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非盈利组织的现状

点赞:12590 浏览:5542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0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现在,非营利组织己成为世界性的话题,许多社会问题的解决几乎都涉及到了非营利组织.非营利组织迅速发展壮大,在各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和全球事务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作用和影响也渗透到了千总之,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还处于起步阶段,对非营利组织的研究也开始兴起并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本位介绍了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程,并分析了其所面临的困难,并针对这些困难提出了一些对策建议,对今后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提供了一些借鉴.

【关 键 词】非盈利组织;问题;建议

一、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历程

1.封建时代的非盈利组织.

我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并非始自今日,而是有着悠久的历史和漫长的过程.中国的文化中历来就有慈善、助人和互助的传统,民间结社和民间公益活动的历史源远流长.如先秦的“社邑,隋唐的“同年会”、“怡老会”、“行会”,北宋的“合会”、“文社”,明末的“善堂”、清末的“会党’,“公所”,近代的“学会”、“商会”等.这些早期的民间组织虽说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非营利组织,但却是我国非营利组织的雏形.

2.近代我国非盈利性组织的发展历程.

(1)第一个阶段是从20世纪初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

这一阶段,中国处在被各种势力合力瓜分、相互争夺的半殖民地半封建时期,其间中国社会出现了大量的民间非营利组织.如互助会合作社慈善、学会”、“研究会”、“学社”学联、工会、妇联、青年团剧团、剧社、文工团、哥老会、洪帮、青帮等

(2)第二个阶段是从新中国成立至“文化大革命”结束.

根据统计,50年代我国全国性的社团只有44个;60年代也不到100个,地方性社团只有大约6000个左右;而1966年开始的“文化大革命”,使中国的与法制遭到严重破坏,更中断了社会团体在法制基础上的健康发展.

二、我国非营利组织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1.资金不足

相当一部分非营利组织资金严重不足,无法开展正常的活动,其中有不少组织处在名存实亡的“休眠状态”;也有一些组织为了维持生存发展,在通过各种渠道开展与其自身业务不相干的经营性活动或者违法活动.根据2000年对非赢利组织进行的一次调查表明,41.4%的非赢利性它面临的主要是经费不足.这主要是包括自创收入能力不足和外部筹资能力不足导致的资金不足.

2.能力不足缺乏自治

能力是综合来看的,包括一个组织的活动能力、管理能力、创新能力、扩张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等.中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来说规模比较小,资金筹措能力比较低,动员社会资源的能力也就比较弱,加上组织管理不规范、不透明、不,又缺乏评估和社会监督,使得它们难以得到社会的广泛认同和普遍的社会公信,不能发挥应有的积极作用.能力不足的背后是缺少具有创新能力的领导人,这些组织,不仅其主要的资源来源于党政机关,且在观念上、组织上、职能上、活动方式上、管理体制上等各个方面,都严重依赖于政府,甚至依然作为政府的附属机构发挥作用缺乏自主性.

3.发展不平衡

中国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不平衡主要体现在三方面:

(1)就城乡不平衡来说,城市,发展得较快,开展的活动为集中,社会对其认知和公信度也较高,但是在中小城镇特别是广大的农村地区,除了扶贫开发的少数外来的非营利组织之外,真正当地的非营利组织很少,社会对这些组织的关注和支持也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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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不同领域之间的不平衡来说,非营利组织在那些相对说来政策宽松、易于得到资源而进入门槛较低的领域已经开始出现低水平重复的现象,但那些存在大量社会问题、迫切需要公民参与的领域,包括一些重要的公共政策领域,如失业与就业、社会保障、劳工权益保护、国际区域冲突和外交等领域,却因种种原因极少有非营利组织进入.

4.法律缺失

目前我国现行的关于非营利组织的法规主要有《基金会管理条例》、《公益事业捐赠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外国商会管理暂行规定》等.从立法权威上讲,在我国从宪法、法律到行政法规、地方法规,立法层次和立法权威逐渐递减.而现行的对非营利组织的管理条例等都属于程序性的行政法规,还未上升到国家立法的层次,这就导致了立法权威的缺失.

5.行政干预严重缺乏自治

在我国非营利组织干部任免中,有23.2%主要干部有组织负责人提名并经主管部门任命;38.5%的主要干部由主管部门派遣和任命;28.4%的主要干部根据组织章程通过选举产生.如前所述,在当前阶段,政府的主要作用就是改善对非营利组织的行政管理体制,这也是公共权力分散化,社会化的必然趋势.反过来,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也必然会推动我国行政管理体制的化和科学化,缺少创新意识.由于核心领导层的整体水平有限,加上我国的非营利组织缺乏独立的人事任免权,就直接导致组织的水平不高,缺乏活力,创新能力不足.

三、对非营利组织的问题对策建议

1.法律方面

(1)完善登记管理方面的法律

双重管理体制成为制约非营利组织发展的门槛.和双重管理体制并行的制度性规定还包括:分级管理原则、非竞争性原则、限制分支原则等.这些原则均遗留着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对社会事务采取行政管理的痕迹,制约了非营利组织的独立发展.要打破了双重管理体制的制约,又可以加强管理效果.随着管理体制的理顺,一些限制性的管理原则也可以逐步放开,给予非营利组织更大的生存、发展空间.


(2)完善有关成员的保障法律

解决非营利组织员工就业和相关的社会保障等问题,关键在于建立非营利组织自己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和相关的制度规范,并将之纳入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整体的人事、福利、社会保障体系,包括建立人才交流中心对非营利组织的档案管理制度,在医疗、退休养老、劳动、失业等保险金的缴纳方面,制定非营利组织相应的标准等.

2.组织成员方面

(1)一方面在领导机构的组成上要合理搭配,在决策程序上要实行,从而实现有效的治理.提高领导者素质,在建立学习型组织的过程中,领导者扮演着设计师、仆人和教师.通过建立学习型非营利组织可以提高非营利组织的创新能力,并能够吸引更多的人到参与到非营利组织的工作中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