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2C网上交易征税问题的

点赞:3860 浏览:1248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对目前成为焦点的C2C网上交易征税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我国C2C电子商务发展的现状和前景,探讨对C2C网上交易征税的必要性及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和征税将遇到的问题,认为我国现阶段应暂缓对C2C网上交易征税,同时积极完善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

【关 键 词 】C2C;网上交易;征税;第三方支付

2005年以来,中国互联网业界见证了C2C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C2C网上购物在城市网民中已渐成气候,其网民人数和网民渗透逐年递增,参与C2C网上购物交易的频次十分活跃,并从京沪穗向其他中小城市迅猛扩散.数据显示,截止2013年1月,全国各大中小城市共有C2C网上购物消费者约1.2亿人.在网民中渗透达到50%以上,其中上海的渗透率最高,为68%左右,北京和广州的渗透率分别为60%和57%左右.随着互联网的进一步普及和对网上购物了解程度的深入,C2C网上购物市场还将持续发展.据统计,绝大多数C2C网上售物卖家在未来半年内打算扩张现有店铺和新开网上店铺.随着支付安全和售后怎么写作等消费者最为关心的问题的完善,C2C电子商务将会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

C2C网上交易征税问题的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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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随着C2C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社会各界对网上交易是否应征税产生争议.相对于有明确收税主体的B2B和B2C类型网站,C2C类型网站的征税争议性更加明显.一方面,一味的免税造成的纳税真空将会使利用网络电子商务偷逃税以可乘之机,另一方面,现阶段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尚在发展阶段,交易量相比之下尚小,以中小型个体商户为主,如果对其征税又会从客观上正在对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产生遏制和打压作用.此外,与常规征税相比,C2C技术上的复杂性和交易频繁造成的高征税成本,使得对其实施有效监管难度很大.

一、对网上交易征税的必要性和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据估计,2012年在C2C电子商务行业流失的税收高达约15亿左右人民币.随着C2C电子商务市场的发展,预计这个税收漏洞将以每年10亿左右的速度扩大.这是一个不容忽视的巨大税收漏洞.此外,和常规交易征税需兼顾公平和效率相同,对网络交易之所以提出应征税,实际上也是出于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因此,对网上交易征收的必要性已毋庸置疑.

在全球范围,对网络交易电子商务征税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在欧洲、北美、澳大利亚及新加坡、印度等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对电子商务征税影响的研究已经普遍展开.在这些研究中,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的研究无疑是最为深入的.OECD试图通过在世界范围内广泛征求政府部门和个体商户的意见,来寻找解决电子商务征税问题的合理途径.在其最初的征求意见过程中,OECD将更多的目光投向了互联网和私人局域网以及支付手段对于税收政策和税收部门的影响.OECD总结出以下结论:(1)税制公平.同样的交易必须以同样的方法向纳税人征税.(2)税制简单.税收机关的行政费及纳税人的手续费应该尽量做到最小.(3)规定明确.对纳税人的各项规定必须一目了然,纳税人应该知道什么东西在什么时候,什么地点纳税.(4)税制有效.无论采用哪种税制,都必须是有效的.它必须是在正确的时间产生正确税收数额的依据,并能最大限度地减少逃税、避税的可能.(5)避免经济变形.商业决策者应该是受商业机遇驱动,而不是受税收条件驱动.(6)税制灵活机动.税收规章、技术必须与商业发展齐头并进.(7)因特网税收公平共享.必须把国内任何税收规定及现行国际税制的任何变化汇总起来,以便确保各国之间的因特网税收公平共享.此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征税征税基础的确定特别重要.以上这些研究成果可成为公平税收的指导意见,虽然它没有提出一个具体方法,在实施上会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但并不影响其可以作为我国制定对网上交易征税所应遵循基本原则的重要参考.


二、对网上交易征税存在的问题

1.渗透率低,盈利水平不高,影响对网上交易的征税

2012年国内C2C网上交易量达到了1000亿元左右人民币,预计2013年将会达到1600亿元左右人民币,尽管如此也仅占全国消费品零售总额的3%,相比美国的7﹪还有差距,而邻国韩国更多高达10%左右.网上交易渗透率低,这会成为影响征税的一个因素.从卖家方面而言,国内的网上卖家主要以个人业余或经营为主,盈利目标不高.此外,由于网上购物易于比较,所以市场趋于近似的自由竞争.网上消费受消费者青睐的主要原因也在于相对于常规商铺而言,由于免除了店铺租金和设备费用,营销成本低,较为低廉,同时还可大大减少消费者选购商品的时间.从写家方面而言,中国市场的网上消费品以新的物品为主,占购写者主要购写类别前列的图书,化妆品及个人护理用品,服装及游戏点数,游戏设备,虚拟货币及等商品,需求弹性相对较大,不易监管.由此可见,由于卖方,写方双方的因素,如对C2C交易征税,势必会遏制其发展潜力,对目前蓬勃发展的势头产生阻碍.

2.征税难度大,成本高

首先,从纳税主体而言,网上商铺缺少通过工商注册获取营业执照这一法律步骤,这使网上交易主体的真实性存在着巨大的不确定性.其二,从交易金额来看,我国税务征税的主要依据是,但网络交易一般极少开具,这使交易金额的准确性很难保证,不利于监控.其三,在税率的确定上,交易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是出于盈利目的还是提供怎么写作,其应税税率均需区别对待,而这在目前也是一项难题.因此,交易频繁且难以驾驭,网上购物征税难度大,同时我国目前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这导致即使网上商铺的经营者有主动纳税的意愿,国家税务部门也没有合适的规范体系去处理,此外,税收法规的空白,也是一部分卖家选择在网上开店进行交易的原因,加大了征税的难度.按目前情形看,很有可能出现在建立征税体系上花费了巨大成本,而实际征税的效果却甚微的情形.

近年来日渐成熟的第三方支付业务——网上支付,为税收的征税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目前,我国网上支付市场尽管面临盈利、政策、竞争等各方面的压力和风险,但发展势头依然迅猛.然而从第三方支付作为突破口,对网上购物行为进行征税也存在一定难度.综上可见,现阶段对网上交易征税存在一定难度,还需要各方面条件的进一步完善和配合.

三、结论

自上海市普陀区宣判了中国第一起网上交易偷税案后,社会各界对网上交易纳税问题表现了普遍的关注,这从侧面反映了我国电子商务已日渐深入民心.兼顾网上卖家和常规卖家的公平性,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对C2C网上交易征收一定量的税是必要的,但由于网上交易自身的问题,对其征税又存在巨大困难,技术上、政策上均需要进一步的支持.必须看到,我国的电子商务还处在发展阶段,渗透率不高,还有相当的发展潜力,但对C2C电子商务形成的税收漏洞也不能完全任其自由发展.因此认为应暂缓对网上交易征税,给予网上交易一定优惠,同时也要积极努力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探索解决问题的新思路和新途径,为日后的逐步过渡铺平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