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为什么不能公示

点赞:23547 浏览:10675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12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法对企业登记注册、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等形式的文件材料,它包括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分支机构名称预先登记、开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延期登记、登记公告、年度检验登记时提交的申请登记表、企业合同、章程、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登记表、经营场所证明、验资报告等材料,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管理工作的历史记录,它们在登记注册工作中以及各类经济活动中起着重要的依据、凭证作用.可以说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价值就是用来评判企业的资信,而且是反映企业资信最重要、最基本的法律文件,因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真实、合法是政府以其公信力加以保证的.①

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企业法普遍承认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我国在这方面的做法不尽如人意.欧共体理事会第一号公司法指令中要求各成员国对于公司的基本文件进行强行性公开.香港《有限责任合伙经营条例》中规定任何人士均可查阅注册申请表,经认证后,均作为民事或刑事诉讼中的有效证据.我国台湾《民法总则施行法》也规定:法院对法人已登记的事项,应当尽快予以公告,并允许第三人抄录或阅览”.②

现阶段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受到限制

(一)限制查询主体与查询阶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只有各级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律师才有权查询工商登记档案.该规定进一步对律师的查询权进行了限制:律师只有进行诉讼业务而且仅能在立案后才有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该条规定的反面意思就是:律师进行在非诉讼业务过程中无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即便是进行诉讼业务,在法院立案之前也无权查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律师由此陷入了一个两难境地:要想查询企业的详细档案资料必须先到法院起诉,而要顺利起诉最好在起诉前先了解企业的详细工商登记档案.③

第七条规定实际上限定了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开和使用阶段,没有让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在交易开始前就发挥作用,而是在交易失败进入诉讼以后才被动地利用该信息进行弥补,与我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政府一系列政策所确立的鼓励交易原则相违背,一方面增加了国家管理成本,造成本来就很稀缺的国家管理资源和司法资源的浪费,一方面也滞后了经济的发展,限制了交易主体自我防范和控制风险能力的发挥,从制度设计的层面看也是十分失败的.

(二)限制查询内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使用保密档案时,还应履行相应的批准手续后,方可查阅.未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利用者不得公布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材料.”《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建立企业登记簿,供社会查阅.企业登记材料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企业登记机关不得对外公开.书式档案资料中涉及的机密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工商行政机关作出以上此规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所谓商业秘密必须符合三个法律特征:第一,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第二,具有实用性(或价值性);第三,保密性(采取保密措施).笔者认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并不具备以上三个法律特征,理由如下:

第一,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不具有秘密性.按照《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各地工商机关“应努力开发、利用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的信息”,“有计划地作到面向社会、面向公众、为领导决策和国民经济宏观管理怎么写作”,外单位只要持有有关的和信件,经过必要的审批程序,均可以咨询或查阅企业登记档案的有关信息.《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第二条还规定,国家授权工商机关发布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告,“向社会公开发布企业登记公告,宣告企业法人成立、登记事项变更、注销等情况,提供企业法人登记有关的基础信息和有关资料,以利于民事主体依法确立合法地位和调整民事法律关系.”我国公司法第四章第三节有关上市公司部分和证券法第三章第三节有关持续信息公开制度都公司对公司特别是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和信息公开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从理论上说,工商登记档案信息都应为公众所知悉,所不同的是,上市公司必须依法主动披露,而一般公司只是接受被动查询而已.

第二,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信息不具有实用性.工商机关要求企业在设立、变更、注销时提交一系列文件,在每年年检时提交年度检验报告书、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等财务报表,是为了确认企业的法人资格或经营资格,取缔非法经营,更好得对企业进行分类管理.企业提交这些信息是为了证明自己有资格继续在市场经济中合法经营,合法竞争.这些信息只是其经营资格、竞争能力和等级的证明,而不是经营手段或竞争手段本身.表面看来,这些信息影响着企业的声誉,决定着企业的竞争力,似乎具有间接的获利能力,实际上这些信息是企业现状的反映,而不是形成现状的手段的描述.所以,它不具有商业秘密所特有的实用性.

第三,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信息不具有保密性.工商登记档案资料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了依法监督、管理企业的经营行为而收集、整理并保管的,律师及公、检、法机关的人员只要持有合法的手续,就有权对这些资料依法进行查询、复制,企业无权也没有必要对这些档案资料采取保密措施.也从来没有听说哪一家企业制定规章制度或与员工签订合同,要求员工对其工商登记档案资料进行保密.所以,工商登记档案资料也不具有商业秘密的管理性特征.

从以上的分析来看,企业工商登记档案资料并不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它只是普通的信息,而非商业秘密.律师只要持有合法的,履行一定的手续,就可以查阅、复制、复印全部档案资料.④


(三)限制查询结果的利用.《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九条规定:“查询人不得利用获得的资料开展有偿怎么写作活动,也不得公布企业登记档案资料.”该规定不仅对律师执业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而且与建立我国信用体系的目标相背离.

取消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公示限制的必要性

(一)贯彻《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的需要

1.法规规定:企业登记档案必须充分公开.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规定,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建立企业法人登记档案和登记统计制度,应当根据社会需要,有计划地开展向公众提供企业法人登记资料的怎么写作.

国务院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一步规定,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将核准登记的公司登记事项记载于公司登记簿上,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对于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以上两个行政法规是作为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履行的义务和职责作出了强制性的规定.

2.部门规章规定:查询企业登记档案须经批准.国家工商局颁布并实施的《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查阅企业法人登记档案文件要持有关的和信件,并按有关规定的审批程序.

国家工商局颁布并实施的《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规定,律师事务所写作技巧诉讼活动,查询人员应出示法院立案证明和律师,可以进行书式档案资料查询.书式档案中涉及的事项,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方可查阅.对于同一企业登记档案的查询问题,这两个部门规章作出了若干限制性、禁止性的规定,并由此将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转变成了本部门审批的权力.

3.部门规章违反了《立法法》和《行政许可法》.首先,就法律效力而论,上述规章中关于限制、禁止企业工商登记档案查询的规定应属违法,根据我国《立法法》的规定,对于此类超越权限的、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和不适当的规章,应由有关机关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其次,就设定行政许可的权限而言,新施行的《行政许可法》没有授予部门规章设定行政许可的权利.而《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第七条和《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第十九实际上就是一种行政许可,是对查询档案的许可,应当予以调整.

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需要

同志指出:“没有信用,就没有秩序,市场经济就不可能发展.”⑤目前,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还不能完全适应高速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诚信体系的不完善、失信行为的广泛存在,使加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应当成为我国企业诚信体系建设的重要内容.

1.加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有利于提高企业的诚信度.禁止或限制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查询,不仅使工商行政管理职能难以发挥,而且在客观上纵容了经济欺诈,人为地阻断了市场主体间的信息沟通,从而大大增加了交易风险.登记机关并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如此责权不分、包揽权力、垄断信息并拒绝公开,极易导致审批权力滥用、暗箱操作,不法分子也会就此取得“合法”登记,凭借国家公信力行各类欺诈、逃废债务等不法之事,导致市场秩序的混乱和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怀疑;对于守法者,不仅要承受因此大大增加的交易风险,即便是在寻求司法救济时,却因查询相关企业档案的障碍,在程序上甚至可能因此无法依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立案,在实体上亦无法有效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令我国民法、刑法中关于虚报注册资本、虚检测、抽逃出资、妨害清算等相关法律难以发挥效用,其结果只能是在客观上纵容、庇护甚至支持形形色色的经济欺诈、逃废债务等不法行为.

2.加强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公示性,有利于公众对企业诚信进行监督.企业登记档案应当充分公开,允许社会不特定的绝大多数人都能充分地了解企业的基本情况,从而降低交易风险;通过公开,让公众广泛且无障碍地参与企业信用管理,使人人都成为尽职尽责的“工商局”,以实现社会信用的良性循环:通过公开,守法者可以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救济,实现法律抑恶扬善的社会价值;通过公开,变“黑箱”为明示,不仅能有效防止权力腐败和权力不当行使,而且能提高企业的自律性和自觉性.

是政务公开的需要

政务公开是为了保护公众的知情权.拥有或保存政府管理信息的行政机关是公开的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而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政务公开应当把保密作为一项特例而非惯例处理,除保密的范围外,其他信息均应公开.工商登记信息查询应当成为政务公开的先锋.若同一行政文件中有些可以公开,有些不应当公开的,则对不宜公开的内容加以删节后再公开.⑥如果政府应当公开信息而没有公开,致使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受到了损害,当事人有权提起行政诉讼.⑦

(四)是律师执业的需要

1.律师进行事前资信调查是法律怎么写作的一项重要内容.随着商品经济的飞速发展,商贸活动已经非常频繁,跨国贸易更是与日俱增,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保障自身的经济利益,商事主体在确定交易之前都希望了解对方的资信状况,对交易的风险做出恰当的评估,防止遭受损失.因此,现代规范企业都要在确定交易之前聘请律师对对方进行基本的资信调查,有些甚至要求律师在调查的基础上出具风险评估报告,力争将商业风险降到最低程度.这种谨慎的态度客观上维护了国家经济秩序,有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理应得到国家政策与法律的支持.

2.律师进行资信调查依赖于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充分公开.律师要进行真实、详细的事前资信调查依赖于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充分公开.工商企业登记档案充分公开对律师公开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为律师正常执业扫除了一大障碍,有利于律师更好地开展诉讼及各种非诉业务,为当事人怎么写作.其次通过查询工商企业登记档案来了解企业的真实状况,就可以有效防止商业诈骗,有利于建立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信用秩序.如果企业工商登记档案对律师公开,那么企业在进行业务往来之前可以先委托律师做资信调查,了解对方的情况,这种了解不是靠对方自己的吹嘘,而是通过律师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登记档案进行查询,由此得来的信息更加客观,有利于企业的经营决策,也可以有效防止商业诈骗的发生.因此,只有揭开企业工商登记档案的层层面纱,使之充分沐浴透明的阳光,律师才能充分利用工商登记档案信息,实现其为市场经济怎么写作的功能.□

注释:

①孙军,商事档案的公开与利用限制―――从商法的角度谈几类专门档案的提供利用问题,《山西档案》,2003,(5)

②邱代伦车行义,“工商局,凭什么不让我查企业档案选”―――浅议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的公开,《中国律师》,2001,(8)

③李文君,掀起工商企业登记档案的盖头,《工商行政管理》,2000,(4)

④胡明,企业工商档案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吗?―有感于律师工商信息调查难,《德衡论文集》

⑤,《当前经济工作需要把握的几个问题》,《论“三个代表”》第94―95页

⑥吴增仁马秋影,政府信息公开对档案工作的挑战及档案管理部门的对策,《北京档案》2004,(4)

⑦《律师查资料被拒绝深圳一律师就此事叫板国家工商局》,国法网,2001-05-15

(作者单位:四川英捷律师事务所西南财经大学法学院610072610074)

企业工商登记档案为什么不能公示参考属性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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