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境下的社会道德情感探析

点赞:23238 浏览:10679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 :现代性思潮催生下的功利主义、利己主义、享乐主义并不完全适用于良性道德社会的建立,道德社会的建构离不开人的价值认同感和人性归属感,只有达成一定的重叠共识才能确保个体的人在群体社会中的健康发展.人的理性精神与情感诱因在协调人的价值判定和服从其内在的先天意向中直接影响到人的道德认知反应,因此,分析人的道德认知机制便显得相当重要.本文以人的道德情感为着手点,通过论述人的“同情”与“移情”,来探究作为个体人的道社会德情感认知机制.

关 键 词 :道德情感;同情;移情;道德社会

一、情感的同情发生机制

二十世纪20年代至80年代在英美和西欧国度盛行的情感主义实证主义学中,许多哲学家转向对道德语言语境的重新审视,语词的基本概念遭到了质疑,诸如“善”、“美德”、“义务”、“良知”等.这些作为基本道德术语的概念无法论证其合理性,我们无法判定其是否具有可行的道德原则检测设,道德初衷所坚持的基本原则无法判断其真伪,以至深受现代性环境影响下的个体不能根据道德的基本检测设来确认其行为的正当性.A.J.艾耶尔曾明确的提出“基本的概念是不能分析的,因为没有一个标准可以用来检验那些基本的概念出现于其中判断的校准”①.在对事实的陈述中,语词扮演的角色是价值判定的层面,也就是说更多源于作为个体人的认知结构.如果不能通过人性先天道德至善做为道德立论的根据,我们就必须寻找一种中间媒介来铺设道德桥梁.A.J.艾耶尔认为,“的词不仅用作表达情感,这些词也可以用来唤起情感,并由于唤起情感而刺激行动”②.在通过对基本道德术语考察的认知中,个体的情感动因对道德动机影响颇为突出.无论作为目的的人或手段的人在面临价值判定抉择时,往往除了理性审视之外更多夹杂了情感动因,甚至有些情境中,我们的个人抉择和判定包含绝对的情感因素.在对情感的考察中,多数哲学家习惯以基本的“同情”、“同感”、“移情”现象作为人的认知标准.

大卫休谟对同情的认知更多关注在其对怜悯的解读上,他把人的内在怜悯之心提高到人性的建构上,通过对心灵中的知觉种属进行区分(印象与观念)、经验事实和感官体验的证实,人性的情感特征就经验直观上更趋向于为善,在人与人的交集中,自身所具有的怜悯之心让人能够对他人苦难产生一种关怀,这种关怀因人的某种互相类似的观念关系能激发同感,从而通过更连续的接近关系,要么感同深受或者因双方的不对等关系而产生情感判断分歧.当然大多数人可能认为同情或许与怜悯具有同样的表征意义,就单纯的字面解释而言,同情比怜悯具有更多的表征意义,同情除了包含怜悯的成分,也可能涉及到更多的外延.亚当斯密继承休谟对同情的看法,并认为人的本性中具有某种天赋使他关心别人的命运,在某种程度上同情依赖于非直接经验的个人想象,社会生活中同情可能对任何一种的同感而产生快乐得到满足,同情也因任何一种的转移而产生情感偏移.人的价值判定在于其内在的诱导,调节的机制需要同情的内在合宜性,道德情感的同情诱因直接为社会情感建立其庞大的支撑体系.

二、同情转向移情的认知机制

检测设语词的情感倾向是基于人的同情,即人的认知机制中包含足够多的情感因素,这些情感因素通过特殊的组合或者单一的呈现来推动人的行为或进行道德判定,那么作为个体人的感情特征将会直接影响到其道德抉择和价值判定.而在道德抉择和价值判定过程中,同情只能内化于自身的感情特征之内不能直接作用于价值判定和道德认同,必须存在一个外在的推动力来保证情感诉求得到释放,移情现象变成为了同情的很好力证.个体的情感特征能够传递给他人,通过同情同感的嫁接方式,我们很容易理解和判定一个人的情感特征.也能相应的根据自己的同情机制进行回应.威廉麦独孤从心理学角度对此进行了很好阐明,“感情即一种以关于某客体的观念为中心的,有组织的情绪意向体系”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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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人的内在情感通过感知客体反应到自身,并通过个体内部的基本情绪的组合或单一呈现来建立认知机制.虽然这种认知机制必须先承认人的本能亦即人的先天属性,并且就其区分本能的种类来看,人的基本本能中未包含道德成分,但至少可以确证情感在社会中具有一种指向性作用.构成情感的基本情绪通过相应的本能重叠组合能够构成适当的社会道德情感认同机制.正如在分析群居动物的共同特征中人与动物的群居性依附于同情感应.趋利避害的本能为道德社会提供借鉴,好斗本能也能因情绪意动组合形成勇敢的道德品质而不是鲁莽.

三、道德社会的情感动因

社会道德体系的建立因其外延的多元时境特征,我们不能否认健全的社会道德体系中包含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与技术在引导良性道德社会具有积极作用,同时道德社会因个体参与者的价值认同与情感诉求在维护社会机制稳定起到协调作用.语词按照逻辑实证主义的原则不能证明学具有科学意义,语词只具有表意倾向,或者只是反应了对事实的认知态度和情感诉求,这并不能说明社会的建构可以脱离道德而独立良性运作.情感的表意倾向基于同情的立论基础,在论及个人的价值判定中具有极强的指向作用.社会建构的基本规约必须有一定的动因来推动作为个体人的社会性,通过人的理性精神也许我们可以对社会建构制订出完善的规约,然而单个个体的理性机制差异性无法直接作用于社会规约的建立,正如我们曾经始终期望哲学王的存在来建立理性的社会规约,但基本从未真正实现过.

人所具有的功利的、利己的、享乐的动机机制在科学实证的心理学得到验证,通过对人性的本能的分析.在理解人的基本本能中,这种先验的本能必须依附于各种基本情绪得到论证,基本情绪的诱发需要特殊的条件催化.情感便成为了其连接本能和情绪的粘合剂,而这本身就是情感的,因为情感意动需要同情移情的调节机制.道德社会的规范层面在结合个体心理的基本特性的同时,同样需要保留道德语词的适用性,语词通过情感意向的经验直观具有塑造规范的内在体系,能够阐明规范的目的及动机具有其自身的情感内涵.

四、结论

社会道德体系的建构离不开对主体人的分析,语境下,道德语词感念在实证主义的体系不能真伪,不能按照科学定义道德体系,的道德语词应该包含更多的外延性特征.建立在以情感为基础的情感主义学通过对人的情感的深入分析建立起一套新的道德运转机制.在社会生活中,这种以情感的同情与移情现象的经验直观更容易表达人的情感诉求,或者说建立在情感机制的道德体系中作为个体的自身能更清楚的在价值判定中达成一种认同感.我们不能确证个体人的理性因素和情感因素在其先天构成中倾向于何方,但是基本我们不可否认作为个体的人同时具有理性和情感,社会奠基的道德体系中,道德两难问题是必然的,但这并不能否认道德内涵的指导意义.(作者单位:贵州大学人文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