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学在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中的定位

点赞:7536 浏览:24441 近期更新时间:2024-01-15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摘 要: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最为基本的是实现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而实现法学与经济学的融合就要尊重经济分析法学的学科地位,并开设经济分析法学课程.

关 键 词:经济分析法学;法学;专业特色

中图分类号:G6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3)01-0202-02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的特色定位

(一)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必须服从时代要求.现今时代,和平与发展是世界发展的主流趋势,经济发展不断得到强化而且日益全球化.我国处于从传统计划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体制过渡的转型时期,经济建设成为社会发展的中心.适应时代潮流,法学专业建设必须必须为国家经济建设和法制建设怎么写作.为转型时期经济和法制建设提出的新问题提供理论和智力支持.

(二)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还要考虑学校办学层次、自身发展目标和区位优势.这要求全国性和沿海财经院校法学专业要强调外向型,地方性和内地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要以为地方怎么写作为重点.

(三)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必须考虑学校自身的优势.具体来讲就是要实现法学与经济学的交叉与融合.高等财经院校的法学专业要想办得成功、办出特色必须扬长避短,发挥学校的整体优势,背靠经济学和管理学等主流学科,以发展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关学科为基础和重点,带动整个法学学科的发展.

(四)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还必须考虑法学专业自身的特点.法学专业兼有理论性和应用性,经济学本身也是经世致用之学,两者的结合都要求突出实践性和应用性.这一方面要求学科发展要为国家和地方经济与法制建设怎么写作,同时也要求学科建设和教学过程要突出法学的实践性.

总之,财经院校法学专业特色定位应突出时代性、层次与区位性、交叉性(经济性)、应用性、怎么写作性等.然而,这些特色之间也不是平行的、随意排列的关系,而应是有机排列的一个完整体系.我们认为其中法学与经济学交叉与融合(交叉性)是其他几种特色的基础,其他几种特色在一定意义上说都可以理解为法学与经济学交叉与融合的延伸与拓展.说到法学与经济学交叉与融合就必然涉及到作为一个学科的经济分析法学和作为一门课程的经济分析法学.

二、学科层面的经济分析法学

经济分析法学是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以后在西方(尤其是美国)日渐成型的一门交叉学科.它以《法与经济学杂志》、《法学研究杂志》的推出与科斯的《社会成本问题》(1960)、卡拉布雷西的《关于风险分配和侵权法的思考》(1961)、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贝克尔的《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1976)、考特和尤伦的《法与经济学》(1988)等著作的问世为代表.

就经济分析法学的研究方法来看,它是以“个人理性”及相应的方法论的个人主义作为其研究方法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作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一收益”及最大化方法作为基本分析工具,来进行法律问题研究的.从经济分析法学的内容来看,存在两种不同进路或者说包括两部分内容.其一是以科斯为代表的规范的经济分析法学,他们着重分析法律系统的运行对经济系统运行的影响.其二是以波斯纳为代表的实证的经济分析法学,它是将经济学理论和方法应用于实际的法律分析,试图解释法律规则背后的经济学逻辑.(陈国富,2005)[1]有些学者还将其相应的分为法学家的经济分析法学与经济学家的法经济学.当然,作为一门新兴交叉学科的经济分析法学还不够成熟,仍需要在发展中进一步完善.

经济分析法学,对法学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积极作用是不容否定和低估的.一是经济分析法学定位于学科互动与学科交叉,寻求法律正义与经济效率的平衡,实现了方法的创新和突破.二是经济分析法学起因于法律问题与法学研究的现实需要,而用经济学理论与方法研究法律问题,正如波斯纳所说“经济学是因,法律体系是果”.“其方法及手段是经济分析方法和经济学,分析解决问题的最终归宿和落脚点仍然是法律和法学.即法学—经济学——法学.”(冯玉军,2006)[2]它使法学有了更为科学合理的分析范式和思维框架.三是它将法律制度作为经济发展的内生变量加以诠释,使经济学从黑板经济学发展为实践经济学,从书本中的法律转变为行动中的法律.(周林彬,2003)[3]使法学更富实践意蕴.

三、课程层面的经济分析法学

目前国内的一些高等院校特别是财经院校已经开设了《经济分析法学》,有的高校已经建设成省市级精品课程.这是实现法学与经济学融合的可贵探索.财经院校已经开设了《经济分析法学》不仅有利于法学专业学生扩展知识面、完善知识结构,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使学生掌握更为科学、严密的思维方式.特别是有利于克服现有法学教育中学生脱离时代背景和本国制度环境,忽视司法、执法与守法环节,简单的用立法规定代替整个法制过程的问题,避免多数学生在毕业论文写作中“就法论法”的简单化思路,从而培养学生科学的、严谨的和综合的经济分析法学思维方式.

“英国的教育评价的指标体系分为六个方面:即课程设置的设计、内容和组织、教与学及其考核、学生的进步与成绩、对学生的支持与指导、学习资源、质量保证与提高”[4].参照这一标准,我们认为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开设《经济分析法学》课程应注意把握以下几点:

(一)应完善有关规章制度.应当将《经济分析法学》课程列入财经院校法学专业学科建设规划和教学计划中.而且作为基础性、方法性必修课开设.具体时间可以设置在第三或第四学期.

(二)应将《经济分析法学》课程作为基础性、方法性课程设计其教学内容.该课程以51课时为妥.目前国内外《经济分析法学》著作和教科书多数以分论为主,如理查德.A.波斯纳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陈国富的《法经济学》等,也有的增加了总论的分量,但篇幅仍未超过分论,如魏健、周林彬的《法经济学》.但我们认为著作、教材与课堂教学不同,课堂教学内容应以总论为主,总论应占课时三分之二以上.具体讲授内容应当包括:1、经济分析法学的历史演变;2、马克思的一般制度分析原理;3、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交易成本理论);4、经济分析法学研究的方法论基础;5、西方经济分析法学一般分析框架(包括法律市场理论、法律供求理论、法律均衡理论、法律成本效益理论、法律制度变迁理论等);6、法律权利、义务、责任以及法律规范的经济分析;7、立法、执法、司法与守法的经济分析;8、公法与私法关系的经济分析等.讲授过程中可适当穿插部门法的内容及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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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应明确推荐参考书目.《经济分析法学》课程开课应当同时向学生公布阅读与参考的书目与文章.参考书目至少包括:1、[英]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3、卢现祥:《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3年版;4、袁庆明:《新制度经济学》,中国发展出版社2005年版;5、科斯:《企业、市场与法律》上海三联书店1990年版;6、[美]斯蒂文.G.米德玛:《科斯经济学:法与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学》上海三联书店2010年版;7、[美]道格拉斯.C.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8、[美]加里.贝克尔:《人类行为的经济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3年版;9、[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10、[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张军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年版;11、陈国富:《法经济学》,经济科学出版社2006年版;12、魏健、周林彬:《法经济学》,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13、卢现祥:《法经济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14、李省龙:《法经济学分析范式研究》,中国社科出版社2007年版等;15、钱弘道:《经济分析法学》,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


(四)应重视课余指导.课余时间老师可指导学生运用法经济学方法分析现实中的一些案例特别是涉及立法缺陷的典型案例或参与一些立法论证的工作.

(五)应做好教学与考核.讲授过程应与讨论、案例分析、学生课余自己阅读参考书目相结合,考试不采用闭卷,而是采用开卷考试,重在考核基本原理及其应用,扩大平时成绩所占的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