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场监督公证与电子商务的

点赞:25819 浏览:119616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2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公证,顾名思义,公共证明和公开证明,即这种行为是涉及到公共行为的,需要公共机构进行担保审查的民事行为.而且这种证明是公开的或者说是可以公开的.现场发生的民事行为具有公开性、公共性等方面的特征.因此,在这种民事行为的发生过程中,进行必要的现场监督公证成为必须.本文认为现场监督公证应该随着经济发展尤其电子商务的发展以及市场交易制度的变革等,进行监督形式的改革,完善公证体系,保障公证效力.

关 键 词 现场监督公证电子商务

作者简介:金爱萍,吉林市江城公证处.

中图分类号:D926.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287-02

伴随着经济发展与社会进步,今年来,各种新兴的交易方式层出不穷,网上购物,电视购物等新的交易方式越来越被广大消费者接受,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出现了越来越多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因此我认为必须在这种交易中必须引进现场监督公证,以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

一、现场监督公证的作用

(一)现场监督公证可以对交易行为进行实时调节

现场监督公证是以国家和公共作证干预民事行为的形式,对众多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法律意义的文书实行法律监督,对于其合法的行为给予确认和证明,对于那些不合法的给予否认和揭露.

现场监督公证是由依法证明的基本职能派生出来的,二者形成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依法证明是公证机关的基本职能,它贯穿于所有公证活动的始终,而现场监督公证是公证机关的重要职能.现场监督是公证机关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申请,通过对公证对象依法进行审查和监督,确认和促使当事人正确履行法律行为,依法规范社会行为,从而保证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

电子商务的交易,在其交易的过程中具有交易的范围狭隘性,交易商品的未知性,有委托―写作技巧的性质,因此,这个的交易行为符合现场监督公证职能的要求,可以通过其保证委托方的利益.

(二)现场监督公证是调控、监督电子商务交易等行为的必要法律手段

公证机关的现场监督职能主要表现在对主体和客体的社会关系以及其附带的法律行为依法调控和监督.法律的贯彻实施除领先人们自觉遵守外,还必须由司法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加以干预,但在未发生纠纷之前,其他部门根据自身的职能是难以提前介入的,只有公证机关才有这个方便,自行为开始就可以介入,即审查该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通过审查和现场监督,从而给予确认或否认,将这些民事、经济活动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使之健康运行以达到对社会行为与关系依法调控制约之目的.这是社会经济建设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强化与完善社会主义公证制度的需求.要理顺公证机关与其他职能部门之间的关系.见证、鉴证、公证什么情况都有,互相撞车,这就需要把公证现场监督以法律的形式专门确定下来.

(三)现场监督公证可以有效预防电子商务中纠纷的产生与恶化

公证预防纠纷的职能把当事人产生的诉讼的可能性降到最低,避免了当事人因参与诉讼浪费精力,减少经济负担,也使得法院讼累行以缓解.电子商务产生的纠纷往往具有设计资金小,交易双方不处于同一个区域,甚至涉及到国外.因此其产生纠纷后,解决比较麻烦.此时,现场公证监督的预防纠纷的作用就非常明显和有效.

二、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

(一)电子商务交易规模增长迅速

2007年国家“十一五”电子商务发展规划的颁布标志着政府推动电子商务的总体布局已经形成;另一方面,电子商务在企业的应用成效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推动作用日益明显.2007年我国B2B电子商务交易额约为12500亿元,比2006年增长25.5%.

(二)从事电子商务的网站增加较快

以阿里巴巴集团为例,淘宝网注册用户1亿、卖家100多万、在线商品数3亿件、日交易笔数250万、日交易额3亿、年交易额999.6亿――均比上一年增长1倍以上,支付宝注册用户1.5亿、峰值日交易额7亿,面向中小企业的B2B网站注册用户3800万、付费会员43万、年收入超过30亿.

(三)电子商务缺陷较多,纠纷增加迅速

我国现有的电子商务由于发展晚,速度快,缺陷较为明显.中小企业电子商务发展仍显滞后,信用体系建设不完善,虚拟市场监管不力等问题突出.以深圳市为例,深圳市市区两级消委会共受理互联网投诉达1802宗,跃居各单项投诉首位,占投诉总量14.69%,所占比例比上年度增长9.1个百分点.其中网购投诉128宗,比2009年有所增加迅速.

三、电子商务需要引入现场监督公证

(一)怎样引入现场监督公证

首先,需要改革现有的监督公证形式,尤其是现场监督公证的模式必须进行革新.现场监督公证的模式应当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完善自身监督的形式与工作方式,重视对电子计算机和网络技术等新的技术手段的使用,尝试进行网上现场公证和虚拟世界与虚拟物品的现场监督公证.

其次,公证行业应探索出一套对电子商务交易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公证的完整的程序、方法以及行业规范.电子商务交易与现实世界的交易有很大的不同,双方信息不对称性更加明显,消费者群体的集中度降低,力量更加分散,因此其劣势的地位就更加突出.

另外,我们要注重对大宗交易和大宗物品电子商务交易的现场监督公证,通过发挥监督公证独特的作用,完善电子商务交易在这方面的缺陷.现有的电子商务交易中,集中于金融、小型商品、化妆品、衣服和电子用品等小宗物品,大宗物品的交易由于受到电子商务交易体系不完善的限制发展缓慢.因此,有必要探索出一条有现场监督公证保障的大宗商品电子商务交易的道路,为电子商务市场有序发展做出制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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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监督什么

1.对网站经营者与网上商家的合同进行现场公证监督

现在的电子商务网站发展迅速,类型日趋多样化,造成了监管上的困难.有些网站经营者在引进网上商家时,由于过于注重自身的经济利益,往往与网上商家签订一些有损害消费者第三方的协议,而且有些协议是不公开的,因此必须引进现场监督公证,保证这些合同是对第三方无损害的,维护正常的网上交易秩序和合法权益的保护.

2.对网上商家与消费者达成的交易行为进行现场监督公证

现在的公证机关认为,对于电子商务的公证,公证机关的作用主要是对交易物品的的真实性和商品质量的公证,而且这种公证不是必须的,对于交易行为则就不给予考虑.但是,电子商务交易中发生的交易损害,往往不是发生在物品上,而是交易行为的自身,由于虚拟世界中,双方对交易往往有错误的理解或有出入,因此纠纷也就产生了.在这个方面,正好能够发挥现场监督公证预防纠纷的做用,同时有利于证据的保存与收集.

要敢于人先,怎么写作西部.由于西部地区的经济社会等方面的落后,在引进外资以及产业转移的经济活动中,往往出现对当地环境以及群众发生损害的行为,由于当地法律意识和公证意识的淡薄,他们的利益往往被忽视.因此公证体系的完善应该实现全方位的覆盖尤其是西部地区等的覆盖.

(三)加强自身的信息化公证体系建设

提高公证人员队伍的信息技术知识水平,完善以电子技术与网络技术为核心的信息化现场公证体系的硬件基础设施,继续通过立法等为现场公证引入到电子商务体系提供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