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地两权关系演变问题

点赞:13099 浏览:56947 近期更新时间:2024-03-30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基金项目:吉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编号:2011B120);吉林省教育 厅科学技术(人文社科)研究项目(编号:2012452)

中图分类号:F320 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 要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农村土地两权(所有权和经营权)关系经历了“统一-分离-统一-分离”的演变,每一次演变都对农业生产和农村生产关系产生重要影响.总体看来,我国农地两权关系演变受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共同作用,按照这一规律来看,我国农地两权关系的未来发展会由较长时期的分离逐渐走向更长时期的统一.

关 键 词 :农村土地 所有权 经营权 规律

土地改革时期的农地两权关系:统一

土地改革前后,农村土地占有情况形成强烈反差,虽然土地改革前的土地占有情况和土地改革的具体过程都存在着地区差异,但土地改革后的结果是一样的,基本实现了土地的平均分配(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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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改革基本结束时,从所有制角度来讲,当时依然是土地私有制.当然这和从前的土地私有制存在本质的区别,它打破了地主土地所有制和封建租佃关系,使农民都成为了自耕农,除收归国有和县、乡预留的之外,绝大部分农地平均分配给农民,归农民私有.农民可以自由对自己所有的土地进行处置,农民拥有完全意义上的土地所有权,农地两权关系是统一的.除土地外,农民还拥有其它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当然也拥有劳动产品的支配权,实现了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直接结合,极大促进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促进了个体经济的发展.正如马克思所指出的:“只有在劳动者是自己使用条件的自由私有者,农民是自己耕种的土地的自由私有者,手工业者是自己运用自如的工具的自由私有者的地方,它才得以充分发展,才显示出它的全部力量,才获得适当的典型的形式”.

土地改革后,农地两权统一,农地的经营方式主要是细碎化的分散的经营方式,是典型的小农经济,农民经营自己的那一小块土地,产品归自己所有.这样,一方面,大大提高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农村生产力显著提高,人民生活得到普遍改善;另一方面,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社会化程度明显不足,农民终于拥有了自己的土地,不再向地主交租,只要能从土地上获取的生活资料,就尽量自己耕种,不去市场上写,致使大多数农户的土地上的作物种类繁多,极其细碎化,形成生产资料和劳动力的浪费.正如马克思在提到小农经济所指出的:“小块土地所有制,按它的性质来说,本来就排斥着劳动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的社会形式、资本的社会集中、大规模的畜牧和科学的累进的应用”.“对这个生产方式来说,好的年成也是一种不幸”.

集体化时期的农地两权关系:统一-分离-统一

(一)互助组时期的农地两权关系:统一

农业生产互助组是低级的农业合作化形式,是向社会主义过渡过程中的初级过渡形式,从1952年底到1953年底,农业生产互助组是我国农业生产合作的最主要形式.农业生产互助组包括临时生产互助组和常年生产互助组,两者在规模、互助时间和协作形式上存在着一定的差别.但从土地所有权关系上来看,则均是建立在农地个体经营的基础上的,即土地仍然归农户私有,生产什么产品由农户决定,每户农户还是收获自己土地上产出的劳动产品,在具体的耕作过程中参与进来了其他组员的协作劳动,土地所有权与经营权在土地私有制下是统一的,只在具体劳动过程中存在少许分离.


(二)初级社时期的农地两权关系:分离

一般来讲,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成员应把自己的土地交给社里统一使用,土地根据产量以股份的形式分得报酬;除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也由社里统一使用并分得报酬,这些生产资料(如农具、耕畜等)或者保持私有,社里支付报酬,或者社里折价写入,所有权归集体所有;社员的劳动按照工时或工分计酬.

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土地所有权仍归农户私有,除土地以外的生产资料有些归农户私有,有些归集体所有,在所有制上既有生产资料私有制,又有生产资料公有制,而包括土地在内的全部生产资料的使用权则全部归集体所有.从生产资料所有权关系上看,生产资料所有权与使用权有统一也有分离,而由于土地私有,所以农地的所有权与经营权是分离的.在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中,社员的劳动、土地和其他生产要素的贡献都参与产品分配,是按劳分配与按要素贡献分配相结合的分配方式,体现了公有经济和私有经济的结合.这样,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既具有社会主义性质,又具有私有经济性质.所以,尽管“半社会主义”是那个历史时期的创造性提法,但确实能够说明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性质和特征.

(三)高级社和人民公社时期的农地两权关系:统一

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完全以集体经济为基础的组织形式,土地等生产资料全部归社里集体所有和使用,生产成果按劳分配.《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中规定:“入社的农民必须把私有的土地和耕畜、大型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转为合作社集体所有”,人均土地的5%作为自留地归农民所有,一些私有的生活资料和零星的家禽、家畜、小农具等资料也归农民私有.原来归农户私有的土地均以无偿的方式入社,变为社里集体所有,并且取消了土地的报酬.高级社是建立在集体所有制基础之上的,社员之间分工协作,劳动产品按劳分配,具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特征,具有完全意义上的社会主义性质,反映了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邢乐勤,2003).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特征上看,可以清楚地看到农地所有权关系产生了巨大的变化,农村土地不再归农户私有,而变为归高级社集体所有.这在中国历史上和中国农村历史上具有转折意义,经营权也归集体所有,这样,农村土地两权关系就变革为集体所有权下的两权统一.

人民公社较之高级社则更加高度公有化,原来各高级社和初级社的土地和生产资料都归人民公社所有,土地不允许出租和写卖.所有土地除分给各农户的自留地以外,全部由集体统一经营和管理.生产的产品全归公社所有,产品分配实行供给制和工资制结合的方式,供给制比例在60%-70%左右,名为按劳分配,实际上为平均分配,或者如有些学者提出的那样,在当时的历史时期实际上是一种按“需”分配.人民公社与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制度上没有太大区别,只是规模上更大了一些,依然是在集体经济基础上的经济组织,其土地的两权关系与高级社是一样的,依然是集体所有制下的两权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