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教育培训工作

点赞:27371 浏览:129435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为进一步提高检察队伍的战斗力,各地检察机关将教育培训工作作为了提升干警素质作为了首选途径,并收获了一定的效果.但是在培训对象和培训力度方面却出现了一定的不均衡现象,尤其是鲜有对司法的教育培训.本文从试析加强司法教育培训的必要性入手,提出当前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关 键 词司法教育培训必要性完善途径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11-219-02

一、加强司法教育培训的必要性

人民检察院司法是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组织部分,是检察机关更好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保障,是人民检察院实施法律监督和发挥国家强制力的执行者.由此可见,司法的性质、地位、任务决定了对这支队伍的教育培训要自始至终体现和贯穿在司法工作中.新形势下,随着检察工作的不断发展,司法队伍也不断壮大.在此基础上,更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新要求、新任务.无论是社会发展,还是检察工作的推进与法警业务的拓展加强,都要求对加强司法的教育培训.只有不断加强和改进教育培训,才是司法队伍永存活力的基础.但是,目前基层院司法队伍尚处于建设和完善阶段,队伍的整体素质与充分行使职能、做好新时期司法工作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所以,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的司法教育培训工作迫在眉睫.

二、目前司法教育培训中存在的问题

(一)对教育培训的认知度不够

主要的体现为:一是认为司法可有可无,即使实行编队管理也是流于形式;二是由于基层院工作量大、任务重,编制人员不足,干警分散到其他部门从事与法警职责不符的工作;三是法警工作起步晚,人员编制不足、年龄结构不合理;四是司法执行警务及训练所必须的警械、器材配备还不齐全;五是存在“以检代警”的现象等.另外,一些法警认为只要把当下的工作做好即可,而教育培训只是一种形式,无需认真对待.甚至还有部分法警认为,司法在单位只是配角,进入法警队后,升迁无望,个人发展会受到限制,从而缺乏工作热情,主观能动性不能完全发挥.就是因为存在这些思想上的偏差,导致在实践中很多工作流于形式.即便是对法警个人而言,很多人也容易把教育培训当成是额外的负担,参与培训的热情较低.


(二)教育培训的师资力量薄弱,规范性不足

第一,计划制定不周全.有些单位没有形成一套完整的教育培训计划,没有把法警的培训计划纳入院整体的培训中去,计划制定不周密.第二,时间落实不到位.最高检的要求“每年参加各类脱产、集中培训不应少于100学时”没有落到实处.第三,内容安排不规范.由于司法工作起步较晚,至今没有形成一套较为系统、成熟、规范的教育培训材料,培训内容随意性很大.第四,教员素质不全面.缺乏训练有素的司法教官.当前,负责培训的教官多为两种.一是从高校聘请或者培训机构的专职教官.这些教官虽然理论功底较为深厚,但是由于其对检察机关司法的实际情况了解不多,导致所授课程缺乏实用性和针对性.另外一部分是从检察机关内部聘请.这些教官多来自于法警部门,作为教官,尽管具有实务经验,但部分缺乏理论功底和授课技巧.第五,保障跟踪不及时.训练器械、场地等保障不到位.

(三)教育培训相关体制机制的不健全

目前,司法的教育培训工作,尚未形成系统化的培训机制.针对司法的教育培训,课程设计较为普通,针对性不足,吸引力缺乏.教学内容较为陈旧、滞后,无法满足现在法警多样化、多层次的培训需求,更难适应当前警务工作的需要.司法教育培训还有一项重要内容是训练,课目内容较为老套、形式单一,缺乏开拓和创新改革精神.所训科目基本为常规动作,较少训练那些内容复杂,组织较为困难的课目.

三、司法教育培训工作的完善途径

(一)需加强司法教育培训的思想重视,进一步深化教育培训的认识

做好司法的教育培训工作,关键在于提高认识、更新观念,提高对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视度.众所周知,对一项工作的重视程度往往会影响甚至决定其开展进程及开展效果.因此,要把法警教育培训纳入到单位的整体培训中来,将其作为建设高素质法警队伍的基础性工程,通过各方保障,切实落到实处.政工部门要结合全院的培训计划有组织地开展针对法警的法警教育培训工作.针对部分干警对司法认识上的偏差,更应强化他们认识到法警在保障检察工作安全方面的重要性与在规范检察执法活动中的重要性.例如法警看似普通的送达法律文书、押解、看管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实际上大大减轻了检察官的办案负担,既保障了检察官专心办案,提高工作效率,也可以增加检察业务活动权威性.因此,它是检察机关执法办案绝对不可缺的重要力量,领导尤其是基层院一把手要给予高度重视.

干警自身要克服“位卑责轻”的思想.在当前的司法队伍中,部分干警抱有“地位比检察官低”、“工作没有前途”等错误认识.对于这一问题,可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等,使干警树立起政治责任感、职业荣誉感和工作使命感,永远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宪法和法律.

(二)需强化教育培训的师资,优质教育培训的内容

司法要健全自己的师资队伍,建立素质高、开放式的专职和动态师资库.通过从高校聘请和从内部挖掘等多种模式结合,聘请并建立一支兼具理论基础和实践经验的法警教育培训师资队伍.具体操作方法为:一是充分发掘司法系统内部的人才资源,选聘实践经验丰富、业务知识精通、警务技能突出、并且具有一定理论素养和教学、组训能力的业务骨干和技术能手,将他们作为的司法教育培训教官.二是加强与院校、党校、政法部门等其它单位的联系,邀请高校教授、业务专家和骨干、优秀律师、教官等作为司法教育培训的教官,进一步优化师资力量.在优化教育培训的内容方面,除了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之外,还急需加强业务技能培训.当前,社会经济正处于转型期,执法环境较为复杂.司法必须具备良好的业务技能素质,才能保证准确执法,才能有效地发挥其应尽职责.因此,培训内容应着力从提升司法的素质和能力来设置.要结合司法的自身特点和需求,不断完善业务水平.在开设的课程中,要重点围绕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法警需要掌握的内容进行.与此同时,技能训练同样不容忽视.需要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要求,安排充足的时间来进行擒拿格斗、警械具使用等技能的训练.在抓好检察机关业务知识、法律知识、执法程序等方面学习的同时,要突出人民检察院司法职责的内容学习.与此同时,光有“队列,警械具的使用,擒拿格斗等基本技能是远远不够的,还要考虑到自己面对这些特殊犯罪嫌疑人的特点,练就特殊的应对本领.因此在教育培训上,应该对内容、形式进行大胆的尝试,特别是以侦查实务、安全防范、追逃技巧、现场保护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等实用技巧进行重点培训.只有这样,才能充分发挥司法为检察业务的保障作用.另外,汽车驾驶、电脑操作、擒敌防暴技能等方面知识也要加强培训学习.

构建健全的教育培训体系是重中之重

一是着力构建组织体系.建立健全高检、省检、市检、统一组织协调,基层院法警队为主体、全体司法共同参与的分工明确、责任清晰、全警联动、运转高效、纵横联通的法警教育培训体系.

二是着力构建效益评估体系.科学而完善的效益评估机制是检验教育培训成效、调动参与教育培训积极性,以及实施教育培训管理的主要依据.评估机制要突出效益中心原则.当前,检察系统内部上级院对下级院每年要进行一次考核.那么,在上级院对下级院考核时,可以同时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而言就是要把教育培训工作作为衡量一个单位整体工作成效的一个重要指标,将针对教育培训的考核评估与执法工作的考核衔接起来,纳入单位执法工作的考核范围.此外,还要通过不断完善的激励机制,调动作为培训主要参与者的全体司法投身教育培训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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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着力构建教育培训形式体系.要致力于构建层次分明、重点突出、全面覆盖的教育培训形式体系.要把教育培训的重点聚焦到提升司法的岗位能力上,按照层次、职务.年龄段设置相应课程,根据科目种类、训练强度以及难易程度规划教育培训的时间、手段和方法,从而制定教育培训细则.要充分明确各级机关的教育培训职能,逐步建立基层院、市院和省院各级政工部门合作培训的机制.逐步建设容纳学习、交流、统计、考核功能于一体的网上学习平台,使司法能够根据需要随时、随地、随机、随岗进行学习训练.此外,可以开设警务论坛,并定期组织交流,通过各种方式共同促进教育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综上所述,加强和改进基层院司法教育培训是一个不断发展、完善、创新的过程.只要基层院司法教育培训严格要按照上级的指示并结合自身实际开展工作,大胆实践、勇于探索,就一定能取得丰硕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