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初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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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新中国成立初期,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这种变化不仅是因为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实施,更主要的是因为党和政府的积极支持与能动干预以及农村妇女自身积极学习文化知识,并广泛参加生产劳动与社会各项事务的管理.

[关键词]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原因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广大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地位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巨变,她们不仅获得了婚姻自由、自主的权力,还破天荒地开始与男子享有平等的对家庭事务的参与、决策的权利.对于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所发生的地位变化,以往的研究主要是以1950年《婚姻法》的颁布为主要视角对其进行分析.无疑,新《婚姻法》的颁布实施对于改革旧的婚姻家庭制度、促进妇女婚姻家庭解放的意义极其重大,它为广大农村妇女摆脱封建的婚姻家庭的束缚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然而,笔者认为对于中国这样一个具有悠久封建历史的国家而言,要想彻底摆脱在中国延续了几千年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对人们的影响,单靠政府颁布的一个法令是不够的,还必须靠全国人民的共同努力来争取这个法令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可以说,新中国初期,农村妇女之所以能真正获得《婚姻法》所赋予的各项权利,从旧的婚姻家庭制度的束缚中解放出来,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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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党和政府的积极支持和能动干预是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保障和坚强后盾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于1950年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婚姻法》.该法的基本精神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利益的新主义婚姻制度”.《婚姻法》颁布后,为了确保这一法令的真正贯彻执行,党和政府于1953年3月发动了一场深入人心的贯彻婚姻法运动.在运动中,各地充分利用一切宣传力量在群众中广泛宣传,使大多数群众受到了教育.江西玉山县湾村乡在运动前,拥护婚姻法的群众只占该乡群众总数的20%,运动后拥护者达到了80%.四川绵阳县塘氵凡乡在运动后有92%的群众拥护婚姻法.[1]群众对婚姻法的普遍拥护保证了该法的贯彻执行,也使农村妇女的婚姻自由得到了切实保障.

与此同时,党和政府还对各种违反婚姻法,残害妇女的行为予以严惩,以保障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合法权益.福建省永春县第二区重岐乡的徐来成写了一个叫黄选的童养媳作妻子,时常打骂和.1951年9月23日,徐来成因为一点小事就把黄选活活打死了.永春县巡回法庭组织的特别法庭举行公审大会,根据徐来成的犯罪事实和群众的意见,判处了徐来成死刑.[2]

另外,党和政府还通过各级妇联组织积极维护农村妇女在婚姻家庭中的平等地位.河南省鲁山县三街乡妇女会主席王大娘先后协助了十几对自由恋爱的青年男女获得幸福,与他们的父母沟通,帮助举行结婚典礼,帮助制定婚后生产学习计划.此外她又时常手纳鞋底,以串门形式访苦问疾.当她发现胡郝氏被婆母丈夫并企图谋杀时,及时启发了胡郝氏的觉悟,协助她离了婚,使可能发生的命案得以避免.[3]

二、广泛参与各种政治活动与社会事务的管理是推动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因素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赋予了广大妇女对各种社会事务的参与权利,从而唤起了广大劳动妇女空前的政治参与热情.

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妇女实现其政治参与权利的最基本途径就是积极参加选举.根据当时的一些报刊资料显示,在第一次全国基层普选中,参加选举的女选民平均占女选民总数的84.01%.[4]在选举中,大批优秀的农村妇女受到人民群众的拥护当选为基层政权的代表和委员,有的还在群众的推选之下,走上各级基层领导岗位,直接参与政治管理,形成了一支引人瞩目的农村基层女干部队伍.据统计,到1957年,全国约有半数左右的乡有了女乡长或副乡长.[5]当时的《新中国妇女》杂志就曾刊登过《讨饭女人当了区长》《农村妇女谭春花当选了县长》《模范村干部佟玉兰》等多篇报道,反映的就是这一情况.

农村妇女还积极参加农会、妇女会、民间剧团等各种组织.她们在社会各种事务中所发挥的重要作用成为她们在婚姻家庭中地位提高的一个有力的支点.当时,河南省鲁山县八区有女区长1名,正副女乡长7名,乡人民代表会女代表占四分之一,各种女模范占全体模范总数的三分之一;此外有女党员78名,女团员占全体团员二分之一弱;半数妇女参加了农会和妇女会,冬学女学员占全体学员总数42%,全区14个民间剧团中,青年妇女演员和学员有136名,青年妇女参加秧歌队的有1360名.当地的男干部说:“没有妇女参加,啥工作也不中”,农民说:“这阵妇女理智长了,谁敢欺侮”,老太婆说:“有吃有穿,一人一份,谁不心痛,养闺女心痛了,再不送童养媳了.”[6]

三、20世纪50年代扫盲教育的发展是促使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条件

教育对促进妇女自身觉醒、走向独立以及改变妇女的地位和命运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正如孙中山所言:“教育既兴,然后男女可望平权.”在中国漫长的封建社会中,“女子无才便是德”的传统观念使妇女受教育的权利被剥夺.直到新中国成立之初,全国仍有90%以上的妇女是文盲,在农村,妇女占文盲总数的95%以上,有的地方达到100%.[7]新中国成立后,妇女教育的落后状况引起了党和政府高度重视.为快速提高全民教育水平,国家在20世纪50年代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了群众性的扫盲运动,先后于1952年、1956年和1958年掀起了三次扫盲.在运动中,各级政府尤其重视妇女扫盲教育的开展,并通过灵活多样的办学形式,方便了妇女的学习.在政府的积极动员之下,广大农村妇女的学习热情空前高涨,许多妇女在劳动了一天之后还积极地到夜校去学习,有的妇女在地头休息时利用锄板当黑板练习写字,妇女们平时稍有闲暇时间就识字看书.河南宝丰地区农村的劳动妇女们纺花车纺累了,便拿起笔来学写字,做饭时,也一手拉着风箱,一手拿柴棒在地上划字.商酒务村一个识字模范,三个月就认识了四百字.[8]在陕西省大荔县黄甫村马廷海农业生产合作社,共有21个妇女在民校上学,她们有18个人原来是文盲,现在能认到100至300字.有的妇女由不识字而到能看懂一些通俗读物,也懂得了不少新知识.[9]文化知识水平提高的同时也开阔了她们的眼界和胸襟,唤醒了她们尘封已久的独立意识.许多农村妇女开始认识到自身的价值,逐渐摆脱了长期以来所形成的依赖思想和自卑、自弱的心理,她们不再甘心于过去在婚姻家庭生活中任人摆布的命运,而开始勇敢地追求自己应有的权利与幸福.

四、积极参加社会生产劳动是建国初期农村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经济基础

参加社会劳动,获得经济上的独立是妇女婚姻家庭地位提高的重要的先决条件.新中国成立后,土地改革运动即在解放区全面展开.在土改中,“按人口分配土地”的原则使广大农村妇女第一次与男子一样分得了土地,成为了土地的主人,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男女经济不平等的状态.土地改革激发了广大农村妇女参加生产劳动的积极性,她们开始在属于自己的土地上劳动.新中国成立初期,农村妇女参加社会生产劳动的热情之高、规模之大、范围之广都是前所未有的.到1952年,全国参加农业生产的妇女约占农村妇女劳动力的60%左右,有些地区则达到80~90%.[10]

妇女们还积极参加了细致的技术劳动,当时出现了许多女农业技术人员.浙江省临安县青云区杨岭乡众社村26岁的青年妇女蓝陈香在二亩稻田里改良了耕种技术,每亩丰产1071斤,创造了当地稻田产量的新纪录,被评选为省丰产模范和人民政府农业部1951年度丰产模范.[11]到1956年底,全国已有女农业技术人员2540多人.[12]在占农民收入近三分之一的农村手工业、副业生产中,妇女也是一支强大的力量.据吉林、辽西、黑龙江、辽东4个省56个县和一个市的统计,参加编席、编草帽、纺线、打绳、熬盐、采药等18种生产的妇女就有400多万人,她们生产的总值可换杂粮3200多万斤.[13]此外农村妇女们还热烈响应政府号召,积极参加植树造林、劈山引水、筑坝、开渠、修水库等以前属于男人的活.真正是“时代不同了,男女都一样.志能办到的事情,女同志也能办到.”[14]

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参加生产劳动,既为国家的经济建设作出了突出贡献,又使她们有了独立的经济收入,受到了社会和家庭的尊重.许多对妇女歧视的观点得到了改变,代之而起的是“男干女不干,计划难实现,男女齐动手,增产不用愁”.山东省城武县西洼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王凤云过去经常受婆婆、丈夫.入社以后,积极劳动,给家里增加了收入,家里人都对她尊敬起来.婆婆对儿子说:“一样劳动一样吃饭,以后谁也不兴欺负谁!”[15]

正是在党和政府的积极支持与能动干预下,广大农村妇女积极学习文化知识并广泛参加生产劳动与社会各项事务的管理,她们开始真正获得了法律所赋予的各项平等权利,逐步摆脱了封建依附关系,走上了婚姻自主的新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