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问题的

点赞:23619 浏览:10704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公共建筑是重要的公共活动场所,公共建筑项目管理的成败,对社会具有深远的影响.本文主要对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希望可以引起相关部门重视.

关 键 词: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

中图分类号:TU712+3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008―0422(2010)06-0137-01

1.前言

我国目前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体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和完善形成的,其主要特征不仅约束了社会发展进步,同时对公共建筑质量也不能得到保证.通过对公共建筑质量多元主体参与监督管理的研究,不仅可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对公共建筑的监督和引导广大群众的监督,而且还可以引导多种主体参与监督,提升社会监督和群众参与意识,弥补仅仅通过政府行为可能造成的疏漏和舞弊:对公共建筑质量的管理可以进一步优化建筑本身,同时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各种监督体系发挥最大的作用.对完善政府对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研究体系和方法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和意义.

2.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面临的挑战

改革开放的深入使得我国的GDP近年来一直保持高速增长,但必须要正视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面临的挑战――事故的频发,特别是近年来几个大桥的垮塌、汶川大地震出现的劣质教学楼的坍塌等恶性事故的发生,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

2.1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特殊性和复杂性

公共建筑质量大部分存在的问题是人为因素,是人能控制的,只要精细管理,从多个角度发现存在的问题,就能控制质量问题,减少建筑质量存在的风险.但是,公共建筑工程本身的形成过程和特点又决定了公共建筑工程质量监管存在较大的难度,成为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面临的挑战之一.

第一,公共建筑的建设周期长,比如北京奥运主运动会场“鸟巢”的诞生,在各项工作都放下了优先考虑“鸟巢”的情况下,在简化了原设计的情况下,利用了3年的时间才完工,而真正其酝酿到期至少要追溯到北京获得奥运举办城市开始,经历了至少八年的时间.项目经历了项目审批、方案必选、选址、征地拆迁,设计修改、材料选择和运输方案的制定等的许多的前期工作后才进行工程的建设.在施工的过程又要严格控制施工工艺、每项施工方法和工艺都必须满足在特定的条件和需要必备的特殊的机械设备,每个环节都是经过精密的计算,每个环节都有可能导致工程质量不满足要求,这就使得公共建筑工程的建设周期比一般的项目更长.

其次,公共建筑质量影响因素多,使得公共建筑质量受到外界影响特别大,每一个分项分步工程都要波及到工程质量.

第三,公共建筑有较多的隐蔽工程,使得在质量监督判断方面有困难,所以必须要求要有多方的监督体系,监督和管理公共建筑中出现的质量缺陷和问题,从而杜绝隐蔽工程的质量问题.

2.2现有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不完善

我国现有的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事实上还不够完善,虽然目前已经建立起一些有效的制度.在我国,随着2008年奥运的顺利举行,许多大型有特殊色的公共建筑都在不断的酝酿之中,形成了建设公共设施的热潮,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的条件下国家已经不可能也没有能力全部掌控所有的公共建筑投资的建设项目,城市的发展,投资主体多元化及市场竞争的激烈化使得公共建筑市场的格局产生了巨大的变化,所有的市场的竞争者都为利润的最大化而竞争,这就产生了这样一种矛盾:国家希望放宽市场,减少对公共建筑的管理,同时投资者又希望利润的最大化,减少政府的监督.政府部门唯有以多元主体来管理多元化的投资变化,来控制质量的风险.对今年来重大公共建筑质量问题的回顾,可以看出现有的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同时造就了一些腐败问题,造就了一些执法不严、不执行相关法规、管理松散的现象.因此,我国公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必须从浅层次的政策调整向深层次管理制度的转变中来.现有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体制的不完善迫切需要建立完蔷与多元主体投资相适应的多元主体质量监督体制,要实现这一目标任重道远.

3.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1监督主体单一

现阶段,我国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的格局是以施工建设为主体,其他责任主体协助配合,为施工建设怎么写作这一模式,通过现场验收监督和随机抽查监督为主要监督形式,把相关各方活动结果纳入监督的范围,重点检查是影响结构安全的关键区域.

利用相关的检测一起和设备提供的数据在检测和反馈现场的质量问题是行之有效的方法.部分外观可视的也可以通过视觉经验判断,通过监督抽查,保证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贯彻落实.质量监督机构应处于执法的地位,通过加强对参与工程建设各行为主体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查处各行为责任者的违规行为,在这种以执法为基础的监督体系下,造成各级地方行政主管部门都会根据自己地方实际制订自己的管理要求,监督机构的监督方式单一,无法实现全面监控建筑工程工期长、多专业、多工种和材料设备多品种的特点,决定了传统单一的实物质量监督方式已经远远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单纯依赖质量监督机构的方式.质监机构在质量监督方法上的发展创新速度远远低于其组织机构建设速度.将过程的控制掌握在一个人或者一个群体中造成不能看到问题的全部,难免使监督的全面性受到约束造成无法对工程质量进行全面准确地跟踪和有效控制.

3.2监督主体权责不明确

建筑行业的监督主体权责不明确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普遍存在的,交叉和模糊地带多.我国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特点就以事业编制为主体,近几年受到国家有关部门体制改革等的影响,对质量监督费用的多次削减,使得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经费在很多时候难以为继,严重影响了质量监督机构的队伍建设和正常运转,同时,一些队伍的重复建设.部分业内监管你可以管我可以管,由于经费问题造成都不管的现象也有所发生,一些单位,既是建设单位的质量控制部,又承担质量监督的职责.这样就造成工程质量责任制不能落到实处,客观上扮演了双向管理角色,对监督检查工作造成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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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公共建筑建设的发展,国家已经逐步意识到我国行业责任主体不明确,部门存在交叉监督职责的情况,目前对于公共建筑的基调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接受政府的委托.广泛接受和利用社会监督,对公共建筑建设前期审批立项、设计、及施工过程进行质量监督管理,为建设本身怎么写作,实现工程建设质量的提高.事实上.这种定位有其不科学、不规范.性质不明确的一面.因为各方责任主体行为实施监督的同时要受到权限制约,试想一个让一个责任主体承担相当大的责任而又不赋予一定的权利,权责不一致和不愿意承担一旦说出“不合格”三个字的后果,那么就要影响监督主体的权威和公正.

监督主体权责不明确主要是因为我们国家原有的体制造成的,深化体制改革,促进责权明确也是努力的一个方面,解决好权责问题可以很到促进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3.3监督法规不健全

我国现行的公共建筑质量监督管理法规和条例本身还需要完善,比如一些条款内容在语言表达上不够明确和具体;一些条款政策性强,可操作性差:部分条款前后表述不一.出现前后矛盾的现象.在执行中造成左右都可的情况:部分条款规定自身不完整.能够发现大量的规定没有后续的补充可操作的方法,使得处罚规定失去了实际操作时的指导性;部分条款没有可比性和前瞻性.看不到目前的情势和未来的发展方向.部分条款规定内容繁杂冗长.表述不简洁:深层次的原因归根结底是由于法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能很好诠释和让大家意会.导致结果是缺乏有效的监督或者是执法不严,有法难依.导致公共建筑建设领域地方、部门保护主义不能得到有效的扼制.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往往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得不到执法部门有效维护,负面的影响和行业不能健康的发展,不能长远有效的对公共建筑进行管理.

以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为蓝本作为我国公共建筑行业法规.其法规的整体水平和层次有局限性,必须在使用的过程中不断的修订和完善,才能满足现阶段公共建筑监督管理的要求.

我们国家在不断完善自身的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借鉴其他先进国家的管理制度是同样是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才能最大可能完善我国监督管理各项法规.

3.4部门利益驱使

目前我国市场准入的科学的信用评价机制还不完善,导致在行使执法程序的过程中必然存在一些不科学的态度和不公正的结果,导致许多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不能得到应有的惩罚,有“前科”的企业照样可以在下一个工程项目中不断中标,出现质量问题,不能将质量问题真正体现在企业的资质年检中去,走形式的年检或者说通报工作必然导致高资低能的现象的发生,直接影响工程建设质量监督管理的公正性和有效性,催生这种随意和不公正性的根源正是部门利益的驱使.从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国家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队伍不断扩大,在许多方面成绩有目共睹,但是人员素质参差不齐.相关法律、法规存在缺陷,配套实施细则规范的不完善、可操作性不强,执法者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条例来指导,导致执法人员受到外界的干扰大.讲人情、拉关系.通过有关部门的不正常干涉使执法过程中有法不能依,执法不严,造成监督机构一旦提出处罚申请后,受其他外来干涉影响,受到处罚只占极少数,使得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权威受到极大的挑战.

从事公共建筑活动的单位越来越多.随着大型公共建筑的上马,工程难度越来越复杂,分工越来越细,对涉及到的各个行业要求自然越高.一些新结构、新工艺、新材料在行业内的使用,又促进了专业化施工队伍发展.自然生存的法则导致优胜劣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变动频繁,人员和队伍流动性加大;官商结合,行政干预难以抵挡,面对如此纷繁复杂的快速发展建筑市场,现行质量监督体系越来越需要更多有特长技术的人才,部门利益导致一些监督机构在引用人才上节约成本,或者用一些有关系的人.导致队伍建设不能紧跟快速发展的建筑市场,在这一方面亟待改进和完善.

虽然我国在建筑方面出台了许多的法律法规,但是地方保护主义是我国普遍存在又必须面对的―个问题,内部缺少外在的监督机制和实体,公共建筑实际建设者和享有者对监督过程和结果知情权、一些群众参与和知情权被忽视,这既影响监督工作开展过程的延续性.过程的准确性、实际操作的权威性、监督公正性,滋生了一些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现象.所以,多元主体参与的质量监督体系可以最大限度将监督行为深入到各个部门,减少或者杜绝这类现象.

4.结束语

要完善政府投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模式,在政府投资工程中,可以实行“代建制”.勘测设计质量、工程施工质量由代建单位负责监督管理,对于代建单位的监管,可以由政府委托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对于政府投资工程的质量监督.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该抽调一批思想素质、专业技术水平与执法水平较高的质量监督人员,组成相对固定的政府投资工程质量监督小组进行.同时改善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手段和方法,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管理的效能.实现监督管理的信息化、网络化和监督方法的科学化,不断创新和改进检测设备和仪器,以有效地适应建筑技术发展的需要,保证政府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提高监督管理技术装备能力和监管效率,推动全行业信息化和建筑科学技术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