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人在旅游中疲劳性骨折,旅行社是否有赔偿责任?

点赞:6446 浏览:18314 近期更新时间:2024-04-09 作者:网友分享原创网站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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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5月初,我为我父亲郑某(农民,68岁)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组织的 “北京双飞五日游”活动,这是一个由福建闽北地区17名老年人(平均年龄约65岁,最大的75岁,其中有11名是农民)组成的旅游团.5月6日晚11点,旅行团乘飞机到达北京,入住宾馆已经是4月7日凌晨一点钟了,仍然按计划在6时起床,6时30分吃早饭,7时10分上车开始旅游;中午12时吃中午饭,在饭店少许休息,紧接着下午的行程,一直到下午6时30分回到入住的宾馆吃晚饭.5月11日,行程最后一天游览圆明园过程中,我父亲突然感觉左脚疼痛,走不了路,在我父亲和几名游客的请求下,导游让旅行车的司机将我父亲送到医院,经医院诊断我父亲左足第二趾骨骨折.医生认为这是由慢性损伤反复积累所造成的骨折,医学上称为“疲劳性骨折”.为治疗骨折,我父亲花医疗费4800余元.我还通过旅游团成员了解到,在五天的游览过程中导游讲得快,走得也快,老人们都不得不步履匆匆,非常疲劳,这些老年游客普遍感到这是一次劳累和疲乏之旅.请问,像我父亲这种情况,老年人在旅游中疲劳性骨折旅行社是否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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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郑林妹

郑林妹女士:

你父亲参加旅行社组织的旅游,与旅行社之间成立的是一种旅游怎么写作合同关系.你父亲在此次活动中身体受到损害,旅行社对此是否有赔偿责任,关键是旅行社在此次旅游怎么写作中是否尽到了旅游合同中约定的义务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的旅行社应当对游客履行的义务,只有存在没有尽到义务的行为,且该行为对你父亲的损害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旅行社才负有赔偿责任.一般说来,旅行社提供的格式旅游合同中并没有规定自己对游客安全保障方面的义务以及旅行社的怎么写作标准,主要还是看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章等规定的旅行社应当对游客履行的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有旅行社有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的原则性规定,比较难以操作.国家旅游局根据上述法律、法规发布的《旅游行业对客人怎么写作的基本标准》中规定的 “旅行社应根据团队客人的国籍、身份、职业、年龄、健康状况等特点和确认的日程合理安排活动,要尊重旅游者的生活习惯及风俗”还是比较具体的,应当是检验和衡量旅行社是否尽到义务的一个可以操作的标准.从你信中所反映的情况看,旅行社为像你父亲这样的老年游客安排的行程节奏显然是不合理的,没有尽到义务:一天近11个小时的活动,尤其是第一天只休息了5个小时;在五天的游览过程中导游讲得快,走得也快,老人们普遍感觉紧张、劳累和疲乏.根据医生的诊断,你父亲又是属于 “疲劳性骨折”,完全可以认为你父亲的骨折与这次旅游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的.你父亲是可以要求旅行社给予适当赔偿的,如果你们和旅行社不能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意见,你父亲可以诉讼到法院,寻求法律上的帮助.

律师:周玉文