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与

点赞:20126 浏览:92468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电子商务的迅速崛起与发展给税收征管带来来了巨大的冲击与挑战,对其税收征管操作起来困难重重,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世界各国对此问题意见不一.本文通过对当前实际情况的分析,笔者认为我国应根据国情,从实际出发,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

关 键 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对策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网络技术的成熟,我国的电子商务正在以惊人的速度发展.据统计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保持了快速发展,全年交易规模达4.8万亿元,同比增长33.5%.2011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整体交易规模达到7.0万亿元,同比增长46.4%.预计未来3-5年内,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仍将维持稳定的增长态势,平均增速超过35%,2015年达到26.5万亿元.电子商务的发展极大地促进了全球经济的发展,但随之而来的税收问题也日渐突出.以无纸化、无址化、无形化、无界化、虚拟化为特点的电子商务给传统的税收体制和征管模式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一、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主张

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西方发达国家既有分歧又有共识.以美国为代表的免税派认为,对电子商务征税将会严重阻碍它的发展.因此,从1996年开始,美国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作为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美国政策的出台对全球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产生了重要影响,但非所有国家都对此表示赞同.以欧盟为代表的征税派就坚持在欧盟成员国内对电子商务交易征收增值税.他们认为电子商务必须履行纳税义务,否则将导致不公平竞争.当然,同样出于公平的考虑,电子商务也不应该承担任何额外税收.

发展中国家的心态更接近欧盟.由于是电子商务的净进口国,所以希望通过征税来维护本国的财政利益.另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又要顾及广大的Inter用户和Inter怎么写作提供者的利益,也希望通过电子商务的发展加快整个经济前进的步伐.总体而言,赞成征税的心态还是占了上风,所有发展中国家无一表示对电子商务交易免征销售税(增值税).但是就实际操作来看,除了印度等少数国家,多数发展中国家目前对于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出于谨慎考虑,还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

关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虽有争论,但世界各国也达成了一些共识.其中最主要的有两点:一是大家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税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二是强调加强国际间的合作,制定有利于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以促进网络交易.

二、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操作起来困难重重

1.电子商务中的交易行为难以确定,企业通过一定的技术操作就能逃税.传统方式下,所有的交易行为都会保留下相关的实物型商业凭证或单据.即使没有商业凭证,税务机关也可通过银行账户等的变动检查其收支状况,以确定计税依据.电子商务,尤其是在线交易则不一样.以在线交易为典型代表的电子商务本身的记录是虚拟性的.这些记录即便被保留下来,也可以通过对计算机上信息的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网络是一个极度开放的空间,企业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地改变站点.同时,网上电子支付、计算机加密系统的发展也大大提高了电子商务的隐蔽性,使得税务机关无法真正有效监控纳税对象的交易行为.另外,网上交易的匿名进行,还有利于企业在关联交易中制定适宜来逃避税收.

2.电子商务征税对象的类型难以划分,差别税收政策无法实施.在现行税制中,各国在征收流转税的时候,都对有形商品销售、应税劳务提供、特许权转让等作了明确的划分,并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但这种差别税收政策在电子商务中却无法实施.在线交易是用网络信息技术将某些有形商品的销售,如图书、报纸、音像制品等直接转化为数字化形式提供,购写者只需在互联网上购写这些数字化商品,便可以通过浏览或下载来达到使用的目的.在这种交易中,实物流程已经被完全抛却,传统的以标的实物形式来区分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失去了存在的基础.税务机关很难有任何令人信服的理由来判定本交易收入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另外,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也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变得更为复杂.征税对象的类型难以划分,差别征税自然也就无法实施.

三、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难以确定

从各国税法来看,其税收管辖的原则可以归纳为三种:一是属人原则.即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凡本国居民从事的应税交易,本国均进行征税;二是属地原则.即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凡应税交易发生在本国地域范围之内,则进行征税;三是属人原则与属地原则合并实行.总的来说,发达国家对外投资与跨国经营比较多,故较坚持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则更倾向于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但是,当电子商务出现之后,“属人”或”属地”这两个税收管辖的连结因素都被割断了,使得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应采取的策略

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速度十分惊人,其税收征管对传统的税收制度产生了冲击.早在2000年,我国人大会议就产生了电子商务立法的一号提案,此后我国又制定了一系列的电子商务法规条例,但这些都未涉及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研究,尽快出台相关的解决措施,完善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与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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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电子商务征税应坚持的原则

制定我国的税收原则,可以参考各国的一些经验.具体来说,主要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税收中性原则.所谓税收中性是指类似的经济收入在税收上给予平等的对待,而不考虑这项交易所得是通过电子方式还是传统的商业渠道取得;以现行税制为基础的原则,网上交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交易的形式不同,在征税时不应区别对待.因此,在制定电子商务相关的税收政策时,应在现行税制的基础上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不单独开征新税的原则.电子商务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为鼓励网上交易的发展,不宜开征新的税种.同时对电子商务单独开征新税会造成税收负担的不公平,并会引起重复征税等问题.

2.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可以实行的对策

(1)制定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还没有与电子商务税收有关的法律法规.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税收问题将会凸显,立法工作势在必行.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可以在结合我国实际的前提下借鉴发达国家的做法,基本原则仍是坚持税收中性.

(2)对电子商务实行适当的税收优惠.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还处于萌芽阶段,适当的税收优惠政策可以鼓励企业进行网上交易,提高市场占有率和国际竞争力,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3)加大税收征管力度.建立网上登记和申报制度.从事网络贸易的企业和个人进行申报时,对于提供的劳务、怎么写作及销售的产品要向税务机关详细汇报,并出示相关的证明以确保其真实性,税务机关要定期核查有关的账目.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定期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情报交流,并与提供安全支付的第三方保持联系、密切合作,充分利用各种资源,防止税收流失.

(4)加强国际间的交流与合作.电子商务的产生打破了国与国的界限,促进了经济一体化的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需要各国通力合作.我国是发展中国家,应对这方面的税收问题缺乏经验,更需要参与国际间的交流,加强税收协作征管,共同打击偷逃税行为,维护各方利益,防止税收流失,促进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