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医患关系的法律支撑

点赞:22768 浏览:10497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7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医患关系正成为当今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医方秉持强势地位,不尊重患者的权利,规避应尽的义务,患方往往囿于医疗专业知识和法律手段的匮乏,处于被动服从的弱势地位,医患双方权利义务的不对称,导致医患关系紧张.本文在现有法律法规的框架下探讨医患关系的法律性质、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医疗纠纷的解决途径,试图从法律层面上寻求支撑,以期改善医患关系.

【关 键 词】医患关系;医疗纠纷;法律支撑

DiscussionofthelegalsupportofharmoniousrelationbetweenhospitalandpatientLUWei-gen.HaimenPublicHealthBureau,HaimenCity,Jiangsu,226100,China

【Abstract】Astherelationbetweenhospitalandpatientisbeingthehottopictowhichthesocietypaysgreatattention.Thehospitalisatthestrongpositionwhileitdoesn’trespectthepatient’srightanddodgingthenaturalduty.Lackingofmedicalspecializedknowledgeandthelegalmethod,thepatientispassiveobeyinginweakside.Thusimbalancesofrightanddutybetweenthehospitalandpatientcausedtherelationbetweenhospitalandpatienttobeintense.Thisarticleattemptstoseekthesupportfromthelegalangletoimprovetherelationbetweenhospitalandpatientbydiscussingitundertheexistinglawsandregulationrame,therightanddutyofbothsides,andthemethodtosolvethemedicaldispute.

【Keywords】Relationbetweenhospitalandpatient,Medicaldispute,Legalsupport

1医患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医疗合同关系

医患法律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法律关系,发生在医疗机构、医务人员和患者之间,二者是一种以信任为基础的委托关系,这种委托关系在法律上形成了事实上的医疗合同关系.

1.1医患关系已逐步过渡为平等参与的医疗合同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并未把医疗合同规定在内,但这并不影响医疗合同关系的成立.建国以后,我国医疗卫生事业长期实行计划体制,医疗机构是政府实行一定补贴并严格限制怎么写作的公立非营利性机构,医生只向医院负责而不是对患者负责,医患双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平等主体的契约关系,医疗机构也不是一般意义上的经营者.随着我国改革开放进程的加快,医患关系的模式由过去的主动-被动型、引导-合作型的关系逐淅过渡为现代倡导的平等的参与关系,患者到医院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医院接诊表示同意为其怎么写作,就达成了医疗怎么写作合同关系,患者的挂号行为属《合同法》中的要约,医疗机构发给挂号单属承诺,如果医院及时提供与医学科学技术水平相适应的医疗怎么写作,即属违法.医疗合同属于民法学上的无名合同,按《合同法》第124条规定,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

1.2医患合同关系有别于一般的合同关系

绝大多数合同的目的都在于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医疗合同是一种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获取利润并非医疗合同的首要目的.首先医疗合同在法律上限制了意思自治.《合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法律确认了民事主体之间的活动是基于其意志自由的基本原则.但是,医疗合同限制了医患双方的某些方面的意志自由,医疗机构及其医生没有是否缔约的选择自由,救死扶伤是医生的天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三条规定:医师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执业水平,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履行防病治病、救死扶伤、保护人民健康的神圣职责.因此医疗合同是强制医方缔造的合同.同样在某些情况,患者也失去了自由选择的权利,表现为强制诊疗的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发现甲类传染病时,应当采取隔离治疗,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脱离治疗的,可以由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对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法律明确了鼠疫、霍乱、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肺炭疽和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的患者属于强制治疗的范围,患者没有选择不隔离治疗的权利.其次,医疗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般不包括结果,属于一种手段之债合同.医疗活动有特殊的内在规律,医学上尚有很多未被认知的领域.加上患者个体差异,相同的诊疗手段也可能出现不同的结果,医生对治疗的后果难以预料,具有较高的风险性.祛病除痛是医患双方的共同意愿,但这并不是约定内容,医疗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实际上是医生应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达到预期的结果.医生违反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才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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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和制约

医患双方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享有与其他民事主体同等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以外,医患双方又是特殊民事主体,享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怎么写作为宗旨;《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条明确“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了医师在执业活动中享有的七项权利和五项义务.归纳起来医生享有被尊重权(《执业医师法》第三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五项)、医学处置权(《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和特别干预权(《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四条)等.患者的权利散见于有关法律法规中.目前医患关系中,患者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加强患者权利的保护有利于医患关系的改善,患者的权利即是医生必须应尽的义务,归纳起来有:

2.1生命健康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生命权是指自然人维持自己生命延续,不受他人非法剥夺的权利;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体整体功能安全为内容的人格权.任何非法侵害只要伤害了公民的生命和健康,都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医务人员也不例外.

2.2身体权身体权是指自然人对其肢体、器官、组织完整享有的权利.《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对公民的健康权和身体权进行区分,二者根本区别在于,身体权受到非法侵害,是使身体的某一部分受到破坏,并不必然导致生命权的破坏;而生命权受到侵害是无法得到恢复的,身体权指向的对象是组织器官[1].2007年3月国务院颁布的《移植条例》第七条规定:捐献应当遵循自愿、无偿的原则.公民享有捐献或者不捐献其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强迫、欺骗或者利诱他人捐献.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未经公民本人同意摘取其活体器官,或者摘取未满18岁公民的活体器官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有关故意伤害罪的规定,或者第二百三十二条有关故意杀人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公民生前表示不同意捐献其摘取其尸体器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二条有关侮辱尸体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3隐私权隐私权又称个人生活秘密权,是指公民不愿公开或让他人知悉其个人秘密的权利.《民法通则》中没有将隐私权明文规定为一项具体的人格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故我国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依照名誉权的保护方式进行[2].《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医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2.4知情同意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医疗机构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执业医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师应当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医师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应当经医院批准并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的同意.这些法律法规都明确规定了患者的知情同意权.尽管这种知情同意权有时是扭曲的,对于患方来说求生的和医疗知识匮乏可能导致其意思表示的虚检测性,但医方的尊重是十分必要的.


3依法保护患者在医疗纠纷中的举证权是法制进步的重要体现

医患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对医院的医疗怎么写作行为认识不一致而引发的争议,其原因涵盖了医疗事故、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护理质量等.医疗纠纷中的相关证据对于医患双方利益的保护至关重要.由于医学技术性强,医方秉有强势地位,患方常不得不囿于医疗专业知识的缺乏而处于弱势,这显然有利于医方规避其应尽的义务而不利于患者合法权益的保障,现代法制都是体现保护弱者原则,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此作了制度上的设计.

3.1患者有权要求复制复印和封存病历资料,有权要求封存现场实物《条例》第十条规定:患者有权复印或者复制其门诊病历、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记录、护理资料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这些客观病历部分的资料,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医方有义务提供并加盖证明印记,并且规定复印或复制病历时,患者应当在场.第十六条规定: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历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这五类主观病历部分的资料患者有权要求封存,双方共同签字,在签定或诉讼时共同启封.第十七条规定:患者在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

3.2患者有权请求实施尸检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时,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h内进行尸检,具备尸检冷冻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d.患方当事人有权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如果医方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医方承担责任(《条例》第十八条).

3.3患者有权请求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了启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两种方式,一种是由患方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处理医疗事故争议,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后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提交鉴定;第二种是医患双方共同委托鉴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地(市)级医学会或省直辖县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鉴定工作,省级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3.4医疗侵权案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二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患者除了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怎么写作合同外,其余的证明责任向医疗机构转移,如果医疗机构不能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者医疗行为没有过错,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这种制度设计考虑到患者在医疗过程中的被动服从地位,另外,诊疗过程中的检查、化验、病程记录等都由医疗机构实施和掌握,医疗机构是控制证据源、距离证据最近的一方,符合举证责任分配的实质标准.

4畅通的申诉途径是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手段

《条例》对解决医疗事故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提出了三条并存的患者可自由选择的途径.一是医患双方协商解决;二是当事人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三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条例》第四十六条).医方双方协商解决和卫生行政部门调解解决实际上是一种协商缔结合同的过程,由于医患信息掌握上的不对称,双方都应本着公平、诚信原则,体现医患双方意思真实和平等自愿达成协议,否则患方仍有权提起民事诉讼.

4.1医疗纠纷的民事诉讼可选择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

关于民事诉讼的案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医疗纠纷主要有两种案由,分别是第一部分第134条第1款:医疗怎么写作合同纠纷,第二部分第214条第6款: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即所谓的违约之诉和侵权之诉,医疗纠纷往往表现为违约之债和侵权之债的竞合,但当事人只能选择一种案由提出诉讼.违约之诉可按照《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待有关法律追究违约责任;对于侵权之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发生医疗事故纠纷,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条例》属于行政法规,其法律位价低于《民法通则》,但由于《条例》是专门处理医疗事故的行政法规,体现了国家对医疗事故处理及其损害赔偿的特殊立法政策,因此,人民法院处理医疗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时应当以《条例》为依据,但对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其他医疗侵权纠纷应按《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和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3],即所谓的适用法律“二元化”现象.

4.2涉及第三人过错应按照合同相对性原理,医方先履行违约责任医疗合同关系发生在医方和患方之间,若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医方不能履行义务,根据合同法的相对性原理,法律要求医方首先应向患方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而不得以第三人过错造成损害,自己无过错为由要求免责.医疗事故的构成要符合五个要件,并且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条例》第二条对医疗事故的概念作了明确的界定,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治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如果医方没有过错而是第三人过错,造成患方的损害不构成医疗事故.例如医院里药品、诊疗设备的提供商,提供了不合格的药品和设备,医方根据规定合法采购而并不知情,在此情况下造成患方的损害,医方并无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第三方的责任先由医方依法承担,然后医方依法向第三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