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虽然我国刑法第140条有明确规定:是指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检测,以检测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行为.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该罪犯罪对象的界定,主观方面“明知”的认定以及销售金额的认定等方面尚未作出明确的规定,所以在这些方面存在一些争议.笔者就上述存在争议的几个问题,谈点自己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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