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的政府监管与规制

点赞:6152 浏览:1926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3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一、民办教育培训的内涵及特点

“培训”通俗意义上是指培养和训练,目的是发展,关键在于体力和智力的提升.按照联合国科教文组织的定义,培训是指为达到某个目的或完成某一类特定工作,而计划传授所需要的有关知识、技能和态度的训练.培训,不同于正规的教育,其目的性和针对性较强,重在提升某一方面的知识或技能.民办教育培训在近十几年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呈现了较强的市场潜力.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作方式的多样性.国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大多采用公民个人或合伙经营的小作坊形式,规模较大的多采用连锁经营的模式.

2.地区分布不均衡.经济水平较高的地方分布密集,形式品类多样,大型机构较多;欠发达地区分布较少;种类单一,培训机构实力一般.

3.培训机构实力悬殊.小作坊式培训大多没有独立的教学体系,教师多,学生数量较少;而大型的培训机构根据自身特色基本形成了自己的运作模式,有明确的方向,相对独立的师资力量、课程体系和知识研发能力.

二、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的发展现状

民办教育培训最初起步于对公立学校剩余资源的挖掘,民办教育培训最初缘起于20世纪80年代的“出国热”.参训人数有限,培训市场空间狭小,发展较为缓慢.1993年政府颁布《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后,教育培训机构数量随之增多.一方面政策的放宽使得教育培训的发展不再受到太多限制;另一方面,期间教育受限制的观念被解除,教育的意义重新被人们所认识.民办教育培训在有了法律保障之后,发展迅速,市场空间也呈现了巨大的潜力.《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和《民办教育法实施条例》(2004)的颁布,民办教育更是迅猛发展.民办教育培训机构数量迅速增长,市场规模空前扩大.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和应试教育理念影响,近几年来高利润的诱惑使越来越多零散的培训机构涌入市场.2006年新东方作为培训业的巨头在纽约上市,2010年安博、环球雅思、学而思、学大教育相继上市,教育培训市场如火如茶.德勤咨询(上海)发布的《教育培训行业报告》显示,2009年我国教育培训市场保持高速增长,市场总值约6800亿元.预计到2012年全国教育培训市场规模将达到9600亿元.

然而,由于我国处在转轨时期,市场机制还不完善,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教育培训业发展历史尚短、行业规则不健全、可借鉴经验不丰富,仍然属于盲目而混乱的快速发展时期,培训机构群雄争霸,在巨额利润的刺激下,存在着许多注水和不诚信的行为.这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而且还妨碍了我国培训业健康有序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进程.

三、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政府监管中存在的问题

(一)审批部门多,管理部门少

国内的教育培训机构审批和登记的机关区域差别很大,造成监管的主体模糊.国内目前,有的培训机构是教育部门审批的,有的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的,还有工商部门审批的,到底由谁来管呢?这就导致教育培训市场的监管缺位,管理混乱.近几年,由于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监管严格,办学门槛高,这些教育辅导机构几乎都达不到办学所需条件,于是打起擦边球,都打着“教育咨询公司”的幌子,私下开展教育培训.一旦出现问题,教育部门会让将责任推到工商部门,工商部门又会将责任推到与相关咨询内容有关的部门身上,咨询内容有关的部门会拿出他们行业的有关规定解释他们只是技术审批而不是行政审批.

(二)管理方式落后,管理不到位

培训市场主管部门对从业资质管理往往停留在资质认证的层面上,基本上采用静态管理模式,对获得资质培训机构的市场行为缺乏跟踪管理.管理部门重审批,轻管理,导致培训机构不重信誉和技术,资质成了代表自身实力、信誉和教学水平的唯一标准.监管措施缺乏力度,名不副实、滥竿充数者不乏其人.这些不合格的从业组织和个人混迹于教育培训市场当中,必然对于市场秩序的规范管理构成威胁,造成良莠不齐、真伪难辨.

(三)管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较低

这是一个不得不说的原因.监管乏力的幕后其实是一个隐形的利益链条,这个链条贯穿审批、年审、广告、招生等过程.其中参与人员包括教育、财政、税务、物价、审计、民政、工商、劳动保障等部门.利益链条的形成并没有人从中主导.但是每个部门只要稍微松动一下手中权利,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就得到了实际上的市场准入,在权力松动的过程中产生了一定的腐败与违纪.利益链条的出现瓦解了各部门的实际监管.

四、提高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政府监管水平的对策建议

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审批和登记

目前社会上大量存在的教育培训机构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培训机构,属于民办教育的范畴.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分为营利性和非营利性两类,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公益性即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统称.民办学校的设立分为审批和登记两个环节.

1.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审批

民办学校从培训内容上看包括文化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两类.文化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举办此类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职业技能培训包括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该类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2.非营利性民办培训教育机构的登记

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经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行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民政部门是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规定,民政部门是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到同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通过监管手段创新,规避行业风险

国家有关部门应提高营利性教育机构的备用金标准,促成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律.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和企业一样都会遇到经营和来各个方面的风险,因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其承担的社会责任较大,又直接关系到广大受教育者的利益,所以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风险管控就必须及时准确.不论是写保险还是保证金专款专户都是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资金的具体保障.而我国教育培训市场目前存在太多无证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导致工商和税务部门无法正常对其经营情况进行摸底.正常的工商管理费用和税费也无从谈起.因此,对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风险管控应该是多部门的联席工作.

完善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化、规范化

1.变多头管理为综合治理

在分类多头管理和“谁审批谁管理”的原则框架下,明确教育培训市场各类机构的执法主体,以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为主,政府各职能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对各自分管领域依法治理整顿,并建立起部门间的协调机制,完善“管理边界”,通力协作,形成合力,综合治理.

2.变混业管理为分类管理

对于私人性质的社会教育资源提供的教育培训怎么写作,应按照市场规律运行,政府只在宏观调控和政策导向上发挥作用,严格规范其发展;政府部门及公立学校举办的面向社会的经营性培训应与政府、学校脱钩,可以登记注册成为独立法人,也可以并入其他培训机构;对于具有准公共产品性质的培训怎么写作,应由市场和政府双边提供,培训怎么写作消费者部分付费,政府拿出专项资金补贴,委托部分机构实施,由“政府调控”,按市场需求杠杆和公平竞争机制进行管理.同时为吸引更多更好机构加入培训,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政府应同时附以机构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

中国民办教育培训市场的政府监管与规制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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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东北财经大学经济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