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原则

点赞:4406 浏览:17302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24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社会保障的原则是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重要前提,本文通过对社会保障理论的探讨,结合美国的社会保障的原则,使对社会保障原则的有一个基本的认识.

Abstract:Socialsecurity'sprincipleisthesocialsecuritysystemsestablishmentimportantpremise,thisarticlethroughtothesocialsecuritytheorydiscussion,unifiesUS'ssocialsecurityprinciple,enablestoheabasicunderstandingtothesocialsecurityprinciple.

关 键 词:社会保险理论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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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刘东霞,(1984―),女,河南上蔡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徐春普,(1978―),男,河南永城人,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社会保障理论研究,司选明,(1984―),男,河南武陟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社会保障理论研究.

一、前言

历来学者认为俾斯麦以劳工保险建构模式的法令规章,反映于职业别阶层所发展出来的保险型,为其制度型态的代表模式,以贝弗里奇于1942年报告书中提出的建构原则及方案,并强调国民救助制度的重要性,所发展出来的救助型,为其制度型态的代表模式.但是不论是贝弗里奇或俾斯麦,若以社会保险制度领域加以观察,两人均将保险观念导入其制度建构模式中,并采纳费原则的强制保险方式.因此,基本上,不论是德国式的所谓俾斯麦模式,或者英国式的所谓贝弗里奇模式,均采社会保险的保险精神与纳费原则介入其中,只是二者制度适用对象取向所采取的立法方式不同而异.

二、社会保险的理论与原则

在理论的方面,社会保险是维护个人尊严的社会制度,而非维持政治现的制度.在社会保险方面,政府与人民是契约行为,人民竭智尽力贡献予社会国家,充裕社会财富,培养政府财力,政府给予受益者的给付不是政府的慷慨大方,而是其忠实履行契约,因此社会保险第一个立论就是维护人的尊严,实践民享政府.

其次,法律之前,人民没有任何阶级上和财产上的歧视,一律平等.任何人都有可能因为面临家长早死、老年、疾病与伤害、失业、工资不足、物价变动、天然灾害及个人因素等危险,丧失或终止经济来源,一夕之间由富转贫而造成经济不安全的况.由于危险的要件为事项的发生必须是一种不确定性,即保险事故的发生的可能性及危险行为一般性与一致性、事故的发生并非个人的意志所能左右、事故的发生为偶然性.

有关社会保险的第三个理论,是每一个劳工在其一定的工作范围内,以其个人对于经济的贡献,建立其保障的标准,对于这一原则,必须有明确的限度,才有健全的观念.一个人必须获得其劳动力应有的报酬,在不同的经济况中使收入与给付发生关系,在自由的社会里,发自自身的动因是基本力量的泉源,给付反应出收入与纳费的情形.

简单的归纳这些理论,可知社会保险制度中的社会保险,被保险人透过履行缴费的义务,取得给付的权利,是一种维持个人尊严的制度,其次,社会保险是一种应付危险、保障最低所得的强制性制度,再者,社会保险的给付,与劳工个人所得及缴费,保持一定的连动关系.不过基于社会保险兼具社会适当性的福利因素,因此这一连动关系在保障团体内,高所得者课以较高的负担,透过所得再分配的功能,劳工在发生事故时,用以减轻低所得者的费用负担.

从这些理论中,可以衍生出社会保险的定义与基本原则.

依据美国危险险及保险学会所属社会保险术语委员会的定义,社会保险通常由政府采用危险集中管理方式,对于可能发生预期损失的被保险人提供给付或医疗怎么写作,惟必须具有下列情形者为其成立要件:

依据法律强制规定承保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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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除在开始实行的过渡时期外,给付标准要适当,而且通常需要受扶养者才能取得补偿,虽然对于受扶养者的情况必须了解,但并不需要对于被保险人的财务况予以调查,即给付资格依据个人所缴纳保险费为要件,

三、依据法律订定给付标准,

四、给付水准通常与其缴纳的保险费并无直接的关系,并且对于低所得者与扶养子女较多的被保险人有利,而形成所得的再分配,

五、筹措保险给付的支付能力应有长期考虑计划,

六、保险费主要系由被保险人、雇主或双方共同负担,

七、计划必须由政府管理,或至少由政府监督,

八、计划并非仅为现职或离职公务人员所设立者.

进一步可经由美国老年、遗属、残废及健康保险经验,说明社会保险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强制原则:使符合投保规定的国民均应加入保险,因投保人数愈多,基于大数法则,费用负担较低,故多数国民及雇主较具负担能力,而使制度较易推行,

二、最低收入保障原则:综合此项收入与其他收入及资产,足以维持大部分人的基本生活,而其馀那些无法满足基本需要的人就以社会救助加以补充,

三、注重社会适当原则:对于所有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时能,提供维持某种生活水准的给付,用以维持一般社会生活水准的最基本需要,

四、给付与所得无直接关系原则:保险给付与最低、最高收入之间并无直接关系,意指在个人公平性与社会适当性间具有某些关系存在,

五、给付权利原则:将保险给付视为一种权利,不需要经过资产与所得调查,

六、给付检测定需要原则:给付依据检测定的需要来订定,在法律规定的特定危险范围内方予给付,

七、自给自足原则:制度的经营完全采取自给自足原则来运作,用以提高行政效率,

八、不必完全提存基金准备原则:由于社会保险为一种开放式的永久性互助福利制度,透过强制方式,新加入者源源不断,并藉世代间转移作用,被保险人所缴纳的保险费只要足以支应整个制度的当期财务支出需要即可,以减轻当代劳资费用负担,而采取逐期调整保险费率方式来解决其财务问题,故无须完全提存责任准备金,

九、给付依据法律订定原则:对于给付内容均依据法律订定,由政府执行其业务,并负担监督责任.

十、计划并非仅为公务人员设立原则:社会保险并非专为公务人员设立,而是做为需要政府介入解决社会问题的方案.

注释:

【1】2Rejda,GeeE.“SocialInsuranceandEconomicSecurity".6thEd.,1999,第1

【2】柯木兴,社会保险,第15页

【3】郑秉文、和春雷,社会保障分析导论,第4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