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上市公司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的现状

点赞:19491 浏览:8440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6-000-01

摘 要 会计报表附注信息披露制度是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会计报表附注对于整个会计信息披露制度的完善起到很重要的补充作用.本文从关联方交易、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债务重组事项及其他项目中存在的问题加以研究我国现在附注信息披露的现状.

关 键 词 会计报表附注 上市公司 充分披露

一、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非关联化趋势

2001年底,财政部发布了《关联方之间出售资产等有关会计处理问题暂行规定》 ,要求上市公司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其与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行为, 该法规从一定程度上遏止了不公允的关联交易.但是,实际上,我国的上市公司背后大多都有一个庞大的集团公司,存在着难以理清的子公司、孙公司、兄弟公司的错综复杂关系.某些上市公司为了达到一定目的,会通过各种办法安排和改变股权结构, 致使一些关联交易从表面上看完全是两个独立法人之间的交易,出现将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

目前出现的关联交易非关联化趋势采用的主要方式:

第一,通过出售股权等方式解除关联方关系.第二,隐瞒关联方关系 有的上市公司在重组过程中,利用潜在关联方来为公司输血,将交易时机选择在正式入主上市公司前,按非公允交易;交易事项完成后,才正式加盟成为关联方.第三,找一个过桥公司,一笔关联交易变成两笔非关联交易.第四,非货币易的货币化.

二、会计报表主要项目注释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目前实行的会计准则对同类交易允许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并允许自发性的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这种作法的初衷是使上市公司具有灵活的理财自主权并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流量等更相关、更可靠的信息.但是,一些上市公司却钻自发性会计政策变更的空子,随意变更会计政策或会计估计,为满足不同目的之需将盈亏调前、调后.上市公司会计选择和会计变更的弹性空间很大.

我国的会计准则在允许自发性会计政策变更的同时,规定对其影响采用追溯调整法,并将累积影响数从最早期间的留存收益期初数中调整.这种作法为企业利用会计政策选择制造虚检测收益,提供了逃逸通道(变更).一方面企业以前年度连续盈利;另一方面以后年度的会计政策变更将虚计的利润从股东权益中卸掉包袱.对会计估计变更要求采用未来适用法,并要求在难以分清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变更时,应按会计估计处理.这就给上市公司混淆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变更,以调节盈亏造成可乘之机.利用会计差错的跨期更正,利用追溯调整对以前年度差错只调整资产负债表不调整损益表,不影响当期损益,而前期损益表已完成其使命,后期资产负债表为开脱前期的差错提供了方便.变更折旧方法与折旧年限是上市公司粉饰经营业绩常用的手段之一.

三、债务重组事项中存在的漏洞

第一,企业虚列资产,会计报表不真实.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权人接受的非资产按应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也就是说,在以非资产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资产的价值一般都低于债务的账面价值.而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使所接受的资产的价值提高了很多,即在重组日到期末计提资产减值准备期间虚列了资产价值,尤其是当债务的账面价值远远高于非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时,债权人大规模虚列资产,容易使报表使用者产生误解,也不符合谨慎性原则.当然,债权人按债权的账面价值入账的前提条件是期末要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但由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资产缺少相对活跃的市场和公允的市价,以及资产本身价值的不确定性,再加上企业自身的原因,不愿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不愿或完全不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第二,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人以低于债务账面价值的清偿债务时,债权人接受的资产低于应权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损失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即计“营业外支出―债务重组损失”;而债务人以非资产清偿债务或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时,债权人应按应权的账面价值入账,而不将债权的账面价值与非资产或股权的实际价值的差额作为重组损失,这不符合一致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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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表附注其他项目中存在的问题

第一,非货币易披露中计价不公允.

我国财政部于1999年6月首次公布《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易》的准则,其主旨精神是与国际惯例基本一致的,但在执行过程中被一些上市公司利用公允价值虚增资产、夸大收益,给市场造出许多泡沫.2001 年重新修订了非货币易准则,这次与国际惯例不一致.重要标志为,不再划分两类不同性质交易,一律视为交易过程没有完成,不再以公允值作为入账基础,不再确认交换收益(只确认补价收益).

第二,合并范围及合并价差设置过于宽松.

我国对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要求过于宽松,特别是规定非持续经营的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可以不纳入合并范围,使得许多上市公司将财务状况不佳的子公司排除在合并报表之外,而在投资会计中不确认亏损分担额,也不在报表附注中对不纳入合并范围的子公司财务状况进行充分披露,使得合并会计报表的粉饰问题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