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汉法律术语翻译规范化问题

点赞:28535 浏览:132209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26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法律文本由于具有特殊的法律效力,使其不同于其他文本的翻译,因此,对于法律文本的翻译要求极其准确、严格,以避免不必要的误解、损失和纠纷等.其中,术语是构建法律体系的基础,并在法律语言体系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因此对法律术语翻译的研究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主要探讨了目前英汉法律术语翻译存在的一些困难,并对译名翻译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的论述,最后对如何进行法律术语规范化提出了一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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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英语同其他语言一样,含有一系列专门法律术语.这些专门法律术语不仅仅体现了英语法律体系的特征,而且使法律英语更具有正式性、庄严性、权威性.法律英语术语翻译的好坏、准确与否往往关系到法律文本翻译质量的好坏.因此,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是法律翻译研究中非常重要的内容.

由于不同的法律体系、不同的文化传统,要想将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律翻译成中文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法系之间本身存在着差异,所以两种法系中的概念也许有着不一致的情况.Susanarèevi就曾指出法律术语翻译中法律术语不一致的现象.法律术语不一致是指法律翻译过程中(从源语到目的语的转换过程中)源语的法律术语内涵或外延在目的语中发生了变化出现译文和原文中的术语不一致的情况.其还指出在术语翻译中,主要存在接近对等、部分对等和不对等这三种情况[Susanarèevi,NewApproachtoLegalTranslation,1997,第231,238-239页.].另外各国的法治发展中都形成了某些独特的法律文化,法律术语通常与某个国家法律制度中特有的事件有关,每个法律制度都是不同历史、文化和社会经济下的产物,都包含了一些在别的法律制度或法系中没有的对应词术语[陈文玲:“试论英汉法律术语的不完全对等现象与翻译”,载《山东外语教学》2004年第4期,第98页.],这些都是影响法律术语翻译的因素.

法律语言贯穿于立法、执法、守法、司法整个过程当中,在司法活动中的刑事或民事案件,法律语言的准确与否,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有无犯罪,轻罪或重罪,是否赔偿,担负民事责任等.而在商事贸易活动中,合同中的语言规范都涉及到巨额资金的风险问题.因此,法律翻译比其他任何类型的文本翻译都要更为严格.目前英文法律术语的翻译中,一些法律术语存在几个译名,其中有误译、曲译,还有一些只是措辞的不同.因此,进行法律术语翻译研究的重要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对于目前英汉法律术语翻译存在的诸多问题,本文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重点探讨:

字面翻译

accusatorialprocedure和inquisitorialprocedure这两个术语在《英汉双解法律词典》中分别被译为“告发程序,控告程序”和“调查程序”,而在《英汉法律新词库》中给出的是“发现和提出证据的程序”和“预审程序”.至于这两个译名正确与否,先看下这两个单词在牛津法律词典中的英文解释“accusatorialprocedure:Asystemofcriminaljusticeinwhichconclusionsastoliabilityarereachedbytheprocessofprosecutionanddefence.Itistheprimarydutyoftheprosecutoranddefencetopresstheirrespectiveviewpointswithintheconstraintsoftherulesofevidencewhilethejudgeactsasanimpartialumpire,whoallowsthefactstoemergefromthisprocedure.Common-lawsystemsusuallyadoptanaccusatorialprocedure.”;“inquisitorialprocedure:Asystemofcriminaljustice,inforceinsomeEuropeancountriesbutnotinEngland,inwhichthetruthisrevealedbyaninquiryintothefactsconductedbythejudge.Inthissystemitisthejudgewhotakestheinitiativeinconductingthecase,ratherthantheprosecutionordefence;hisroleistoleadtheinvestigations,examinetheevidence,andinterrogatethewitnesses.”,从词典中的解释我们可以看出这两个词主要指的是两大法系中的两种不同刑事诉讼模式,前者指的是英美法系国家的控告式或对抗式(当事人主义)诉讼制度,后者则是大陆法系国家所采用的纠问式或审问式(职权主义)诉讼制度.在控告式或对抗式诉讼制度中,双方当事人在平等的地位上调查事实,准备证据,进行充分的辩论,而法官代表中立的顶点,居中裁判,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并且根据双方对抗性的陈述和辩论做出具有约束力的终极裁判.而在纠问式或审问式诉讼制度中则要求法官采取主动,积极调查事实真相,并且根据其所调查的事实以及应该适用的法律做出裁判.因此,这两个词的正确译法是“(英美法系的)对抗制程序、抗辩制程序”和“(大陆法系的)审问制程序、纠问制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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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例子中出现的一些译名都是达到翻译要求中的语言功能的对等,但是由于法律文本的特殊社会功能,在法律术语翻译时除了要求语言功能的对等(即字对字的翻译和按字面翻译)外,还应照顾到法律功能的对等,所谓法律功能上的对等就是源语与译入语在法律上所起的作用和效果是相等的,只有这样才能使译入语精确地表达源语的真正意涵[朱初定:“评复旦大学《法律英语》中的译注―兼谈法律专门术语的基本原则”,载《中国翻译》2002年第3期,第65页.].术语缺失

关于alimony的译法出现过“抚养费”、“赡养费”和“生活费”这几种,查证了几部法律词典,在《英汉法律新词库》的译名是“生活费,赡养费,抚养费”,《英汉法律词汇》是“生活费,赡养费”,《新编法律英语术语》给出的是“赡养费”,而《英汉法律词典》给出的是“(离婚后或诉讼期间一方给另一方的)扶养费,生活费,抚养费”.对于这个词的翻译首先要看下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的给出的英文解释“Acourt-orderedallowancethatonespousepaystotheotherspouseformaintenanceandsupportwhiletheyareseparated,whiletheyareinvolvedinamatrimoniallawsuit,oraftertheyaredivorced.”可以看出这个词主要指的是配偶之间,而不是父母与子女或者其他人之间的,而在汉语中“生活费”则不以配偶之间为限,故“生活费”这一译名是不适用的.“抚养费”、“赡养费”和“扶养费”这三个词在汉语中现在一般给出的区别是:长辈亲属对晚辈亲属的是“抚养”,平辈亲属之间的是“扶养”,而晚辈亲属对长辈亲属的是“赡养”.如果仅仅从这一般的区别很清楚地就知道alimony这个词指的是夫妻之间的“扶养费”.宋雷在其《法律术语翻译要略:正确使用法律英语同义、近义词语》中给出的译名就是“扶养费”,并给出解释具体是指夫妻双方在分居、婚姻诉讼或离婚时法院命令一方配偶向另一方配偶支付的维持生活等费用.然而需要注意的是,陈忠诚教授在《法窗译话》中曾提到一位汉语专家的说法,那位专家认为“赡养费”从语言上看,一点也没有“下辈对长辈”之意.但我国1980年新婚姻法却赋予了这意思,按近代汉语原有习惯,赡养费指的就是离婚夫妇之间的扶养费.他在《英汉法律用语正误辨析》中给出这词的译名是“别居或离婚过程中配偶的扶养费;在大陆以外的海内外华人社会作赡养费”.这也就是为什么现在的一些词典或者翻译中会给出“赡养费”这个译名.从以上的分析看,如果翻译成中文的话“扶养费”应该是比较合适的,然后事实却不尽其然,这是因为根据我的法律规定扶养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义务,如果夫妻双方离婚,则双方不再负担扶养的义务.如果一方确实较为困难,另一方可以给予一定的经济帮助.而根据《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在符合特定的一些情况下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的只是损害赔偿.因此从我国的法律规定来看并没有一个特定的法律术语与alimony是相对应的,因此这些中文译名都不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况下,翻译时应该注释详细说明中国法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

对于术语缺失的情况,屈文生提出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体系中很难找到对应的术语,那么可以采用释义(paraphrase)的方法进行翻译,即用目标语言把源语言的意图含义表达出来.[屈文生著:《法律英语阅读与翻译教程》,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66页.]陈忠诚认为一般在英译汉时,如果是英语特有的而中文没有,也没有对应的含义词语的,先通过音译(transliteration).[陈忠诚著:《法窗译话》,中国对外翻译出版公司1992年版,第50页.]


概念不清

一些法律术语因其本身是随着法律法规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对于这些术语要特别注意其法律概念的变迁,多进行查证才能准确理解其内涵.如burglary一词,《英汉法律新词库》将其解释为“入户行窃”,《新编法律英语术语》则给出了最常见的译法“盗窃;夜盗行为;夜盗罪”,该译法在早些时候是正确的,因为在英美普通法中burglary指的就是“thebreakingandenteringofthedwellinghouseofanotherpersonatnightwiththeintentiontomitafelonyoflarcenyinside”,即行为人以犯重罪或盗窃为目的的破门窗闯入他人住宅的行为.但在第八版的布莱克法律词典中,burglary的英文释义如下:“Themon-lawoffenseofbreakingandenteringanother’sdwellingatnightwiththeintenttomitafelony.2.Themodernstatutoryoffenseofbreakingandenteringanybuilding―notjustadwelling,andnotonlyatnight―withtheintenttomitafelony.Somestatuteakepetitlarcenyanalternativetoafelonyforpurposesofprovingburglariousintent.”,从中看出,对于burglary的定义已经有了一些改变,如入侵的对象住宅也可以包括其他建筑物等,时间也不限于晚上,还有一些法律规定不限于重罪,只要有盗窃的意图.所以现在已不能把burglary按照原来的解释为“夜间盗窃”或“夜盗罪”.在我国的法律中,其实并没有与之完全相对应的法律罪名.我国的法律罪名中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但是这个不能用来指burglary.因为根据我国刑法规定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违背住宅内成员的意愿或无法律依据,进入公民住宅,或进入公民住宅后经要求退出而拒不退出的行为.虽然这一罪名提到非法侵入住宅这一行为,但是并没有规定侵入后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诸如盗窃,杀人,抢劫,等其他犯罪,因为如果是非法侵入后犯了其他罪行如盗窃、杀人、抢劫、等,则按后者定罪,而不按数罪并罚处理.例如目前我国刑法并没有专门规定入室抢劫罪,而是将入室抢劫行为作为抢劫罪的一种情节加重犯,对于入室抢劫行为,仍然定位抢劫罪.而对于入户盗窃的行为,刑法修正案(八)在原有“盗窃数额较大”和“多次盗窃”两种盗窃类型的基础上,增设了三种新型的盗窃行为: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和扒窃,并且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没有任何要求,从而使盗窃罪呈现出五种类型的局面.入户盗窃处罚的是行为人进入在物理形式上具有封闭性、在功能上具有家庭生活属性的场所实施盗窃的行为,强调盗窃对象的特殊性,对犯罪数额和犯罪次数没有任何限制.但这也只有相关的法律规定并没有确定的入户盗窃罪,因此对于burglary一词一定要准确的把握其概念含义.

对于这个术语的理解,存在着概念不清的错误,究其根源,是对不同法律文化、不同制度下具体法律规定等了解的不够深入和精细.因此,在翻译法律术语时要多方查证,了解掌握并区分相关概念.

综上所述,本文主要分析了英汉法律术语翻译中的三个方面问题:按字面意思翻译的情况,术语缺失造成的问题,概念不清导致的误译.如何更好的规范法律术语的翻译,应注意一下两点:一从翻译的角度看,必须运用翻译补偿策略,比如为译词提供脚注、释义法、功能对等翻译法,以及暂且音译等等的方法.二从译者的角度看,一个法律翻译工作者必须通晓中西法律语言、了解法律体系和法律文化的差别,并在具体翻译过程中灵活运用多种翻译方法,译者在忠实于原文的前提下,可以灵活地尝试使用功能对等词、扩充词义、释义、使用非法律专业用语的中性词、译借或者创造新词等方法翻译法律术语.译者还应本着严谨的态度,认真考究使用的法律术语.

法律术语翻译是个动态的过程,从我国进行法律翻译的初期到时至今日,随着我国对国外法律研究的深入、发展和完善,在英汉法律术语翻译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成就.但其中也存在很多的问题,对于今后英汉法律术语翻译规范化问题还有待进一步的探讨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