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商大教〔2016〕216号
浙江工商大学关于修订
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部门,学生各班级:
《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经修订,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浙江工商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学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的学籍管理,根据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二条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持录取通知书到校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招生办公室请检测,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请检测须经学校招生办公室批准方为有效.
检测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检测或者请检测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有关规定对新生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检测,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交由有关部门查究.
第四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自接到重新入学手续通知后两周内不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五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报到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暂缓注册手续,否则按旷课论处.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未注册的学生,不能获得未注册学期的所有课程学分.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有关手续后再行注册.
第三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六条高中起点本科学制为4年,专科起点本科学制为2年,实行弹性学习年限.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3-6年,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在校学习时间为2-3年.超过最长学习年限未达到毕业要求者予以退学.
高中起点本科学生提前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申请由学生本人提出,学院审核同意,教务处批准,并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提前毕业申请应在第五学期开学第1周提出,逾期不予.
第四章考勤
第七条学校实行考勤制度:
(一)学生必须按规定日期到校报到,注册.学校自开学第1天起对学生进行考勤,
(二)学生考勤范围包括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教学,实验,实习,生产劳动,军训以及学校,学院统一组织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
(三)凡因故不能参加教育教学活动者,必须事先请检测手续,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所需证明材料(如病检测单,病历,电报等).未经请检测,或请检测未获准,或超过检测期未续检测者,均作旷课处理,
(四)学生病,事检测超过全学期总上课时数三分之一者,原则上应按学校学籍管理规定休学手续.
第八条学校实行请检测制度:
(一)请检测1次课(含2节或3节),由任课教师批准,
(二)请检测1次课以上,1天以内,由年级辅导员(班主任)批准,
(三)请检测1天以上,1周以内,经年级辅导员(班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学院领导批准,
(四)请检测1周(含)以上,2周以内,经所在学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批准,
(五)请检测2周(含)以上,须经分管学生工作校领导批准,
(六)考试期间请检测,须经教务处批准,并办好放弃课程考试手续,否则按擅自缺考处理,
(七)外出教学活动期间(如实习等)请检测,须经领队教师或指导教师批准,并报学院备案,
(八)毕业设计,毕业论文阶段请检测,须经指导教师签署同意意见后,报年级辅导员(班主任)及学院领导批准,
(九)凡离开杭州的请检测(包括双休日及其它节检测日期间),须经学院领导批准,
(十)学生请检测(2节课以上)获准后,须到学院办公室备案,
(十一)各学院负责掌握未请检测或未获准请检测学生的出勤情况,并及时处理.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九条学生每学期修读的所有课程均须经过考试取得成绩.
必修课,选修课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或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
学年(毕业)论文,课程(毕业)设计,专业(毕业)实习,模拟实验等教学环节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
采用五级记分制的分别按95,85,75,65,45分计算平均成绩.
第十条凡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开设的课程,教学过程结束后,学校均安排一次课程期末考试,考试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安排一次课程补考.
学生应按时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和补考.补考后仍不及格的课程(不含公共选修课程)一律重新学习(以下简称重学),重学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开学前参加重学补考.
重学由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院办公室批准并落实班级和重学指导教师,报教务处备案.如同一门课程重学人数较多时,则由教务处组织重学班进行重学.如学生无法跟班重学,且该门课程又未达到组织重学班的人数时,由教务处组织教师进行辅导.
补考和重学课程考试成绩以实际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相应补考成绩栏和重学成绩栏.
第十一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修读辅修专业,双专业或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十二条学生因出国留学原因对已获得学分的课程成绩不满意,可以在该课程开设学期初两周内申请重新学习考试手续,并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16〕221号)规定交费.出国成绩单中成绩可以高者计,但不改变学籍档案原成绩记录.
第十三条学校实行学分替.对于专业培养方案中的非"思政"类课程,若学生经补考或重学后仍未及格的(不超过10学分),可申请在大类学科相同的各专业培养方案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中,以多选修1.5倍于原未及格学分的课程或以创新学分(不超过3学分)替代.
学生多选修的课程学分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16〕221号)规定交费.
第十四条为鼓励学生掌握更多的知识,已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该学期最低选修课学分的学生,仍可按课程学分交费选修有关课程,考试合格者,其成绩记入学生成绩档案,考试不合格者,不记成绩.
公共选修课(通识课,任意选修课)考试经过补考仍不及格者(含旷考),不记成绩,但学生再选修或超选修学分时,必须交纳课程的学分学费.
第十五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参加课程期末考试时,必须在考前向所在学院提出放弃课程期末考试,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的书面申请(附有效证明材料),经学院办公室审核属实后,送教务处审批.
第十六条凡考试,违纪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入学籍档案,不得补考,直接参加重学.
第十七条学生因特殊原因经批准同意放弃课程期末考试,参加下学期开学前补考的,其考试成绩按期末考试处理,并记入学籍档案期末总评栏.
补考成绩不合格者,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16〕221号)规定重学手续.
第十八条学生未经批准不参加学校组织的课程期末考试的,可参加下学期开学前学校组织的补考,其考试成绩记入学籍档案补考成绩栏.
补考成绩不合格者,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16〕221号)规定重学手续.
第十九条应参加补考的学生未按时参加补考的,按自动放弃补考论,学生可按《浙江工商大学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浙商大财〔2016〕221号)规定重学手续.
第二十条学生未经批准,一门课程旷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1/3及其以上者(包括实验,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或全学期缺交作业达1/3及其以上者,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该门课程成绩以0分记,并不予安排补考,直接参加重学.
每学期课程考试前由任课教师将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及原因(附相关材料)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所在学院核实后通知学生本人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一条二,三年级学习困难的学生,可以在学期初两周内提出留级申请,经家长同意,并报教务处批准后可以予以留级.但符合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关于退学处理条件的除外.
第六章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不可超过在校最长学习年限.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第二十四条学生自愿服义务兵役的,可休学手续,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的学生应当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
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学生在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由学生本人及其监护人负责.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休学期限一般为一年,高中起点本科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可休学两次,专科起点本科学生只能休学一次(自愿服义务兵役学生的休学时间,按其实际义务兵役期限确定).
第七章警告与退学
第二十八条学生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12学分者,予以学业警告,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24学分者,予以退学警告,以上均不含公共选修课(通识课,任意选修课)及经重学合格的课程.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以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
(二)不及格课程学分累计达到36学分者(不论是否受到过学业警告或退学警告),
(三)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提出复学申请或继续休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
(四)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
(五)未请检测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
(六)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
(七)本人申请退学.
因上述情况应予以退学的学生,由学生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教务处审核,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
第八章毕(结,肄)业
第三十条具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学分(或课时),考核合格,且全面鉴定德,智,体情况,德,体合格,准予毕业,发给书.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毕业学期尚有不及格课程,未能达到培养方案规定的毕业学分,在毕业学期初可统一安排最后一次重学.
最后一次重学补考后仍不及格者,以及毕业论文(设计),毕业实习不合格者,发给结业证书.
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在答辩前经查有抄袭现象,取消毕业论文(设计)答辩资格,并按照《浙江工商大学学术道德行为规范及管理办法》(浙商大科〔2016〕294号)处理,在答辩合格后经查有抄袭现象,核实后已颁发的毕业文凭予以注销.
高中起点本科结业生结业后,在年限(含在校)不超过6年的时间内,专科起点本科结业生结业后,在年限(含在校)不超过3年的时间内,不及格课程每学年可申请返校考试(重作)一次,合格者换发书,毕业时间按换发日期填写.申请时间为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逾期不申请者或在规定时间内返校考试(重作)不合格者,学校不再安排考试(重作).
返校考试(重作)者,即取消其返校考试(重作)资格.
第三十二条正常毕业(不含结业后换发书)的本科学生,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按照《浙江工商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浙商大教〔2016〕215号)授予学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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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三条在校学习满一年以上退学者,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没有明文规定的有关学生学籍处理问题,均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有关条文.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主题词:本科生学籍管理办法通知
抄送:浙江省教育厅
浙江工商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6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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