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思路

点赞:16877 浏览:71443 近期更新时间:2024-02-08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一批既懂法学又懂会计学的复合型法学人才,为了适应形势需要,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应利用自身优势定位培养目标,不断加强“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特色研究、体系构建与实践活动.

[关 键 词]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思路

[作者简介]陈妙英,广西财经学院法学院讲师,广西南宁530003

[中图分类号]C9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2728(2009)08―0129―03

法科毕业生传统上主要面向公、检、法、司以及党政机关就业.随着近几年我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加快,司法系统所需的法学专业人才极其有限,而社会对法学人才的需求却比较大.因此,法科毕业生就业不应只局限于司法部门,必须随着形势的发展向更广阔的领域扩展,如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其人才的知识结构也不能局限于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和国内的基本法律,而应该成为既精通法律,又懂经济、管理、外语和计算机等学科的复合型人才.财经院校的法学教育具有得天独厚的经济学、管理学、财税金融学等财经学科的教育优势,如何利用这一优势,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是财经院校中法律院系发展的基本问题.本文试图以法学与会计学的学科交叉为视角,探索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思路.

一、“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目标定位

目前我国培养的会计学、法学专业人才,多数是单一型的,精通会计审计知识而对相关法律并不熟悉,熟悉法律的又不精通会计审计,不能运用会计审计知识来解决法律问题.为此,必须改革我国目前高校人才培养的单一专业模式,通过两种相对独立的培养模式的融通,培养既精通法律业务,又具备会计审计技能的复合型人才.在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定位问题上,应当着重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首先,是“法学+会计学”抑或“会计学+法学”这看似没有差别,如果采用纯粹的数学思维的话,其实,这里主要是侧重点的问题.复合并不必然是二者均等,那么是侧重法学,还是会计学,抑或是二者基本上齐头并进,投入的时间、精力、资源相当复合的目的是1+1>2,而不是1+1等于2;如果复合得不好,可能会1+1<2,亦即法学、会计学都没有学好,结果是“四不像”.而好不好的评判标准,不可能用尺子来量,只能根据法学、会计学的办学经验,结合人才市场的需求进行科学的论证.复合不是简单叠加,要收到理想的复合效果,应当是二者的有机结合,对复合的学科同样重视并不意味着对二者在课时、投入量上平分秋色,即便是双学位也是如此.应当更加重视第一学位专业的学习,在可能的情况下,第二学位的专业课程设置应当尽可能地围绕第一学位专业进行课程设置,即采取“本色+特色”的模式.本色是立足点,没有法学的本色,就不能被称之为“法律系”,否则就名不副实;而特色是生命,没有会计学的特色,财经院校的法律系就没有生命力和竞争力.在二者的关系上,法学是第一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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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是应用型抑或学术型法学教育尽管我们培养的复合型法学人才是偏重实务和应用,但这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人才的理论素养、人文素质和其他综合能力的培养.必须在注重法律实务教育的同时关注提高学生的理论性和学术品位.其实,法律实务本身就充满着复杂的、深厚的理论问题.只要用心去钻研,在教给学生实务知识的同时可以起到提升其理论层次的作用.我们不应忽视学生培养目标的学术性、理论性,否则就成了法律培训学院了,培养出来的学生至多只是“法律工匠”.作为一门应用学科的学生,没有前沿的理论指导,没有一定的理论功底,其知识与能力都将失之单薄与狭隘.而且与英美法律人才培养体制不同的是,我国的法学本科生来源是高中毕业生,他们的思维方式、专业趣旨在踏入大学校门后不可能很快显现确定,将来究竟是更适合做法律实务还是搞法学学术研究,教师和学生自己都难以把握.因此,过早偏重实务在某种程度上会扼杀他们的学术兴趣,降低他们的思辨能力.重应用的复合型人才更需要知识的“广度”,而重学术的法学人才则更看重法学知识的“深度”,没有一定深度和广度必然根基不牢,从对学生的未来成长道路负责的角度看,不应忽略法学教育的学术性.

二、“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选择

目前各高校采用的“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模式主要有:

(一)在法学专业基础上开设会计学课程的模式.即在现有的法学专业课程体系中,增设会计学课程,完善其知识结构.此种模式的优点是:由于会计学的课程主要是以公共基础课或选修课的形式进入培养方案,因此不会增加学生的学习压力和经济负担.其缺点是法学和会计学知识的结合缺乏系统性,会计学的学科知识只是作为学生拓宽知识面的产物出现,学生对会计学知识的了解仅仅停留在浅尝辄止的层次上,对于培育复合型人才的作用很有限.

(二)双学位、辅修模式.即让法学专业的学生辅修会计学专业,实现法学课程与会计学课程的融合.该种模式的主要优点在于:首先,学生有系统掌握两个专业知识的机会;其次,学生通过辅修,通常可以获得两个文凭,可以拓宽学生的就业面.正由于具备上述优势,这种模式推出之初就受到了学生和社会的普遍欢迎.但这种模式也有比较明显的缺陷:首先,两个专业课程的学习,加重了学生的学习负担和经济压力,处理不当则容易出现两个专业都学,但两个专业都学不好的情况;其次,由于学习时间有限,至少是辅修专业的部分教学环节(如专业实习)无法进行或无法完成,造成教学质量不高.

(三)专门化班模式.即在现有的法学专业内划分“法务会计”方向的专业模块.在这种模式中,跨学科课程的开设扩大了学生的知识覆盖面,为学科之间的相互借鉴、相互交叉提供了便利;但另一方面,这种模式对师资力量和学生素质均要求比较高,同时要求学生本身具备较好的自学能力和从事研究的理想.

综上所述,上述三种模式均有各自的优缺点,笔者认为,在“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模式上,不同高校应结合自身条件和人才培养目标,建立分类培养机制.具体而言:首先,研究型高校应以培养高层次研究人才为主,强化精英教育理念,主要采用专门化班模式;其次,教学型高校应以培养应用型人才为主,强调学以致用,主要采用在法学专业基础上开设会计学课程的模式;最后,教学研究型高校,特别是财经和政法类院校,应注重发挥优势学科的作用,采用以“专门化班为重点,兼采主辅修制”的培养模式,以拓宽学生就业的适应面.

三、“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方案设计

 根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目标确定课程结构体系和教学保障体系是构建“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核心内容.

(一)“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设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培养必须科学地设置独具特色的课程体系,在设置“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的课程体系时,应当避免法学课程和会计学课程的简单叠加,坚持法学、会计学和审计学专业基础理论课程为先导,法学、会计学知识融合课程为主流,压缩一般性通识课教学内容所占教学课时的比例,增加法学与会计学学科交叉的特色课程,实现交叉学科间知识的融合.为此,除了设置法学基本理论与实务的专业基础课以外,还应开设会计学、中级财务会计、审计学、法务会计概论、法务会计实务、公司财务报表的阅读和分析、会计欺诈调查、金融法和金融犯罪调查、经济犯罪案件侦查等专业特色课程,使法学与会计学形成相互渗透、相互促进的关系,也使得“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具有区别于传统法学专业方向的特质.

(二)“法学+会计学”复合型法学人才培养的教学改革.在课堂教学方法上,为了改变法学本科课程传统的讲授式授课方法,加强教学的实践性效果,并结合培养复合型法学人才的需要,应当注重多种形式以及整体效果的优化,强化改革与创新,提倡启发式教学方法,适当采用判例教学法.所谓判例教学法,是指运用具体案件分析基本的法律概念和原则,将法律专业理论与实际案件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其基本方式是问答式或讨论式,其目标是训练学生的职业技巧和技能,促进学生积极思维、独立思考,发挥学习的主动性,掌握广泛的法律知识和规则.在采用判例教学法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选择的案例真实而经典,具有时代性、客观性、生动性,包含的事实、信息量全面、客观.

2.在教学观念上,应当提倡法律批判的精神――不迷信权威,用批判分析的眼光来观察世界.鼓励学生敢于质疑、批判制定法的缺陷、名家观点的偏颇以及主讲教师的观点等,培养其独立思考、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3.在讲授前事先给学生案例,让其预习、思考,这样教师在授课时的分析就会便于学生吸收、消化,教师在课后,留些相关案例让学生课下分析、讨论,下节课可概括总结.

4.邀请会计和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开展学术讲座,对亲身经历的典型案例的介绍和解剖,使学生感受实战现场和获取临战经验,增强课程的实践性.

[责任编辑:荷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