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看病四大新权益

点赞:3804 浏览:12740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号称“维权圣经”的侵权责任法,与老百姓日常生活息息相关,其中在看病就医领域赋予了老百姓一些“新的民事权利”.

过度检查可获赔偿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三条确立了禁止过度检查原则,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案例解析:刘先生得了轻微感冒去医院治疗,医生除了给他测体温、做血常规之外,还要求他进行X线、化验、彩超等检查,最终得出结论刘先生就是伤寒感冒.医生在正常查体、验血未发现异常的情况下,继续做X线、彩超等检查就是不必要检查,属于医疗损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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泄露隐私可究侵权责任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二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对患者医疗隐私信息的保密义务及侵权责任,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解析:小张是某社区医院的工作人员,为患者小李填写健康信息登记表及为小李治疗病情的过程中,知道了小李有关既往病史等个人信息.之后,小张出于作为茶余饭后的谈资,向与其比较熟悉的小区其他人员透露了小李既往病史中的特殊症状,这个信息很快在小区传开,小李遭到取笑.小张未经小李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小李的社会评价降低,构成对患者的侵权.

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可推定侵权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保管病历资料的义务,第五十八条第二、第三款规定了医疗机构隐匿、拒绝提供、伪造、销毁病历,患者有损害的可推定医疗机构过错,由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案例解析:小王到某医院妇产科建立围产保健档案,定期进行围产保健检查,并在该院进行生产.在生产过程中胎儿发生宫内窘迫,产出后患儿又出现严重脑部缺氧症状,医院在未向小王及家属进行说明的情况下,对患儿进行了多项检查,称患儿属自身疾病所致,经治疗并无大碍,要求患儿立即出院,出院后发现患儿重度脑瘫.小王要求该医院提供相应的病历资料进行医疗鉴定,该医院拒绝提供,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上述规定推定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遭医疗产品损害可先找医院索赔

法条解读:《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赔偿权利人有选择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医疗机构进行损害赔偿的权利,其中将“药品、消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纳入了医疗产品损害的范围,并明确了医疗机构可以作为直接索赔人先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解析:小洪因车祸重伤到某医院急诊,该院给予小洪输血治疗,结果在出院检查时发现小洪染上了乙肝病毒.后经进一步排查,认定小洪感染乙肝病毒属于输血感染.小洪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的上述规定选择直接请求医院承担侵权责任或者选择由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

(摘自《北京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