生探索并创造前人未知的科学.换言之,以目前中国的教育现状,“教师中心主义”的教学理念更适合于基础教育领域,怎么写作于对学生智力因素的培养;“学生中心主义”则可以普遍适用于基础教育和高等教育领域,重视对学生智力因素和非智力因素的综合培养.尤其在法学高等教育中,决不可强求教师面面俱到剖析所有规范背后的法理,更多的知识需要学生通过投石问路式自主性学习获取.而在这其中,教师充当的是提供石头、指引投石方向的引路人,教师要动脑思考如何向学生抛出环环相扣的启发性问题,引导学生的学习方向并最终探究问题蕴涵的法理.如此形成的“教”“学”活动的互动教学环境以及良好的师生关系是“和谐教育”的突出表征.另一方面,“以学生为中心”更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尊、自治、自律的优质品行.当代大学生肩负着人才强国的重任,是祖国的未来,我们更需要自强不息、创新自律的主人翁.“教师中心主义”的教学模式无助于对学生学习天赋的挖掘,也无法培养学生自尊、自治、自律的优质品行.首先,教师主宰的教学强调为师者的权威,排斥学生的合理质疑,严重伤害了求学人的自尊;其次,由教师主宰教学内容、教学进度使得学生只需要被动接受并记忆知识,养成了懒惰的学习习惯,不利于对学生自治能力的培养;再次,学生被动的消极学习状态全然依赖于他律――教师或学校的约束,实无法培养学生的主人翁意识,学生缺失了这种责任意识自然无法自律.因此,只有尊重学生,考虑学生的兴趣与需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才能培养学生的自尊心、锻炼学生的自治能力、升华学生的自律品行.

(二)设计全方位案例教学法

“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设计应体现三个重要的教学原则:教学设计应以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使学生成才为目标,以教学大纲为依据;教学设计的理念应符合学生的心理发展过程,能最大限度地激发学生的智力潜能;教学设计的内容应满足学生的需要,营造学生自主学习的环境.高等法学教育亦应遵循以上原则,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源于对案例的专业解析,学生亟待获得能够解决法律问题的实务知识,因此在法学教育领域,“以学生为中心”的教学模式重在以案例教学为依托,实现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质的飞跃.但是笔者认为,案例教学法在刑法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中的地位以及权重应当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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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理论教学环节――开放式案例比较分析法

关于刑法学原理的教学主要集中于总论部分,它以阐述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有关共性的一般原理和原则为主要内容.笔者认为,虽然此部分内容通过传统的理论讲授方法便可使学生基本掌握教学重点,但是案例教学法的运用可使抽象的原理、原则更丰富,更易被学习者捕捉难点问题,从而更深刻地烙印于学生的脑海.而这种案例教学法绝不是简单的举例说明,而应是教师通过设置典型案例的比较情境,引导学生思考教师精心设置的某一开放性问题,进而探寻命题的合理解析思路的完整教学环节,此教学方法亦可称作开放式案例比较分析法.笔者认为,这种教学方法应用于刑法总论中争议性理论问题的教学效果尤为突出.

之所以定义为“开放式”源于刑法部分传统理论的固有缺陷.传统犯罪构成四要件理论与部分学者主张的二要件理论存在一定分歧,因此教师设置的问题以及案例应当尽可能突显理论博弈的焦点,通过学生的论辩以及对比分析,进而深入研习各博弈论点,最终形成自己可接受的“答案”,可见,这种案例比较分析法并不以获得准确、唯一的答案为目的,而是重在培养学生分析论证的能力.例如有关犯罪未遂分类问题就存在新旧观点博弈的现象.传统观点认为未遂犯可以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前者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可能达到既遂,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后者指犯罪人所实施的行为本身就不可能既遂因而未得逞.对于后者的论证,通说观点的学者几乎无一例外地用“误把白糖当做砒霜投放到被害人食物中而未得逞”的经典案例.但是新生观点则提出了挑战性的结论――没有必要将犯罪未遂分为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笔者认为,对于以上两大观点的博弈焦点、论证过程可以通过开放式案例比较分析法辅助教学.首先,设置开放性问题.教师应当通过研习争议论点的博弈过程,准确界定博弈的焦点,向学生抛出启发式问题,引导学生思考问题的方向.如上例所述问题,便可通过“不能犯未遂者是否应当犯罪化处理”这一问题引导学生思考传统观点分类的不足之处.但是设置问题的关键在于让学生了解答案的变通性.其次,列举典型对比案例引导学生逆向思维问题.在此环节教师的重要工作是针对传统观点所举的经典案例设置构成条件与其鲜明对比的案例,如上例所述问题,可以引导学生思考与经典案例极为相似的一种日常生活行为――行为人没有杀人的故意,为他人冲了一杯白糖水.客观上没有任何差异的两个行为,是不是应该得到同样的评价,还是因行为人主观不同而做出罪与非罪的划分.由于后一案例贴近生活,所以学生大多会得出同一的结论,进而在后者结论明确的前提下评析前者结论.在这基础上便可引导学生进一步思考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的关系.这种逆向批判性思维方式的成功之处就在于将深奥的理论问题与结论确定的简单案例设置于同一情境进行对比分析,用后者的确定结论反推前者的论证过程,进而完成对既定命题的合理批判.再次,鼓励学生大胆解析案例、述评分歧观点.“以学生为中心”的刑法理论案例教学成功与否最终应当以学生是否深刻理解博弈理论的内涵为评价标准,只有学生积极参加对开放性问题的探讨,参加对典型案例的对比解析才能形成自己的深刻认识.

2.实践教学环节――项目教学法

刑法学分论教学主要解决刑法分则规范及具体犯罪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这一教学环节应以使学生获得独立处理案例的基本能力为根本目标,笔者认为,以项目为依托的实践教学法更有利于体现“以学生为中心”教学模式的实质.

首先,以学生需求为基本出发点设立项目.在此环节,教师的重要作用在于分析学生的兴趣所在、客观考量学生的实践能力,精心挑选并提炼分则教学中较为典型的案件作为项目素材,布置项目任务.至于项目的类型可以尽显多样化,如诊所项目、模拟审判、案例辩论均可.其次,以学生为主体做出项目决策.“以学生为中心”的实践教学重在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自主权,在此环节教师只是充当顾问、咨询员的身份,教师要重视引导学生查阅资料,培养学生收集处理信息的能力和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对于项目实施的计划以及项目运行过程中的决策性内容应鼓励学生自主共同决定,此既有助于学生责任心的建立也可以培养学生的团队协作意识,更有助于学生情感和价值观的历练与升华.再次,以学生创新实践为宗旨实施项目.创新精神反映了一个人对新鲜事物、观点的接受和包容能力,如果项目成员越能不拘一格地提出自己的独特观点或表现独特的处理问题的方式,就越能激发其他成员的思维,这样就越可能产生新颖的有价值的想法.通过这种相互碰撞的方式将极大的拓宽学生对某个问题的分析视野,从而帮助学生更全面,更深入地思考问题.从这个角度讲,创新精神是非常重要的.因此,教师应努力培养学生的这种精神.一切教学工作应始终围绕着学生健康成长这个中心展开.教师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扮演观众的角色,对于学生的创新实践应当给予充分的信任,不要过多否定学生的劳动成果,而应经常用“做得不错”、“再试一试”之类词汇鼓励学生大胆尝试.最后,学生自评式的项目验收及项目评价.项目教学法应当在验收方式和评价体系上突显学生的中心地位,需要摒弃过去的学校或指导教师验收方式,摆脱项目批准方对验收环节的干预,聘请校外实务部门专家观摩或组织学生观众集体验收都可以成为改革的参考项.另外,项目教学法对项目评价体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认为,教学的目的不仅在于使教师及时了解教学效果和学生学习的进展情况,还在于让学生对自己的成果和问题有正确的认识,使得学生养成善于自省、自我检讨并及时改进,以达到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的目的.因此,可以通过实践教学培养学生自我评价的能力,并由学生和教师共同制定评价的标准.自评体系的确立有助于建立师生间、平等的和谐关系,有助于形成生动、互动的教学气氛.

3.二者权重

基于以上论述,全方位案例教学法应当生动、形象地贯穿于刑法教学的始终.但是笔者认为,由于刑法总论与分论教学内容的差异,该教学法应适当变通应用,即在总论教学中,对于无争议的理论问题仍应当以传统的讲授法为主,对于存在理论分歧的问题则主要通过开放式案例比较分析法引导学生独立分析问题,并形成个性的见解.在分论教学中,则主要以项目教学法使学生接触案例,培养学生动手做的能力.但是笔者认为,无论是开放式案例比较分析法还是项目教学法都应当秉承怎么写作学生的宗旨,以培养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较强的社会适应能力、应变能力的法律应用人才为目标,是学生们成为会学知识的聪明的学习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