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中级职条件2016年,建筑中级职条件招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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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评标专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管理,保证评标活动公平,公正,科学合理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令第12号),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使用,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评标专家是指各类从事建设工程管理和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相关专业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人员.

由上述人员组成的专家库称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

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由市级和区县(自治县)分库组成.市级评标专家库由主城区的评标专家以及分库中的部份评标专家组成.各区县(自治县)的评标专家库均为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分库.

主城区(除渝北两路地区,北碚区外)可不再建立评标专家分库,其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专家应在市级评标专家库内抽取.除此之外,可以在当地评标专家分库抽取,也可以在市级评标专家库抽取.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市建设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的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市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市评标专家管理的办法和规定,

(二)负责组织全市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评标专家的动态监管,负责对申报市级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负责各评标专家分库评标专家资格的备案管理,

(三)组织全市评标专家的培训考核工作,

(四)负责建立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数据库,发放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信息卡(IC卡),

(五)指导区县(自治县)对依法招标建设工程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行政监管,具体负责市管工程评标委员会的组建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行政监管,

(六)依法查处全市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和统一管理,承担上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自治县)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评标专家库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市有关评标专家库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对申报本地区评标专家分库评标专家的资格审查,负责评标专家分库的日常管理,

(三)负责制止,纠正管辖职责范围内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将相关情况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四)负责对管辖范围内依法招标工程评标委员会组建和评标专家评标行为的行政监管,

(五)负责对管辖范围内依法招标工程的评标情况进行抽查.

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区县(自治县)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来具体实施.

第六条市级评标专家库和区县(自治县)评标专家分库实行资源共享.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类别,资格条件,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根据有关专业分类和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涉及的领域,本市评标专家库按照评标性质分为技术和经济2部份.技术部份分3类18个专业,经济部份10个专业.

一、技术部份

(一)房屋建筑类

1,建筑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

3,建筑幕墙工程,

4,钢结构工程,

5,古建筑工程,

6,给排水工程,

7,建筑智能化工程,

8,爆破与拆除工程.

(二)市政公用类:

1,道路工程,

2,桥梁工程,

3,隧道工程,

4,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5,城市照明工程,

6,环境工程,

7,市政给排水工程,

8,园林绿化工程.

(三)机电及消防类:

1,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2,消防设施工程.

二、建筑经济部份:

1,建筑工程,

2,装饰装修工程,

3,道路工程,

4,桥梁工程,

5,隧道工程,

6,钢结构工程,

7,机电设备安装工程,

8,建筑智能化工程,

9,给排水工程,

10,城市照明工程.

市招标办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评标专家库的专业类别设置进行调整.分库的专业类别设置应按照本办法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设置.

第八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同等专业水平.

申报技术类专家,其申报专业应与在专业领域从事的工作相吻合,同等专业水平是指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十二年,并具有中级职称,有丰富的实践经验,专业水平已达到与本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相当的水平,或从事工程建设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具有中级职称同时取得国家相应执业注册资格且已经在相关单位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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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建筑经济类专家,其申报专业应在专业领域从事预决算工作相吻合,同等专业水平是指具有中级职称且从事专业工程预决算工作满十二年,同时取得国家注册造价师或全国工程造价员资格且已在相关单位注册.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在工程技术,经济及管理方面有较高理论水平和相关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胜任评标工作,年龄在65岁以下(资深专家不受年龄限制).

资深专家是指获教授级高级工程师职称,国家设计大师,两院院士等技术职称和称号,担任过两项以上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复杂工程的技术,经济负责人的,主持或具体负责过制定或起草国家和省级有关部门发布执行的工程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的,获得专业领域内一项以上国家或部级奖项,或两项以上省级奖项的,获得的科研成果有一定权威和影响力,并在国家级公开刊物上,或国外学术刊物上独立发表过专着和论文的.

(五)没有违法违规纪录和被取消过评标专家资格的.

各区县(自治县)分库评标专家原则上应满足上述资格条件.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从当地实际情况和满足评标需要的角度出发,适当调整分库评标专家的资格条件,并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评标专家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写作技巧机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评标劳务报酬,

(四)对评标专家管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评标专家库管理单位给予的处理决定提出申诉,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评标专家必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从评标专家库抽取产生的评标专家,在接受聘请后应准时参加评标活动,

(二)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应主动申请回避,

(三)遵守评标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认真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规定,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独立地开展评标工作,承担个人责任,不遵从招标人的授意,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影响,

(六)不得收受投标人的任何礼品,礼金,有价证券或参加投标人组织的宴请,娱乐等可能影响招标投标公正性的活动,

(七)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反映或评标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

(八)参加市招标办组织的有关培训,

(九)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

第十一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工程评标专业设置的需要,定期通过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公开发布聘任评标专家的信息,或者直接向拟邀请专家所在单位发出邀请函.在个人自荐,单位推荐的基础上,采取网上申报同时递交书面申请的方式进行申报.

网上申报:申请人通过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评标专家网上申报系统(cqjsxx./cqzb)填报《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申报信息表》,《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工作简历表》,《重庆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主要专业技术工作业绩表》,扫描本人照片,,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后网上提交.

书面申报:网上申报完成后,打印申报表格并加盖单位公章,将申报表格,,职称证书,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书及相应专业业绩证明材料等原件和复印件报送市招标办或各区县(自治县)招投标监督部门.

申请人根据其所从事的工作,可以申报不超过三个专业的评标资格.

第十二条市招标办组织对申请进入市级库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各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本地区申请人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将审查通过的人员报市招标办.

第十三条市招标办组织对全市拟聘评标专家进行上岗培训和考核,考核结束后,由市招标办汇总全市建设工程评标专家的审查意见和培训考核情况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批通过的人员发放评标专家IC卡.

第十四条评标专家聘期为两年.聘期届满,经继续教育后可以续聘.

第四章评标专家的使用

第十五条根据评标要求,招标人在"重庆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网"(cqjsxx./cqzb)下载中心下载由市招标办制作的"专家抽取申请表",由招标人填写,并经招投标监管机构确认后,由招标人或招标人书面委托的招标写作技巧机构抽取评标专家.上午评标或资格审查的项目可以在前一天下午抽取,下午评标或资格审查的项目应当当日上午抽取.监督人员要认真审核"专家抽取申请表"中内容并签字确认.

对于需要经济,技术两方面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当在随机抽取前按规定确定评标专家的数量和构成比例.

第十六条对于区县(自治县)管理的部分特殊或者复杂工程,可选择在市级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如果在异地评标,招标人应当安排好评标专家的生活,交通,评标劳务报酬等,并保证评标专家安全.

第十七条评标结束后,招标人和监督机构人员要在"专家抽选及评标情况一览表"中如实记录评标专家的评标情况及现实表现,并签署意见,同时将"专家抽选及评标情况一览表"的复印件交负责该工程的招投标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补抽:

(一)所抽取的评标专家与该工程的投标人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情况,需要回避的,

(二)所抽取的评标专家因特殊情况不能参加评标的,

(三)同一工程在同一单位抽取了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评标专家,

(四)招标写作技巧机构工作人员被抽取参加本写作技巧机构所写作技巧的工程评标的,

(五)有其它特殊情况,需要补充抽取评标专家的.

第十九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评标专家在投标人单位任职,或持有股份的,或者投标人单位中有与评标专家有下列关系且任中层以上职务或持有股份的,该评标专家必须回避:

1,本人的配偶,子女,

2,本人的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

3,本人及配偶的兄弟姐妹.

(二)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或者其他社会关系,可能影响公平公正评标的.

评标专家认为有其它利害关系需要回避并提出申请的,招投标管理机构应予同意.应当回避而不声明回避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其评审意见,重新调换评标专家承担评审工作.

第二十条特殊或者重大工程,招标人需要直接邀请所有评标专家的,招标人应向监管部门提交书面的理由,按照招投标监督管理权限,应经市招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一条评标实行记名制.评标专家应在评审表和评标报告上签署姓名,市招标办或者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评标资料档案予以保存,作为对评标专家工作情况进行考核的依据.

第五章评标专家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评标专家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专家(推荐单位)应主动向所属招投标监管机构报告,由招投标监管机构按照规定进行调整:

(一)年龄超过65周岁的,

(二)职称,职务发生变化的,

(三)工作单位调动的,

(四)单位和家庭,手机等发生变化的,

(五)涉嫌犯罪案件的,

(六)因身体健康等其它原因不适宜继续担当评标专家的,

(七)迁到外地或死亡的,

(八)不再愿意担任评标专家的.

出现上述情况之一,评标专家(推荐单位)未及时报告的,一经确认,市招标办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直接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市招标办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评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制止,纠正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市招标办和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系统.评标专家不良行为记录系统应当包括:评标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评标结果公开后,收到对评标专家的投诉及查处情况.

第二十四条评标专家有下列行为的,记录为一次不良行为并暂停其一定期限参与评标活动:

(一)已确认能够出席评标工作的专家,其后又因特殊原因不能出席评标工作,但未及时告知的,

(二)出席评标工作比事先通知要求的时间迟到30分钟以上的,

(三)因评标劳务报酬异议而拒绝评标或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的,

(四)在评标过程中存在明显错误的,

(五)未按照本办法中第十九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未造成实质影响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提前离开评标现场,未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对评标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或不正常现象不向主管部门报告的.

第二十五条评标专家在评标工作中有下列行为的,一经查实,不再聘用为评标专家,其IC卡同时作废:

(一)聘期内两次无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评标的,

(二)不遵守评标纪律,在评标期间私下使用通讯工具,私下接触投标人,擅离职守,影响评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三)向投标人泄漏相关评标工作应当保密的技术经济资料和信息的,

(四)收受投标人财物或接受相关当事人请吃和娱乐活动的,

(五)未能公正履行职责,徇私舞弊,严重偏离评标原则,标准和方法,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六)在评标过程中,强行提前离开评标现场,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

(七)提供不实信息,伪造履历及资格等方式骗取评标专家资格的,

(八)在评标及其他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违法而受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的,

(九)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主动提出回避,对评标结果造成实质影响的,

(十)评标专家二年聘期内,出席评标工作少于抽中次数三分之二的,

(十一)评标专家二年聘期满,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十二)评标专家未参加或未能通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继续教育,上岗培训的,

(十三)在二年聘期内,被记录二次及以上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二十六条对评标专家的不良行为记录和暂停一定期限参与评标活动的处理决定,将通报其所在单位,并在新闻媒体公开.

不良行为记录作为评标专家续聘综合考核指标之一.不再聘用为评标专家的,记录在案,并不得再参与重庆市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二十七条评标专家因故要求解聘的,可提前一个月向市招标办或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解聘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解聘.

第二十八条对评标专家实行动态管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各区县(自治县)招投标监管机构的建议,对不能履行评标专家义务,不胜任评标工作或考核不合格的评标专家,可视情节解除聘用,或劝其退出评标专家库,并定期将符合条件的人员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补充进入评标专家库.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工作量向参加评标工作的评标专家支付评审费.对评审工作量较大,评审时间超过一天,或者在休息日或异地评标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费.国家,市物价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条评标专家在评标中有违法违规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16年5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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